什么叫做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为什么不是理或法字当先呢??(不管立法还是法的实施都受到情理的高度影响,但是裁决结果是可以预测的”这句)
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在解决问题时首先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亲人朋友之间更是这样,情是第一位的,从感情上处理问题是最恰当的,如果讲感情行不通,...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情理和法的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情理和法的关系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什么叫做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为什么不是理或法字当先呢??
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在解决问题时首先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亲人朋友之间更是这样,情是第一位的,从感情上处理问题是最恰当的,如果讲感情行不通,那就得讲道理,讲道理也行不通的情况下,那当然只有走法律程序了。所以情字当先是有一定道理的,人是讲感情的,从情感上说得好何必诉之以法呢?反过来也有情理上说得过去的事情,在法律上说不过去,这些问题上就看当事人怎么处理。
不管立法还是法的实施都受到情理的高度影响,但是裁决结果是可以预测的”这句
不管立法还是法的实施都受到情理的高度影响,但是裁决结果是可以预测的。这句话是对实质理性的法律的解释。
实质理性是指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基于情理和道德等实质性因素进行的考虑和判断。在立法方面,实质理性要求立法者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的技术性和程序性,还要考虑社会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等实质性因素,以确保法律符合社会大众的期望和道德标准。
在法律实施方面,实质理性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还要考虑情理和道德等实质性因素,以便做出符合社会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裁决。
虽然实质理性的法律受到情理的高度影响,但是裁决结果通常是可预测的。这是因为现代法律体系通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官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和程序进行裁决。
同时,实质理性的法律也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因此,虽然情理因素会对立法和法律实施产生影响,但是通过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等途径,人们通常可以预测裁决结果。
实质理性的法律的适用情况:
1、法律空白或法律不明确:当法律规定不清晰或存在漏洞时,法官需要根据情理和道德等实质性因素进行判断,以填补法律空白或解决法律争议。
2、法律规定与情理相悖:当法律规定与普遍接受的情理和道德标准相悖时,法官需要考虑实质理性因素,以平衡法律规定和社会期望之间的关系。
3、涉及价值判断的案件:在涉及价值判断的案件中,如道德、伦理、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问题,法官需要依据实质理性进行判断,以确定法律应当保护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4、涉及复杂社会问题的案件:当案件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不公、歧视、人权侵犯等,法官需要考虑实质理性因素,以平衡不同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关系,做出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5、涉及新兴领域或新技术的案件:当案件涉及新兴领域或新技术时,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法官需要依据实质理性进行判断,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原则在新领域中的应用。
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是一种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法理是法律的基础,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定,为社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约束,情理则是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的体现,对社会行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法理和情理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是相互补充的。
在法律裁判过程中,法官不仅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和道德评价,法律规定与公众的情感认知存在一定的差异。
法官就需要在法理和情理之间寻找平衡,通过合理解释和适用法律,法官可以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兼顾社会的道德情感需求,所以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
爱即法理情之辩证也什么意思
“爱即法理情之辩证”是中国古代哲学家王阳明提出的一个观点,意思是爱与法、理、情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
在王阳明看来,人们内心深处都有一种本能的善良和正义感。这种善良和正义感就是所谓的“知行合一”,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认识到了正确的道德规范,并将其付诸实践行动中去,那么我们自然会表现出真正的爱和慈悲心。
因此,在王阳明看来,“爱”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体验或者个人主观意愿,更重要的是它应该基于正确的道德标准和智慧判断。同时,“法”、“理”、“情”也都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等复杂而又统一性强烈的关系。
总之,“爱即法理情之辩证”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了人类内在天赋善良本质与外部社会环境及文化传承对个体价值取向形成过程中共同作用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复杂性。
情理法这三个字的理解
“情理法”是面对一宗案子,先从感情出发,跟着感觉走,从而得出一个初步的处理意向,最后才参考罪犯的违法行为。
从这样的逻辑出发,依情断案,其后果必然是案件处理被感情因素主宰,而法反被大大淡化,导致法律底线不保,公平正义丧失,最后犯罪人被“大事化小”,甚至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理性法的作用明显不同。在中国,情感是基础,理性是基础,法律是目的。在西方,理性是基础,法律是使用,情感是目的。理性主义和法治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理性主义和德治或人治是中国文化的特点。
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的私情,而法律精神则让位给人际关系。儒学这种理性精神和中国文化的文化和社会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想和行为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
扩展资料:
到情与法的关系,虽说法治社会,理当以法为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农耕社会造就的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要做到处处讲法却颇为不易。
所谓“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甚至案子还没进门,四面八方的“招呼”、说情者接踵而来。“领导、乡亲、七大姑八大姨,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完全按法律和原则办事,就寸步难行。
百度百科-情理法
人民网-"情理法"与"法理情"
关于法律的名言,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关于法律的名言,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9、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1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1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1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 富勒
1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马克 吐温
15、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 厄尔
1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 托 富勒
1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
2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好了,今天关于“情理和法的关系”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情理和法的关系”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