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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普查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野生动物资源普查管理办法的话题。

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适用本补充规定。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第四条 自治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境内的村、组、牧场、林业企业负有保护管理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捕猎:

(一)各类枪支;

(二)猎犬;

(三)炸药、毒药猎杀野生动物;

(四)钢丝猎套、套绳、地弓、铁夹、陷阱、烟熏、水淹等;

(五)在天然河流湖泊炸鱼、毒鱼或电鱼;

(六)在天然河流湖泊用网眼小于6CM的栏网撒网和鱼兜捕鱼;

(七)用鸟网捕捉、轧板猎杀鸟类、捣毁鸟巢。第六条 自治县依法重点保护境内属国家、省、州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

自治县在乡镇、牧场辖区和林业企业管护区、重要天然水域内划定禁猎区、禁渔区,实行重点保护。

禁猎区、禁渔区实行全面封山和封江(河)湖泊,立牌标榜警示禁猎、禁渔办法,落实管护措施。第七条 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建立驯养繁殖场,应具备驯养繁殖条件,并报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放生野生动物。第八条 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需要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持有上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证件。捕捉野生动物,应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物种和手段组织人力进行猎捕。第九条 自治县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将国家、省和州重点保护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作为开发猎捕对象。狩猎者应向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猎捕证;并按规定的猎捕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狩猎狩猎完毕当日内交回猎捕证。第十条 野生动物毁损农作物、伤害家禽家畜造成严重损失的,在驱赶无效的情况下,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捕杀。

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捕杀。事后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严禁追踪捕杀野生动物。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实施本补充规定成绩显著的;

(二)拯救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放归大自然的;

(三)发现违法捕猎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有功,挽回损失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在禁猎区非法携带猎捕工具的,没收猎捕工具,并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补充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陆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环保、医药、交通、对外贸易、国内贸易、海关、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部队,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设立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意识。

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和宣传月”。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 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全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 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及措施。第十一条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划定禁猎区,并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在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季节规定和公布禁猎期。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伤病、受困、饥饿、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都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治和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第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受到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地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申请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海南修订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海南修订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海南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是海南长臂猿、海南坡鹿等濒危或珍稀野生动物的繁衍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工作责任重大。如何管住山头、管住嘴,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控?

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

原《办法》两次对个别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但均没有进行全面修订。去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修订,原《办法》中很多规定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全面进行修改。

据了解,依据上位法赋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南对《办法》内容作出补充规定,将所有保护的野生动物全覆盖,使《办法》内容更加全面具体,增强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立法特色。

《办法》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落实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有关保护和管理制度,设定了具有海南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为保护全省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去年是第八个国际长臂猿日,当天在海口举办的去年热带雨林国际保护研讨会,宣布成立全球长臂猿联盟。

推动长臂猿保护国际交流,是海南省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的具体举措。

为适应海南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新修订的《办法》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等重点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栖息地是野生动物集中分布、活动、觅食的场所,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位法对此作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等规定。

在此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法》提出强化重要栖息地保护具体举措。要求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监测机制。明确在重要栖息地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措施,如设置保护标识牌、种植食源植物,配置巢箱、饮水槽等。明确在重要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禁止性行为,如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新修订的《办法》在上位法的保护体系框架下,结合海南特色,设定海南省亟须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比如,要求采取栖息地修复、生态廊道建设、迁地保护等措施对海南长臂猿、坡鹿等海南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针对海南当前“灭绝式”猎捕野生蚯蚓以及通过声诱等方式擅自将金丝燕招引到指定地点筑窝并取其燕窝、妨碍金丝燕生息繁衍等现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以电捕、药捕等方式非法捕杀野生蚯蚓,破坏生态环境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对擅自将爪哇金丝燕等陆生野生动物招引到指定地点,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落实上位法关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对标上位法有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细化完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有关制度。

为此,新修订的《办法》提出,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结合海南省实际,新修订的《办法》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压实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挥林长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作用,从野生动物保护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两方面作出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林长制,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实行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护,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由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 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 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 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 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 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 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 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 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 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 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 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 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 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 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 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 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 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 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 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 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 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 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 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 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 、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 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 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

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 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 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 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 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 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 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

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 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 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 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

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 ,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 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 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

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

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 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 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 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 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 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 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 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 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 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 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 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 动。?

第二十三

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

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

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 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

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

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 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 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 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 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 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 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 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 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 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 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 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 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 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 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 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 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 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 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

如何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进行监测?

开展资源调查与监测的目的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变化,分析变化的原因,为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科学管理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依据:

一、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二、制定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经营利用、进出口的年度限额,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指导规划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禁伐区,实施重点物种的保护拯救工程;

四、及时发现,并消除建设项目、环境变化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不利影响;

五、为开展引种驯化,改良花卉、果树、作物和畜牧品种等活动提供服务,等等。

4.2资源调查与监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4.3资源调查与监测方法

4.3.1调查与监测对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与监测最好可以覆盖所有的物种,这样可以全面反映生态系统各物种的生存状况,但是受资金和技术力量的限制,当前只能抓重点,先急后缓。

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相关技术规程,陆生野生动物调查与监测的主要对象是陆生脊椎动物中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重点考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公约或协定中所列物种、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物种、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环境指示种和生态关键种。

野生植物调查与监测的主要对象是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重点考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当前过度开发利用的野生植物。

4.3.2资源调查与监测的内容:包括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境状况、影响资源变动的主要因子以及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栽培)、开发利用、贸易状况等。

4.3.3资源调查的技术方法

调查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方法有很多,如路线法、空间分布样方法、哄赶与围赶法、动物痕迹调查法、标志流放法、鸟类环志、航空统计法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和《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如下:

一、野生动物调查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

常规调查主要采用机械布线,系统抽样,需要重点把握的技术和工作要点包括:副总体的分离(即如何将景观类型及野生动物分布相同的区域归纳并分离作为一个副总体进行布线、抽样)、不同副总体抽样强度的科学确定、样带面积的合理确定、调查季节和时间安排、调查工具选择、人员培训和后勤保障等;

专项调查主要针对一些无法采用常规调查方法或者特别重要的物种如华南虎、麝等而开展,专项调查往往需要发挥专家、老猎人和当地群众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可行的调查方案。

二、野生植物调查主要采用样方法和核实法。

样方法需要重点把握的技术要点是准确勾绘并测算出在某一调查区域目标物种所分布的群落的面积,同时根据乔木、灌木和草本科学确定样方大小,并在外业操作中合理、科学确定样方位置,这是准确推算目标物种总数量的保障。

核实法往往需要发挥专家、基层林业工作者和当地群众的作用,收集掌握信息后,到实地核实。

4.4资源调查与监测的组织

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源调查与监测活动和大中专、科研院校进行的课题调查是目前获取资源资料的主渠道。近些年,一些自愿者,如观鸟组织发展迅猛,可以借助其力量,获取一些重要的物种分布、活动信息。但是,从防止发生盗猎(盗采),保护资源,并避免信息发布错误的角度出发,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范资源信息的对外发布,并注意相关保密工作。

参考文献

1、《野生动物管理学》(马建章、贾竞波著,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2、《保护生物学概论》(Richard B.Primack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3、《野生动植物的管理》(罗伯特.乔著,上海三联书店)

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5、《关爱地球野生资源》(尤金.拉波因特著,中国林业出版社)

6、《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制定)

7、《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每年4月11日为陕西省“爱鸟节”,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第六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大熊猫、朱(huan)、金丝猴、羚牛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禁止污染生息环境,禁止采集、破坏卵、巢、穴、洞。第十一条 发现病伤、受困、搁浅、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抢救、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损坏农作物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持证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将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并保证其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圆内,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管或兼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业局和林、农、牧、渔场以及有保护任务的工矿、水库、军事区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划,组织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管理野生动物的猎捕、狩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活动;

(四)依法监督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等经营利用活动;

(五)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猎枪、弹具的经销、使用及管理活动;

(六)依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的影响;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2012修正)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受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 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物种的,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三物种的,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第六条 工商、公安、海关、动植物检疫、公路、铁路、民航、航运、邮电、旅游、饮食服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各市根据需要可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对受伤、病残、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和环志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依法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护和饲养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工作。扶持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及科学研究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运输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出具运输证。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政等部门凭运输证给予办理承运、承邮手续。

运输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运输证的核发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

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或者经营利用许可证。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有权查验运输、携带、销售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每年四月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四月十日至十六日为全省爱鸟周。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建设、铁路、邮政、旅游、交通、民航、环保、海关、医药、卫生、外贸、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等工作中的作用。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从外省引进的地方重点保护及其他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本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保护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国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设置保护区标志和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标记。第十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保护、发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定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第十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任务繁重地区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送交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遭受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并将施救情况报告上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送交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知识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11月为广东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广东省爱鸟周。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在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举报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七条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本地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

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第九条 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应当记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来源、用途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专用标识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测和防疫体系。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停歇地、越冬地、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制品集散地等区域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兽医、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好了,今天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普查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野生动物资源普查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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