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经营权无偿使用不能随意转让详解《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一、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1、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2、转让双方填写《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审批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
一、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1、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
2、转让双方填写《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审批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
3、审批同意后,转让双方须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其中一份交业务科存档。
4、受让人参加客运行业的岗前培训。
5、转让双方凭业务科签章的市旧机动车交易表和格式公函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的车辆需要更新时,可按出租汽车更型(更新)程序办理。
6、转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证明交业务科存档。
7、受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业手续,凭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的车辆证照等到业务科核发营运证、服务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二、什么是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出租车经营权转让需要注意些什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主要是让与和租赁两种。凡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大多对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长期有效,属个人的,可以继承、转让;属法人的,可以转让。”。
由于经营权取得的有偿性,因此其转让同样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且应当适应市场规律,使其价格由市场确定,政府对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规定纳税,否则对增值部分不应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规费。目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40%”的规定,从名义上看是为了限制经营权的转手倒卖,但其实更主要的还是利益的产物。
这一规定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恶果是,执照非法转让、企业不规范并购、承包合同混乱,由此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在整个出租车市场为经营权有偿出让自由进入的机制下,这种放松管制的自由转让方式可以减少出租车行业的从业风险,但是却不会产生目前相当普遍的炒卖营运证等不良现象,因为任何人任何时候想进入出租车市场都可以通过政府的有偿出让进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多数时间只有依靠转让这种方式。当然,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但其所实行的应该是自由式的备案制,而不是严格管制之下的审批制。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呢?其实想要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转让首先转让双方要去业务科进行审核,之后递交书面申请之后才能进行转让,而且,审批同意之后双方还需要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这样才能顺利进行转让。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以上问题无法判断对错,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可以来蓝箭律师网找专业的律师进行一对一的咨询。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拓展阅读
经营权无偿使用不能随意转让详解《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2月29日,记者在兰州市城运处获悉,《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审议批准历时三年,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处长张建彪对《条例》中监管执法难点、市民关注热点及条例新规中的亮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政府不在收取承担运营的出租企业费用,已经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车不能再随意进行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如果发生经营权转让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生效,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私下里转让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审核批准机关是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具体操作程序
转让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双方根据批准的内容签署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要注意的是,经获批准的内容和转让合同内容、办理变更登记的内容应当一致,包括主体、车辆、转让费用等,十五日内为期限,一般规定明确期限的,过了期限应当重新申请。
出租车经营期6年
期满转为非出租车或者报废
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
拼车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的同意
搭载其他乘客的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的同意,并按照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各出租车企业应当对出租车司机拼客言行加以规范,拼客前一定要用文明语言征得先搭载乘客的同意,并表达谢意,不仅是服务礼仪要求,更是他人给予帮助的诚意。
对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黑车”司机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根据《条例》规定: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兰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期满,在公告发布之日90日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方式首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通过以上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通过公告送达。
注 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属于违反道路交通法律的行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的;
●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靠上下乘客的;
●长时间(超过五分钟)滞留揽客的;
●在划定的标志、标线以外的路段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和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
●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收预约后无故拒客的;
●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
●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
●拒不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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