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细则)(消毒管理办法(2016修正))
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游泳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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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细则)
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游泳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人工建造、向社会公众开放、进行游泳活动的各类室内外游泳场和水上乐园。
第三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机制。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职责权限内负责本区域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卫生监督职责。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游泳场所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游泳卫生健康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游泳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游泳场所依法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的,不得对外开放。
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工作。
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开展游泳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培训。
第八条游泳场所应当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九条游泳场所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游泳者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并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作出健康承诺,如实告知个人健康状况。
游泳场所应当在入口、更衣室等醒目位置设置健康提醒标志,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等患者,以及酗酒者等其他不宜游泳人群进入游泳场所游泳。
游泳场所应当劝阻、制止不宜游泳的人员入水游泳。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应当通过调整更衣柜数量、设置游泳池人数上限、分时段引流等措施,控制游泳池人数,保证游泳池人均面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当根据经营规模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对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游泳场所提供给游泳者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应当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浸脚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的原水、游泳池水以及沐浴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应当使用合格的水质处理剂。采购水质处理剂应当索取水质处理剂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水质处理剂属于消毒产品的,还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游泳场所的水质、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应当及时整改。游泳场所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季节性开放的游泳场所应当在开放前进行卫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开放。
游泳场所应当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在开放期间组织开展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等水质指标日常检测,检测频次应当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检测结果应当在游泳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开展泳池水质在线监控,鼓励有条件的游泳场所实行检测数据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应当制定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发现、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包括游泳场所内水质污染导致的传染性疾病流行,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的虚脱休克,公共用品用具或者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消毒剂或者其他化学药品中毒等危害公众健康的事故。
游泳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游泳场所应当立即停止开放,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求的原则,将受害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采取现场检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资料、询问等方式,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游泳场所开展游泳池水质自动化监控,推进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游泳场所卫生监管模式。
实行游泳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管理并在游泳场所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开展游泳场所卫生监督联合执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游泳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游泳场所未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浸脚等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改造、挪作他用的,由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游泳场所的原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游泳场所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游泳场所未开展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的,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负有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由镇承接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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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强化清洁与消毒时应落实什么隔离措施
强化清洁与消毒时应落实:接触传播,飞沫传播,空气传隔离措施。
1,患者应住单间病室,通向过道的门窗须关闭。室内用具力求简单、耐消毒,室外门上挂有明显隔离标志,禁止探视、陪护及患者出病室。接触患者时必须戴帽子、口罩、穿隔离衣和隔离鞋,必要时戴手套,消毒措施必须严密。
患者的分泌物、呕吐物及排泄物须严格消毒处理。污染敷料装袋标记后进行焚烧处理。5.病室内空气及地面用消毒液喷洒或紫外线照射消毒,每天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为了加强医院感染和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院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医院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相关知识,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严格按照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
消毒产品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
消毒产品属于卫生消毒类产品,销售消毒产品不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但经营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法律客观:《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消毒用品管理办法
《消毒用品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消毒用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质量要求、生产许可等方面的要求。
《消毒用品管理办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部法规,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主要针对消毒用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质量要求、生产许可等方面的要求。具体来说,该法规规定了消毒用品的分类标准和命名方法,明确了消毒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和使用说明书要求,以及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所需要遵守的规定。同时,还对消毒用品的生产企业实行许可制度,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检验报告,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除此之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消毒用品的不得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以及消毒用品的销售和使用记录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消毒用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消毒用品管理办法中对哪些消毒产品进行了规范?《消毒用品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医用和家用消毒产品、食品和生活用品消毒产品、水处理消毒产品、动物用药消毒产品等进行了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消毒用品的管理对于社会公共卫生和个人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消毒用品管理办法》规范了消毒用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消毒用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法律依据:
《消毒用品管理办法》第七条 消毒剂应依据杀灭病原菌和预防传染病的需要,按照其化学成分、用途、施用对象等特点进行分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净化车间臭氧消毒规定
法律分析:洁净区空气臭氧灭菌由 HVAC 系统操作人员完成。目的:建立臭氧对无尘车间(洁净区)空气、物体表面消毒灭菌的标准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聚焦源头管控严防感染风险输入医疗机构的措施有哪些
医疗机构应当优化体温检测、核验健康(行程)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预检 分诊内容和流程,提升预检分诊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①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②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③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今天关于“消毒管理办法2024”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消毒管理办法2024”,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