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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前后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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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前后对照)

绑架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达成绑架者的目标。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大法律信息网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前后对照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修改过后,与原有刑法条文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刑法修正前后对比。

一、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前后对照

1、取消9个死刑罪名

被取消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罪,强迫卖*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买者”入刑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刑九规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医闹”入刑

刑九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袭警按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

刑八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刑九还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5、性侵男人也是犯罪

刑九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意味着承认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

6、“巨贪”可处终身监禁

刑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增加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7、“枪手”入刑

刑九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九还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网络造谣”要负刑责

刑九增加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视情节严重的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等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10、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对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2)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4)取消嫖宿幼女罪。

11、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1、妨害安全驾驶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危险作业罪。

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6、妨害药品管理罪。

7、欺诈发行证券罪。

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9、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0、袭警罪。

11、冒名顶替罪。

12、高空抛物罪。

13、催收非法债务罪。

1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5、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6、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17、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18、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0、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1、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22、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新刑法绑架罪五百万能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在绑架罪的量刑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绑架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14-16周岁的人,单纯地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犯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如果没有杀死被绑架人,只能认定为绑架罪加重情节的未遂“。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所以,绑架罪一般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没有伤害人,没有拿到钱罪行怎么办理,会判刑吗?

首先可以肯定,一定会判刑。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绑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依据该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绑架这类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绑架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尚不十分恶劣,有的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下放弃实施犯罪等,对这些行为人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很难准确反映出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些情况,规定较大的量刑幅度,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上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绑架罪的处刑规定,规定了两档刑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绑架行为有两种具体情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某种政治性目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等。应当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的范围,而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了一档刑罚,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情节较轻”的情形内。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主动释放被绑架人,并且未造成被绑架人人身伤害、索要勒赎金额较小等具体情形。根据增加的规定,对符合“情节较轻”要件的行为人,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对其处以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捆绑过紧或者进行虐待等原因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等。“杀害”,是指在掳走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得不到实现或者其他原因,实施故意杀害,非法剥夺被绑架人生命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以向婴幼儿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索取财物为目的,将被害婴幼儿劫持并扣作人质的行为。“偷盗”,主要是指趁被害婴幼儿亲属或者监护人不备,将该婴幼儿抱走、带走的行为。如潜入他人住宅将婴儿抱走,趁家长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幼儿带走,以及采取利诱、拐骗方法将婴幼儿哄骗走等。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界限,刑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婴幼儿是指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对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的界限,仍可参考上述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婴幼儿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无论是将其抱走、带走,还是哄骗走,都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应当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偷盗的婴幼儿死亡或者杀害被偷盗的婴幼儿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绑架罪量刑标准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为什么不能规定“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不规定死刑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假如职业不论合法或非法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最令人痛恨的?职业?应该就是人贩子了!

微信朋友圈曾经发起过一次呼吁行动,该呼吁被好多人转发,一时形成了朋友圈的刷屏效应!该呼吁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立法规定?叛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否则不足以对人贩子形成威慑!

这个呼吁搞得轰轰烈烈,然而该意见并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是立法机关不重视民众的心声吗?其实,是一部分的民众不懂得法律,不懂得立法技术。

他们以为这样的立法能有效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样的立法实际上会增大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被杀害率!

一、严刑厉法一定是好事吗?

很多人认为,打击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法律上规定更为严厉的刑罚,不然不足以震慑犯罪犯子!

事实上,古代的封建王朝确实是这样的理念,统治阶层认为,法律必须越严越好,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对于一些谋逆的大罪,会处以凌迟的刑罚!(即活剐一千刀!注意,凌迟的行刑官是技术含量最高的,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活剐?,所以如果犯人没剐够一千刀就断气了属于行刑不合格,是要受处罚的!)。

除了罪犯会被施以酷刑外,当时的法律还对一些特定的大罪实行连坐制,如果是谋逆,就诛九族,以确保每个人为了自身的安全在第一时间得知造反的信息会第一时间汇报给官方。

然而,即便有酷刑,有株连九族,该造反的依然造反,该起义的依然会起义。

为什么?因为已经没有活路了!

在中国法制史中,秦朝的法律堪称是最为严厉的。秦律不仅搞连坐制,还搞互保制。

也就是说,不光你的亲戚犯法要抓你,连你的邻居犯法也要抓你,你说你不知情?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谁让你不操心呢?打探你周边违法乱纪的事情就是你应尽的法律义务,你没有做好就要治罪!一点都不冤枉!

秦朝为什么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因为秦律对于盗窃的惩治极为严重!拾遗被视为有盗心,被人举报是要受处罚的,而盗窃一钱就要流放,数额再大一点就要杀头!

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因为下大雨误了行程,按律当斩,反正横竖都是一死,索性反了!

秦律的法律过于严苛,没有给犯罪的人留有活路,所以反而因此成为了一个短命的王朝!

以史为鉴!严刑厉法不一定是好事!治乱世可以用重典,但是太平盛世还用重典那就是不让老百姓好过了!

二、法律必须给罪犯留有余地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比如:假如法律为了打击强奸和抢劫,规定凡是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一律处以死刑。

这样的规定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方面犯罪率肯定会有所减少,但是另一方面受害人被杀害的概率大大提升!

因为,反正横竖都是一死,要么不犯罪,要做就得做绝!一旦强奸或抢劫留下了活口,就意味着自己是死刑,那不如杀了灭口!

此时,法律已经没有办法对于强奸或抢劫后的?杀人灭口?再进行额外的惩罚了,因为反正已经是死刑了,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威慑呢?规定枪毙两次对罪犯一点威慑力也没有!

所以,在刑法中,直接规定某种犯罪行为处死刑的,极为罕见!

最初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建议稿为了突出重点打击绑架罪,规定绑架罪直接处死刑,经讨论后认为不妥,因为如果规定但凡绑架罪直接处死刑,意味着人质基本就没有逃生希望了!

对于绑架犯而言,横竖都是一死,既然已经绑架了,就意味着一旦被抓就是死刑,那留个活口只会增加自己被判死刑的概率,所以灭口是必然的选择。

因此,97年刑法典规定绑架罪的条文将绑架罪分为两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么的条文还是显得过于刚性,很多情况下会让绑架犯面临没有退步的问题。

绑架罪起刑点就是十年,至少意味是个超级重罪!而在绑架过程中虽然没有?撕票?行为,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了(包括被绑架人因为被绑架发病而死或者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坠亡等),绑架犯就是死路一条!

那么绑架犯如果绑架了多名人质,虽然本来没打算杀害人质,但是在绑架过程中出现了人质意外死亡的情况,绑架犯害怕事情暴露导致自己被判死刑进而决心杀掉所有人质以达到灭口的目的,这些本不会死亡的人质恰恰是因为法律没有给绑架犯留有余地而导致其死亡了。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先后两次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最后的条文变成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前后对比一下,我们可以发现条文的改进体现在下面几个地方:

1、致使绑架人死亡的情形限定在故意伤害的前提,且对于该情形规定了两档量刑,即无期徒刑和死刑,罪犯不一定是死刑了,有活着的希望。

2、增加了一个减轻情节,如果情节较轻的,处5到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绑架犯如果能够善待人质,甚至主动释放人质,就可以争取从轻量刑,相比原来的绝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了一个选择,促使绑架犯尽量保存善念。

绑架罪经修改后,人质存活的概率大幅的提升,很多人质其实都不清楚是立法上的改变导致他们的生存几率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真的是活下来都不知道该感谢谁啊!

规定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会怎样?

看完绑架罪的修正历程,不知道大家是否明白了在立法中需要考虑多少因素?

立法除了打击犯罪,还必须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如果单纯为了降低犯罪率而牺牲了很多本不必死的人命,那其实是降低了轻罪的犯罪率,提升了重罪的犯罪率!这是完全得不偿失的!

每一个父母都深恶痛绝人贩子,这是情理之中,但是,如果非要父母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一个选择:孩子活着卖给了别人和孩子被杀害,父母会愿意选哪个呢?显然是希望孩子活着!

只要孩子活着,就有希望找回来!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也正是基于此,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时分为三档,基本型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后一档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奸*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加重处罚。

具体按第二档还是第三档取决于犯罪程度的严重性。基本上人贩子如果在贩卖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就会升档至最高刑。

结语

法律的立法技术是一项很高深的学问,最科学的量刑是既能最大化的打击犯罪又能最大化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如何做到两者兼顾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采集后,再不断的进行修正和调整。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绑架罪还有没有加重犯,非法拘禁罪还有没有加重犯

绑架罪有加重犯,立法解释,将绑架后实施的故意杀人,视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定绑架罪一罪。

非法拘禁罪也有加重犯,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加重犯。需要注意的是,造成被害人死亡是过失杀人,比如勒的过紧造成被害人窒息等。倘若是非法拘禁的故意杀人直接转化成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前后对照)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绑架罪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有哪些?”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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