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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是指是什么(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几年以上的地方,但什么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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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是指是什么(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几年以上的地方,但什么的除外)

经常居住地是指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的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也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在实践中认定经常居住地的条件有以下几项:(1)离开住所。(2)连续居住1年以上。对于连续居住不能僵化的理解为1年之内任何一天都不能离开居住地。现代社会中人的流动性非常大,因出差或进修等原因而短暂的离开居住地在所难免,因此只要不是长时间离开居住地即可。(3)所谓“最后”是指当公民在数个地方都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时,应当以其起诉前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作为确定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几年以上的地方,但什么的除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几年以上的地方,但什么的除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几年以上的地方但什么什么的除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定,其中存在一个适用标准的问题,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的划分问题。

原告经常居住地证明

法律主观: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怎么证明?在城市经商、居住的 农村户口 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否则仅仅举证证明其中一项内容,仍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二者不能或缺。 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 户籍 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 暂住证 或者 居住证 ,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后者, 法院 采纳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权属证书,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仅次于暂住证和居住证,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3、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这一证据可在居住当地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上该证据需与 房屋租赁 合同相印证。 4、 房屋出租 人出具的 证人 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 收据 等,这一证据在租赁房屋时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种缴费证明,如 取暖费 、 电费 、 水费 、卫生费、 物业费 等等的缴费凭证,这一证据证也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该证据证明力不足,属于兜底条款,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住地址指的是哪里

法律分析: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人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有规定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但是却未规定实际操作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因此在实践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部分当事人自己写下证明证明经常居住地;部分当事人跑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部分当事人请熟人朋友作证打下经常居住地的证明;部分当事人找到当地派出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当然也有部分当事人明知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却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其中以居委会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居多。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杂乱繁多造成了当事人开展民事诉讼迷惑与困难,同时主体杂乱繁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给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审查与办理带来了相当多的困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如何认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实际居住地。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或者变更、终止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医疗、劳务派遣、公务除外。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将该地区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实际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民事相关权利的认定:

以人身侵权赔偿为例,一般情况下,这类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地的赔偿标准为准,但如果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则可以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标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或者变更、终止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医疗、劳务派遣、公务除外。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将该地区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居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首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后者,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高。,(二)房屋权属证书,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仅次于暂住证和居住证,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三)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这一证据可在居住当地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上该证据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四)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这一证据在租赁房屋时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五)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这一证据证也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我们知道了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被称作是经常居住地。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是什么(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几年以上的地方,但什么的除外)

今天关于“经常居住地是指是什么”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经常居住地是指是什么”,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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