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的权利大于省,体现在哪些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哪些权力)
自治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主要表现有:(1)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是指其立法机关有权就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高度自治权指的是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治区的权利大于省,体现在哪些方面?
自治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主要表现有:
(1)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是指其立法机关有权就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务无权立法。另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指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级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3)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权力。
(4)实行独立的财政和赋税制度,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
(5)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6)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扩展资料自治区和省有以下区别:
一、省直属中央,自治区实行民族自治。
二、省长民族不论,自治区主席必定是少数民族。
三、自治区可以享受很多相关民族优惠政策。
四、自治区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多的地方,但是不一定比当地汉人多,像广西,是汉人比壮人多。
省是一个行政区划单位,直属中央,如河北省、台湾省。自治区是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主要强调的是少数民族多的地方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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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拥有哪些权力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1、行政管理权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3、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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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包括
法律分析:
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自治权,但不包括外交权。
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防务、任命其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其紧急状态和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防务,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特区可签发特区护照,自行管理出入境事务等。
(2)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在特区实行的法律为特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特区立法会可以在特区基本法许可范围内立法,或修改、废除法律。仅以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依法不属于自治范围内事务法律为限。
(3)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4)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区征税;澳门元港元是特区的法定货币,货币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并可自由兑换。
(5)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哪些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政策决定权、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执行权、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力、专业管理权;
2、在立法领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但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普通立法权限外,还将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视为例外情况;
3、在司法领域内,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司法组织的地区司法组织,这是很奇特的现象;
4、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建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参加不以主权国家为单位构成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基本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基本法第五、六章具体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1)立法提案、制定行政性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2)人事任免权;(3)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航运、民用航空方面的权力;(4)教育、科技、医疗、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和治安方面的权力等等。
2、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行使以下方面的职权:(1)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依法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调查权和弹劾权。(4)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3、独立的司法权和司法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基本法规定,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经济文化等的对外交往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对外事务处理权:(1)参加有关外交谈判和缔约的权力;(2)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权力;(3)自主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权力;(4)单独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有哪些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有法律和司法自治权、经济和财政自治权、外交和外事自治权、教育和文化自治权、社会福利和民生自治权等。
1、法律和司法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拥有制定和实施本地法律的权力。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具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独立的法院和检察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实施。特别行政区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和法规。
2、经济和财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在经济和财政领域内进行自主决策的权力。它可以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情况的经济和税收政策,并管理本地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产业、推动经济增长,并吸引外资投资。此外,特别行政区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贸易协议和投资协定。
3、外交和外事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在特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外交和外事自治权。虽然外交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但特别行政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建立非商务联系,并参与特定国际事务。
特别行政区可以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并代表自己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4、教育和文化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本地的教育和文化政策。它可以管理和发展本地的教育体系,包括学校、大学和职业培训机构。
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教育大纲和课程标准,并推动本地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此外,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护和促进本地的文化遗产和语言多样性,开展文化活动和艺术表演。
5、社会福利和民生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社会福利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住房保障等。它可以根据本地需要提供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福利,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怎样区分“高度自治权”与“民族自治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区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在国家行政区域设置中都属于省级,但两者的自治权是有区别的。相同点:特别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地方行政区域,所以它们所享有的自治权都是一种地方权力。不同点:(1)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经济上实行私有制,政治上实行资产阶级专政;民族自治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经济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权限的范围和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一些权力是民族自治区所没有的,例如,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某些涉外事务等。有些权力虽然民族自治区也享有,但自治程度没有特别行政区那么高。具体地说,在立法权方面:民族自治区虽然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不能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大、范围广泛,可以制定包括刑......
少数民族是高度自治吗
不是。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不是高度自治。高度自治一词是指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
好了,今天关于“高度自治权指的是什么”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高度自治权指的是什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