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好(如何处理离婚房产房屋纠纷)
导读: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解决有二途:友好协商优先,达成共识最有效;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离婚后,除非申请再审,否则不能就已生效财产裁决二次诉讼。若诉讼中权益受损或...
夫妻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好
导读: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解决有二途:友好协商优先,达成共识最有效;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离婚后,除非申请再审,否则不能就已生效财产裁决二次诉讼。若诉讼中权益受损或对方不当行为致财产变动,当事人有权追诉,要求重新分割或处理债务。一、夫妻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好
涉及到公民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则为友好协商调解的方式,即若各方当事人能够在此问题上达成和解共识,毫无疑问这将是最为理想且有效的解决策略;然而,当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第二种解决方式便是诉诸法律的途径——即由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财产诉讼请求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顺利完成离婚诉讼后,当事人实际上对于法院已经生效并涉及到的财产部分,并不具备再次发起诉讼的权利,他们仅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重新启动相关的司法程序。
至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遗漏所导致的财产权益损失,或者是因为另一方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损毁等不当手段,从而导致财产遭受损害或负债增加的情形,当事人均有权利提起诉讼,以期重新进行财产分割或者主张对这些债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其实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纠纷处理,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其实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其实我们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其实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其实我们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好”,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2024夫妻房产纠纷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时下,面临离婚的夫妻对于他们在婚前或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哪一种性质的财产制常常认定不清,尤其是遇到长辈们的干涉,给房产认定带来一定的麻烦。那么夫妻间如果不离婚,其实可以请求分割房产吗?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八、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其实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夫妻房产纠纷的几个问题以及解答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长辈赡养抚养等问题存在疑问的,其实可以登录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