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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融资(为什么不去银行融资而是要通过信托来融资?)

相比较于营业税,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更大,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不可忽视。全面营改增后,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

相比较于营业税,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更大,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不可忽视。全面营改...更多什么是信托融资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什么是信托融资(为什么不去银行融资而是要通过信托来融资?)

相比较于营业税,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更大,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不可忽视。全面营改增后,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标准,绝大部分投资公司都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实行抵扣纳税模式,相比较于较为简单的营业税纳税模式,新税制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投融资模式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债权融资而言,增值税相应的进项不能扣除,是否考虑融资结构的调整,增加股权融资,虽然股息红利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投注分红不涉及增值税。同时,针对文件“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规定,,签署融资合同中,对于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具体条款设定需要充分考量,可以考虑分别签署合同。

二、金融商品转让特殊税务风险

按照营改增政策,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延续了营业税税制得规定。因此,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交易频繁的公司,需要金融市场的情况,合理规划会计年度内的转让行为,最大程度消化“负差”,降低计税基础。

三、收益性质的界定与节税

投资公司取得收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性质的收入在纳税义务方面也不一样。比如,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债权型投资取得利息,管理费等收益则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投资公司可以合理规划投资报酬的具体取得形式,具体需要和被投资方协商解决,当然,一项税务筹划的实施,同时需要考虑可能带啦的隐形税负,投资者需要综合权衡。

四、转让房产可简易计税

按照营改增政策,针对房地产、建筑业、不动产经营租赁、转让房产等行业出台了特殊性政策,比如,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5%的税率。

政策层面虽作出了上述的规定,实操中还会面临一些实际的难题,比如,面对民法典、民法典、税法背景下不动产产权交割的复杂形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界定“取得”的时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作为投资公司,可以在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到来之前,积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进行简易征收的备案工作。

五、收益权转让如何处理

针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营改增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与之较为接近的是“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收益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益,从税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应该课以流转税、所得税等,但是难点在于,收益还没有真正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且价值难以衡量,从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应该是尽可能通过筹划,推迟纳税义务产生或实现递延纳税。


什么是信托融资拓展阅读

什么是信托融资(为什么不去银行融资而是要通过信托来融资?)

为什么不去银行融资而是要通过信托来融资?

融资门槛及政策原因

达不到融资标准往往是许多企业转寻信托融资的主要原因。一家企业去银行贷款,银行会对该企业进行严格的信贷审核,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等,再决定是否放贷给企业;同样通过发行债券、中票等工具进行融资时,也需要审核企业的资产质量、负债率、现金流、信用评级等指标,对于一些财务不达标的企业来说很难通过银行或者发债的方式募集到资金,而信托的审核条件相对要宽松一些,那些无法通过银行授信审核的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优质的担保或者抵押物来发行信托融资。例如常见的政信项目中,很多城投公司的资产大多是地方政府注入的土地资产,而2013年初,国家四部委发布的463号文件规定:城投类公司不能使用划拨土地资产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对于缺乏资金的城投公司来说信托贷款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银行对一些特殊的企业的贷款也是有限制的,例如银保监会为了降低政府隐性债务对城投公司实行名单制,大多数的城投公司都被列入的监管范围,这些平台公司想通过银行获得流动贷款或新增信贷是根本行不通的。2019年8月银保监会对银行房地产融资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将资金通过挪用、转道等方式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得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加大。

效率问题

传统的银行信贷或者公开发债效率不如信托融资。银行的贷款、发债等审批周期较长,一些企业在面临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希望能快速获得资金周转,银行发债往往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而信托贷款的发行周期相比较更快一些,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融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

多渠道融资并行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融资需求往往不是少量的,通过单一的渠道融资量是有限的,很难满足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例如银行给企业的贷款有授信额度限制,如果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用完了还是达不到资金的融资需求,就只能通过别的渠道寻找资金;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一个项目的投入往往几十亿,在项目开发初期就需要大量资金,房企往往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境内外债券、信托等多种方式来融资解决前期资金困境。

实际上很多时候企业在选择融资的时候,并不是只会考虑融资成本问题,而是会结合企业发展的阶段,从企业融资门槛、耗时长短、操作难易程度、投资者偏好等多个方面去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企业当前的融资方式,比如企业在初创阶段资金大多来源于股东、风投机构的注资,等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选择银行、信托、私募基金等渠道,等企业已经成熟稳定了再寻求银行借贷、上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融资渠道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合不合适。

本文源自天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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