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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出口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举报吗)

第1条 为促进铁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对量大面广,生产分散、涉及安全的铁路工业产品,逐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感谢大家参与这个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问题集合。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有一定了解的人,我将以客观和全面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出口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举报吗)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

第1条 为促进铁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对量大面广,生产分散、涉及安全的铁路工业产品,逐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实行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业务局提出,于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经委公布《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后,列入部年度生产许可证项目计划。第3条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部统一审定、颁发,部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对“许可证”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保体系)的审查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和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共同进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由部检验中心组织安排。第4条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部下达计划后三个月内,由部检验中心制订实施细则,汇集对该产品负责检测单位的报审表及其有关资料,经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第5条 “许可证”实施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2、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3、生产企业质保体系考核内容和评审方法;

4、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判定及抽样方法;

5、“许可证”有效期;

6、生产企业申报“许可证”截止日期;

7、“许可证”申请书;

8、检验费用预算表;

9、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测试单位报审表;

10、有关“许可证”的其他事项。第6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随时申请。第7条 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

3、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正常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5、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保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6、企业必须有一支生产该产品,足以保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队伍。第8条 “许可证”的申请、考核、检验、审查和批准程序:

1、生产企业按“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经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局级)同意后连同所要求的附件,一并报部许可证办公室,经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同意后通知部检验中心;

2、部检验中心提出对各申请企业考核、检验的具体时间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部检验中心会同申请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共同对申请企业的质保体系进行考核,并填写结论性意见,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部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由部检验中心提出考核和检验报告,并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4、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部检验中心的考核和检验报告进行审定,并对合格企业的“许可证”编号,注明有效期,报部批准后颁发生产许可证。

5、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检验结果,发送给申请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各一份、部检验中心一份、存档一份。

6、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在人民日报上予以公布。第9条 对申请“许可证”企业,经考核,检验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三至六个月的整顿,再提出申请,第二次考核或检验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用请资格。第10条 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3~5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算起。第11条 铁道部生产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

1、编号方法如下(图略)。

2、产品类别按下列方法编号

(1)机车类 010

(2)车辆类 020

(3)通信类 030

(4)信号类 040

(5)电气化、供电类 050

(6)铁道建筑类 060

(7)施工养路机械类 070

(8)运输装卸机械类 080

(9)其他类 090

3、生产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出口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举报吗

出口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举报。没有生产许可证生产出的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机械设备三证是哪三证

机械设备的三证是: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 、 防爆合格证。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生产的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质量保证书是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产品的“身份证”。是维修的基本凭证,一般维修需要同时出具以及发票才能享受保修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所以对于无照生产玻璃水这一行为视为违法生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怎样监管

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华民共行政许》《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等律、行政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家产重要工业产品企业实行产许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产许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简称目录)由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同务院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相关产品行业协及社公众意见报务院批准向社公布 质检总局同务院关部门适目录进行评价、调整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报务院批准向社公布 第四条 华民共境内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应遵守本办 任何单位未取产许证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销售或者经营使用未取产许证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进口管理依照律、行政规家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应遵循科公、公透明、程序合、便民高效原则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工业产品产许证统管理工作实行产许证制度管理产品统产品目录统审查要求统证书标志统监督管理 全工业产品产许证办公室负责全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产许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列入目录产品产许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产许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许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产品目录 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产许证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产许具体要求;需要列入目录产品产许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应同务院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规划产许证工作信息化建设公布产许事项便公众查阅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中国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取产许证应符合列条件: ()与拟事产相适应营业执照; (二)与所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员; (三)与所产产品相适应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 (四)与所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工艺文件; (五)健全效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关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保障体健康身、财产安全要求; (七)符合家产业政策规定存家明令淘汰禁止投资建设落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律、行政规其规定应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作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场或者自收申请起5内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全部内容逾期告知自收申请材料起即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任何部门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产许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审查包括企业实核查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申请起5内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制定企业实核查计划提前5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应同企业实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实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指派2至4名核查员组审查组审查组员全部自同单位 实核查工作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 审查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企业进行实核查核查间般1至3审查组企业实核查结负责并实行组负责制 审查组应自受理申请起30内完企业实核查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申请起30内实核查结论书面告知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应实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条 企业实核查合格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实核查合格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品并及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承担该产品产许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检验审查组应告知企业自封存品起7内该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检验所需间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实施细则规定间内完检验工作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应由质检总局作否准予产许决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申请起30内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起60内作否准予产许决定作准予产许决定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决定起10内颁发产许证证书;作予产许决定应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中国络、报刊等式向社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工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企业办理产许证关资料及归档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产许证效期5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产应产许证期满6月前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依照本办规定程序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延续产许证编号变 第二十八条 产许证效期内家关律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改变修订实施细则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组织必要实核查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产许证效期内企业产条件、检验手段、产技术或者工艺发变化(包括产址迁移、产线新建或者重技术改造)企业应自变化事项发1月内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本办规定程序重新组织实核查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产许证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产址名称发变化企业产条件、检验手段、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变化企业应自变化事项发1月内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变更申请变更产许证效期变 第三十条 企业应妥善保管产许证证书产许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补领产许证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予补发 第五章 终止与退 第三十二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作终止办理产许决定: ()企业理由拖延、拒绝或者配合审查; (二)企业撤产许申请; (三)企业依终止; (四)依需要缴纳费用企业未规定期限内缴纳; (五)企业申请产产品列入家淘汰或者禁止产产品目录; (六)依应终止办理产许其情形 第三十三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撤已效产许决定: ()产许依据律、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产许所依据客观情况发重变化; (三)依撤产许其情形 撤产许给企业造财产损失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家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作撤销产许决定: ()企业欺骗、贿赂等手段取产许; (二)依应撤销产许其情形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撤销产许决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准予产许决定; (二)超越定职权作准予产许决定; (三)违反定程序作准予产许决定; (四)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定条件企业准予产许; (五)依撤销产许其情形 质检总局根据利害关系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产许决定 依照本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撤销产许能公共利益造重损害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依办理产许注销手续: ()产许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企业依终止; (三)产许依撤、撤销或者产许证依吊销; (四)抗力导致产许事项实施; (五)企业再事列入目录产品产; (六)企业申请注销; (七)许产产品列入家淘汰或者禁止产产品目录; (八)依应注销产许其情形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第三十六条 产许证证书本副本具同等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产许证证书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产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期、效期 第三十八条 产许证标志由企业产品产许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缩写QS产许文字组标志主色调蓝色字母Q与产许四文字蓝色字母S白色 产许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按照规定放或者缩 第三十九条 产许证编号采用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XK××-×××-××××× 其XK代表许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五位(×××××)代表企业产许证编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产许证证书编号前加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第四十条 企业应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标注产许证标志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标注裸装产品予标注 采取委托式加工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应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标注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及委托企业名称、住所、产许证标志编号委托企业具其委托加工产品产许证应标注委托企业产许证标志编号 第四十条 取产许证企业应自准予产许起6月内完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产许证标志编号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伪造、变造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 任何单位冒用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 取产许证企业租、借或者其形式转让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本办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核查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违嫌疑证据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嫌违行进行查处并行使列职权: ()向关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企业检验机构定代表、主要负责其关员调查、解与涉嫌违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关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企业检验机构关合同、发票、账薄及其关资料; (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予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五条 企业自受理申请起试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产产品应经厂检验合格并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销售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终止办理产许决定或者予产许决定企业即起继续试产该产品 第四十六条 取产许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产许规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式产列入目录产品委托企业应取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产许 第四十八条 自取产许起企业应按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企业于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包括内容: ()取产许规定条件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产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说明其情况 第八章 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规定期限内提变更申请责令改处2万元罚款;构关律、行政规规定违行按照关律、行政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构关律、行政规规定违行按照关律、行政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产产品未经厂检验合格或者未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六条规定取产许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产许规定条件责令改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产许企业产列入目录产品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责令改处1万元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体工商户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依照本办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产许实核查及核查员、发证检验及检验机构管理及产许证证书格式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规定期限工作计算含定节假 第五十九条 本办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自20148月1起施行质检总局20059月15发布《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实施办》、200612月31发布《工业产品产许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及20104月21发布《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实施办〉决定》同废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在国家经委领导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及化工厅(局)协助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归口发放、管理、监督。第三条 凡是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四条 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按照国家经委等部门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企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三)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包括保证该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及测试手段。其中,计量应达到三级计量或单项计量合格水平,检验室符合化学工业部“认证”要求。

(五)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和管理,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岗人员有安全操作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七)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齐全,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有相应的治理措施。第六条 凡是实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单位及发证、检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第七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国的化工产品发证工作,对国家经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下设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其职权是:

(一)督促、检查《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工作规划。

(三)组织制定计划发证产品的检验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报部领导小组审批后,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四)推荐发证产品的检测中心(包括受委托的地方检测站)经部领导小组确定后负责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检查、检验人员的培训。

(五)接受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并组织检查、检验、复查和评审。

(六)审核和汇总发证产品的检查,评审情况及发证、整顿待查企业名单,负责向部领导小组汇报,并将审批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公布。

(七)具体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并调解、仲裁有关争议事项。

(八)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助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对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当地经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 经国家经委审批的各化工产品检测中心,是发证产品法定的检测机构,承担部下达的发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复查和抽查任务。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检查和评审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下达发证产品的计划,化学工业部负责下达发证产品的实施细则和部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凡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当地经委、化工厅(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书及考核表,并按规定缴纳申报费和检测费,获证企业另需缴纳登报费。

新建或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在投产一年内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化学工业部的统一安排,按本办法及产品实施细则,会同当地经委、标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材料送产品检测中心。

没有生产资质的产品能销售吗

没有生产许可证生产出的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只有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才可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玻璃厂需要办生产许可证吗

玻璃厂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解释

搂主的问题是想确认----矿业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去办理“生产许可证”,而只需要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即可,对吗?

A. 证据1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的通知”:

/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339.htm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C. 证据3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矿用设备大类不在此目录内。

/infoview.asp?ViewID=8388

D. 结论

矿用产品从大类上讲,是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但具体到某些产品,如“钻井悬吊工具”,就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因此,搂主需要依照该“目录”细查,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煤矿安监部门。

E. 引申

目前中国的技术法规很复杂,很多解释前后矛盾,令人难以掌握。这种局面在新一代上任以后,应该会有所改观。期待中...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出口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可以举报吗)

好了,今天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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