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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无股东会无监事会)范本(公司章程全文)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

我非常愿意为大家解答关于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复杂而有趣的问题,我将尽力给出简明扼要的答案,并提供进一步的阅读材料供大家深入研究。

求一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无股东会无监事会)范本(公司章程全文)

求一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无股东会无监事会)范本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人民币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人民币

(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人民币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 人民币

备注: (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月1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XX万人民币,于2013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XX万人民币,于2014年5月1日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全文

公司章程范本全文(精选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全文(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章程全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能使公司运作有秩序地进行,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涵盖销售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日常工作规范条例、账款管理制度、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销售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

 第四条、销售员应思想端正,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对公司拥戴忠诚,热爱本职工作,有奉献精神,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五条、销售员之间应相敬相爱,团结互助,要具备团队意识,有矛盾纠纷要妥善解决,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调解,不得私下用武力等不良方式,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第六条、销售员是对外代表公司形象的重要“代言人”,每个销售员在客户面前,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或举动,不得作出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如经发现,或有客户投诉涉及公司形象的,经公司调查属实,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

 第七条、公司本着充分保障每个销售员利益的原则,严禁销售员之间出现抢单或划单的行为。

 第八条、销售员应善待公司的任何财物。如有恶意破坏者,除要求赔偿外,公司予以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小心损坏者,公司按成本价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销售员在外不得以公司名义、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如经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立即予以解聘,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销售员应具备职业操守,履行保密义务,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告诉竞争对手。如经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立即予以解聘,并根据合同内容中的相关保密协议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销售员日常工作规范条例

 第十一条、销售员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打卡。

 1、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2、考勤

 (1)所有销售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①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①销售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②销售员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销售员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十二条、销售员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销售员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洁,形象健康,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得有披头散发、敞衣露背、穿拖鞋等有碍观瞻的举止。

 第十四条、销售员在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公司的电话不得用来做与工作无关的闲聊。

 第十五条、销售员在上班期间,不得瞎晃闲逛,不得到各个部门串岗聊天消磨时光,影响他人的工作。

 第十六条、销售员每天必须向负责主管口头汇报前一天的工作详情,如有困难,寻求解决困难的办法。每周周一提交“周工作总结”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对优秀业绩者会给以特殊优待假期,具体假期时间视公司而定。

 第十八条、销售员如需出差洽谈客户的,销售员必须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经批准,方可外出。出差期间应有详细计划,并报以上级主管备案。

 第四章、账款货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销售员每天从财务处领取“收款账单”,当天下班前必须将收回的账款(现金或支票)交给出纳,与财务核对剩余的“收款账单”是否对数。销售员收回账款后,才能凭账款开取发票。因业务的灵活性,如果销售员当天不能在下班前赶回公司,可以于次日与财务交接“收款账单”,再重新领取新一天的单子。

 第二十条、若有客户因某些原因,收到货后却不能及时交款,销售员必须收取客户的“签收单”或借条凭据,上面须有客户自己注明的未付款项,并签字盖章。销售员必须把客户的“签收单”或凭据交回财务处,自己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销售员应在公司每月收款截止期限内将货款交回公司,销售员不得将已收款项故意挪至下月。一经发现,从工资中扣除500元。

 第二十二条、销售员如遇到客户坏账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备案处理,不可私下纠纷。

 第二十三条、对于那些暂时收不到账的规定:公司本着“出货见款”的原则,要求销售员在客户收到货物后当即予以收款,但由于一些非人为的原因存在,客户暂时交不出款的,销售员除了交回客户的“签收单”或借条凭据到财务处外,还应及时报知直接上级主管备案,在这期间,销售员应主动提醒催促客户,超过十天仍未见到款项的,应与上级主管协商妥善追款办法。

 第二十四条、销售员出差旅费报销时,以签单为基准,单没签成,不报销;签成单,报销其交通总费用的80%,且不超过签单金额的2%,如若超过,以2%支付给销售员。

 第二十五条、销售员为谈业务请客吃饭报销的,以签单为基准,单没签成,不报销;签成单,报销实际消费数字的60%,且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如若超过,以2%支付给销售员。

 第二十六条、对于货物的管理,公司实行货物出借制度。在与客户洽谈中,有时需要货物的现场展示,为了方便销售员的谈判,销售员可从仓管处借出货物,销售员开具借条。货物必须在两日内交还,交还的货物不能有破损,破损的货物由销售员照价赔偿。

 第五章、客户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员应该认识到,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性。

 第二十八条、销售员每月必须详细整理新增客户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客户的实力或规模、尽可能多的关系网等等,将其填入“客户档案”里,复印一份交予公司备案,公司将严密保管这些资料。

 第二十九条、销售员要养成定时回访客户的习惯。每次将回访客户的内容及经过简要地记述下来,上级主管会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如被查到毫无记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公司会全力配合销售员和客户的洽谈工作。包括协助洽谈,提供便利等等。

 第三十一条、销售员要正确处理客户的投诉。仔细倾听是最重要的。这能充分显示出对客户的尊重,即使客户火冒三丈,也会先消掉几分气。积极寻求与客户的沟通之道,切实考虑解决客户的疑问或困扰。

 第六章、销售员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员应注意仪表,态度谦和,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第三十三条、销售员要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

 第三十四条、销售员在与客户接洽过程中不得接受客户礼品盒接待。

 第三十五条、在执行职务工作中,不得饮酒。

 第三十六条、不得诱劝客户透支或者以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不得进行与法律相违背的销售行为。

 第三十七条、工作时间不得办理私事,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的车辆。

公司章程全文2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在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时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三、在1:00以前打卡的,相应计入上午上下班时间纪录;在1:00以后打卡的,相应计入下午上下班时间纪录。

 四、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

 五、经公司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执行正常作息时间,并需要换休的,应按规定打卡,并以打卡记录进行换休。没有打卡记录的,不予换休。

 六、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工作人员需在管理部登记补卡证明并有主管签字。

 七、工作人员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照早退处理;

 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照迟到处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八、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办公室考勤人员重新录入,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办理补卡登记。工作人员不主动向办公室打招呼重新录入或办理补卡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九、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办公室根据本人的请假条办理核销登记。工作人员事先未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部门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本人于当天或次日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补卡登记向办公室办理补卡登记。未及时办理补卡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公司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十一、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忘记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项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即认同为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工作人员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四、对个人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到管理部查询。

 十五、本制度与《公司请假制度》配套使用,考勤结果作为兑现工资奖金和工作人员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十六、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严肃工作纪律,自觉遵守考勤打卡管理制度,不得出现有损于团队的言论和行为。工作人员出现无理取闹,与考勤管理人员争执的,或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员工互相之间不得代打卡,如若发现代打卡现象,按照公司规定代打卡者和被代者都进行处罚。

 十八、考勤卡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话,及时向管理部申请新卡,并支付制卡费用。

公司章程全文3

 一、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

 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班。

 作息时间为: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30

 三、考勤规定

 1、公司办公室人员实行签到考勤,签到有效时间为上午8:30之前。

 2、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报道签到的,应提前通知或打电话通知办公室,并在考勤表中注明事由。

 3、迟到/早退规定:凡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均属迟到;凡未经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属早退。无故迟到/早退半个小时以内扣10元,迟到/早退半个小时以上、一个小时以内者扣5元,迟到/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4、旷工规定:凡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没有到岗即为旷工。旷工一天从工资中扣20元。

 5、加班规定:凡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应在考勤表中注明,未注明不按加班处理。加班时间可以调休或按1:1的比例冲抵事假、病假等。

 6、员工如遇特殊情况(如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未能按时到岗的,应提前打电话通知办公室,得到许可后方视为正常出勤,否则按迟到、旷工处理。

 四、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应按规定填写《请假条》,并经经理批准后,将请假条上报考勤备案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即使办理请假手续,应向领导说明。

 2、员工请假在二天以内的,由经理批准;二天以上的应由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休假时间结束后,无故未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五、节假日规定

 1、公司办公室人员每周日休息一天。

 2、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进行调休。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公司章程全文4

 第一条为了避免公司员工发生早退、迟到、旷工等违纪行为,以使其认真工作,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规定。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30分,每周六、日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方式。

 第六条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委托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公司每天安排专人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填报员工考核表及核发全勤奖。

 第八条员工办理外出业务时,必须先办理打卡手续。特殊情况需经主管签卡批准,违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1/2,达五次者扣发全部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当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情况紧急不能向总经理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因各种情况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公司章程全文5

 一、目的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考勤管理,让企业员工具备最基本的员工素质,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定考勤管理制度。旨在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为公司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

 新疆多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三、工作时间

 1.夏令时,上班时间为10:00,10:10晨会,下班时间为20:00

 2.冬令时,上班时间为10:00,10:05晨会,下班时间为19:30

 考勤与早会10分钟时间员工须做好一切上岗前准备,早会后立即进入各自岗位的状态,若继续进行与作业无关的事情者,按迟到进行扣分。

 四、程序内容

 1.、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需先指纹签到,签到时应按考勤机提示进行考勤,听到?“谢谢”后打卡成功:若听到“”请重新按手指“时,应重新刷指纹。

 2、未参加早会者应填写“未按时早会说明书”说明原因并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交办公室备案,否则按缺勤处理。

 3、因外出任务不能按时打卡早会者,因提前告知领导做好考勤记录,否则按缺勤处理。

 4、因指纹签到机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考勤,由办公室登记上下班时间。

 5、员工正常休息时间为每月4天。以先后顺序为准,如超过2人,或需要调换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协商并上报领导。

 6、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而迟到者,情况特殊可不记迟到。

 7、全勤奖:一个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以签到和宣誓为准。

 8、员工连续三天缺勤,未告知上级原因,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员工自行离职。

 五、迟到细则:

 1、迟到一次扣1分即10元(10:00打卡,10:10早会);

 2、迟到30分钟以上,以早合时间为准,扣除2分即20元;迟到超过一小时以上的扣3分即30元;11:00点以后到岗的,扣5分即50元;单月累计迟到超3次(含)以上,除按以上方式正常考核后,同时额外扣5分纪律分即50元。

 3、单月累计迟到超六6次(含)以上,除按以上方式正常考核后,同时额外扣10分纪律分即100元。

 4、单月累计迟到超9次(含)以上,除按以上方式正常考核后,同时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六、旷工处罚制度:

 1、未经请假,并未电话通知或转告公司领导原因,缺勤半天以上即视为旷工。

 2、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各种原因须外出任务或作业时,应办理外出手续,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两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以上旷工行为按责任人当月日双倍工资处罚。

 七、请假的相关规定制度:

 1、事假须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由部门主管胡立明凭本人在事假单说明的实际情况进行批准,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影响公司业务和正常运营者,公司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请假。

 2、员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半年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如特殊原因须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员工事假期间按事假时间扣除薪资,以本人当月工资为准。

 八、病假的相关的规定制度:

 病假个人须提供病假单日的门诊病例或医疗证明,病假前均需报部门主管批准。相关病例证明须在病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后移交考勤主管。

 九、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严格执行,望作为企业员工认真遵守。

公司章程全文6

 一、总则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作息制度

 公司作息时间为早8:30——晚17:30中午12:00——13:30为休息时间(夏季作息时间)。

 三、工作制

 公司(总部)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四、考勤范围

 1、公司除总裁外,其他所有员工均需在考勤之列。

 2、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裁批准。

 五、考勤办法

 1、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2、本公司员工除总裁之外的其他员工均需打卡,每天打卡为两次,早晚各一次,中午吃饭不用打卡,打卡前请仔细核对姓名,以免打错。由前台文员负责监督,当打卡机出问题时应及时向人事部反映。

 3、员工不得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违者双方以旷工一日处理,如果前台文员代人打卡,违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忘记打卡、打重卡或打错卡时,应在24小时内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由部门主管开据证明交人事部处理,并留存说明记录。一个月内累计漏打卡三次含三次,即视为是迟到或早退一次。

 5、员工外勤需认真填写外勤表,并由相关部门签字,如下班前不能回来者,临走时打下卡。

 6、外勤表由各部门的经理在人事部领取并保存,每月1号将上月的外勤表交人事部核对。如有遗失,由各部经理负责。

 7、每月最后一天下班后,人事部需将下月的考勤卡准备好放前台桌面,并在次日早上将上月的考勤收回,然后将卡放入相应的位置。

 8、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出差。

 (5)外勤。在外办事。

 (6)调休。

 六、考勤统计及评价

 1、人事部责收集各部门上交的外勤表,并做好工资预算表,然后将考勤卡及外勤表一同交财务核对建档。

 2、考勤计分办法。

 a: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b: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c: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d: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为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为四级:

 优:85分以上;良:85~75分;中:75~65分;差:65分以下。

 3、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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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人民代表大会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贵阳市╳ ╳ 路╳ ╳号 ;

第七条 公司经营场所:贵阳市╳ ╳ 路╳ ╳ 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 ╳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 %。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 公司

╳ ╳ 单位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剰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名称(姓名 )、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签名

╳ ╳公司 货币 ╳ ╳万元

╳ ╳单位 货币 ╳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三十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 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示在时,由副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债券;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5%-10%提取。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币。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 股东大会产决定解散;

(三) 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权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历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

╳ ╳有限公司

二零╳ ╳年╳ ╳月╳ ╳日

跪求,苏州“公司章程”的样本(苏州工商管理局网上怎么找不到啊)

以下是一个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与地域没有关系。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约束公司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的责任、股权转让的限制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

*******************************************************************************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 缴

出资额 实 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八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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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①章程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此处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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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阿木古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东乌珠穆沁旗阿木古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旗五区阿沁街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 实收资本:10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2006年03月06日至2011年11月03日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公司的注册资本、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9.5万元 9.5万元 95%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0.5万元 0.5万元 5%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合计 10万元 10万元 100% 货币 2010年12月18日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九)有权参与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的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或聘任和更换公司经理,决定有关经理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同等表决权下,如发生争议,由执行董事作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为张维山,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如下:由全体股东决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另行决议。

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为张维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为张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可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规,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行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防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股东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股东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做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分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公司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抵限额。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请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股东签字:

2010年12月18日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在生活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一起来参考章程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1、目的

 为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内部良性竞争,达到全员参与公司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服装厂全体员工。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奖惩内容的核实调查,负责奖惩通报的拟制,并负责档案的记载。

 3.2财务部负责奖惩的实施。

 4、文件内容

 4.1员工奖惩和记功记过。业绩分反映员工能力和绩效,功过反映员工态度、品行和纪律性。

 4.1.1奖励种类分为:记大功、记小功、嘉奖、通报表扬。

 4.1.2处罚种类分为:记大过、记小过、记警告、记警示。

 4.1.3以上奖惩与经济挂钩并纳入员工档案。

 4.2奖励细则

 4.2.1主人翁奖:具有强烈的公司主人翁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地发现、告知或协助处理其他岗位工作缺项。

 4.2.2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能将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并取得出色成效的部门和个人。

 4.2.3优秀员工奖: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绩效考核优良具有表率作用者。

 4.2.4公司形象促进奖(此奖项针对部门及个人):公司部门及员工在对外衔接、联络、展示中表现优异,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

 4.3评比办法:

 4.3.1所有奖项均由各部门向行政部递交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行政部接申请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奖励。主人翁奖、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公司形象促进奖实时评选,申请时间、受奖部门或人员、受奖次数不限

 4.3.2优秀员工奖:每年1月按全年销售业绩、全年奖惩记录评选上年度得奖者奖励措施针对主人翁奖、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公司形象促进奖等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等级。

 4.3.3公司优秀员工每名奖金为1000元;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员工者薪资向上浮动一级。

 4.5处罚细则

 4.5.1公司员工,所有A类处罚均为记大过一次

 4.5.2B类处罚均为记小过一次

 4.5.3C类处罚均为记警告一次

 4.5.4D类为警示,每两次警示为警告一次,每两次警告为小过一次,每两次小过为大过一次

 4.5.5员工记大过一次,取消年终奖,取消福利升级,工资晋级

 4.5.6员工记大过两次,降级一级

 4.5.7全年无任何处罚,晋级一级

 4.5.8员工全年累积事假不得超过5天

 4.5.9员工全年累积病假不得超过8天(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4.5.10事病假超过限制一律按旷工处理

 4.5.11确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5.12请假者必须以书面告知,口头传达一律无效。

 A类处罚:扣除当事人当月状态工资及部门奖金50%,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同时下调一级工资,取消年终奖,部门其他人员记小过一次。

 B类处罚:给予当事人扣除当月状态工资50%,并扣除部门资金30%,当事人记小过一次。

 C类处罚:扣除当事人状态工资30%,部门奖金10%,并当事人记警告处分一次。

 D类处罚:扣除当事者当月状态工资20%,部门当月奖金5%,并给予警示。

 4.5.13财务部处罚行为

 A类

 4.5.13.1未经总经理签字认可或授权支付公司资金。

 4.5.13.2未经总经理授权同意私自动用公司印章。

 4.5.13.3旷工者。

 4.5.13.4私带货物出库者。

 B类

 4.5.13.5在收到销售部交来各卖场对账单之日起7天内(含星期天)必须开出增收款发票,30天内必须收到货款。

 4.5.13.6每月第二周和最后一周,随同资金周报附送银行对帐单。

 4.5.13.7每周六上午12点前必须提交资金周报。

 4.5.13.8未按规定严格审核者。

 4.5.13.9未按三小时答复制答复者。

 4.5.13.10未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5.13.11每月7号前未送交报表者(6份)。

 4.5.13.12其他由总经理另行规定条款。

 4.5.13.13合同审查不严,具有明显的财务方面的漏洞并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5.13.14泄漏机密者。

 C类

 4.5.13.15当天的报表当天未完成。

 4.5.13.16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报表者。

 4.5.13.17上班时间上网,聊天,听音乐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者。

 4.5.13.18发错货物或打错发货单者。

 4.5.13.19私自放无关人员入库者。

 4.5.13.20未按规定收发货品者。

 4.5.13.21不服从主管安排者

 4.5.13..22工作环境不整洁者。

 D类

 4.5.13.23未按工作程序工作者(规定时间,规定工作内容),可超前,不可滞后。

 4.5.13.24迟到早退者(无书面申请一律不算)。

 4.5.13.25窜岗者。

 4.5.13.26侮辱他人者。

 4.5.14销售部处罚行为

 A类

 4.5.14.1私自收受现金者。

 4.5.14.2未经总经理批准,超越权限,给予折扣者。

 4.5.14.3有攻击、侮辱客户行为,或影响恶劣者。

 4.5.14.4人身攻击以及和营业员发生争吵者。

 4.5.14.5有不诚实行为者,弄虚作假者。

 4.5.14.6有收受回扣,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B类

 4.5.14.7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计划者。

 4.5.14.8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帐者。

 4.5.14.9未能及时进行营销调节措施者。

 4.5.14.10未能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者。

 4.5.14.11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报表者。

 4.5.14.12向营业员透露公司相关机密者。

 4.5.14.13未能按规定三小时答复制答复者。

 4.5.14.14未能按规定处罚下属人员者。

 4.5.14.15未能及时调拨货品保证销售者。

 4.5.14.16未能及时提供保障服务影响销售者。

 C类:

 4.5.14.17未按规定外出申报行踪者(走时登记、回时核销,并撰写报告)。

 4.5.14.18当天工作内容当天未完成者。

 4.5.14.19上班上网,聊天者,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者。

 4.5.14.20未按规定调拨货品者。

 4.5.14.21工作环境不整洁者。

 4.5.14.22未能及时提交工作总结或其他安排者。

 4.5.14.23不服从主管安排者。

 D类

 4.5.14.24未按工作程序工作者(规定时间,规定工作内容)可超前,不可滞后。

 4.5.14.25迟到早退者(无书面申请一律不算)。

 4.5.14.26窜岗者。

 4.5.14.27侮辱他人者。

 4.5.15货品部处罚行为

 A类

 4.5.15.1私受厂商回扣者,损害公司利益者。

 4.5.15.2泄露公司机密者。

 4.5.15.3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5.15.4故意将不合格产品混入合格品者。

 4.5.15.5未经总经理授权,给予厂商承诺者。

 B类

 4.5.15.6未能按程序工作者。

 4.5.15.7未能及时调整货品者。

 4.5.15.8未能按三小时答复制工作者。

 4.5.15.9出差未按规定汇报汇踪者。

 4.5.15.10未及时提交工作总结者。

 4.5.15.11检验货品不及时者。

 4.5.15.12未按规定时限上货者。

 4.5.15.13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者。

 4.5.15.1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

 C类

 4.5.15.15当天工作在当天、在第二天未完成者。

 4.5.15.16上班上网、聊天者,或干与工作无关者。

 4.5.15.17未按规定程序质检货品者。

 4.5.15.18未按规定程序存放货品者。

 4.5.15.19不服从主管安排者。

 4.5.15.20工作环境不整洁者。

 D类

 4.5.15.21未按工作程序工作者(规定时间,规定工作内容),可超前,不可滞后。

 4.5.15.22迟到早退者(无书面申请一律不算)。

 4.5.15.23窜岗者。

 4.5.15.24侮辱他人者。

 4.5.16行政部处罚行为

 A类

 4.5.16.1未能及时处理紧急事件者。

 4.5.16.2有攻击侮辱客户行为、影响恶劣者。

 4.5.16.3有不诚实行为,弄虚作假者。

 B类

 4.5.16.4对其他部门监督不力者。

 4.5.16.5未能完成规定完成的报表者。

 4.5.16.6未能及时提供保障,影响工作者。

 4.5.16.7对违规人员未按规定处罚者。

 4.5.16.8未能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工作者。

 4.5.16.9泄露机密者。

 C类

 4.5.16.10未按程序工作者(规定时间,规定内容)。

 4.5.16.11上班时间上网,聊天者,或干与已无关工作者。

 4.5.16.12挑拨是非者,议论他人者。

 4.5.16.13迟到早退者。

 4.5.16.14不服从主管安排者。

 4.5.16.15工作环境不整洁者。

 4.5.16.16未能及时提交工作总结者。

 5、引用文件无

 6、记录《奖惩通报》

 7、其它

 7.1本规定由行政部制订并归口管理;

 7.2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复之日起实施。

 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

 1. 员工应带妆上岗,工作时间应保持愉快精神,热情待人。

 2. 在工作时间不得抽烟、喝酒,不得与相邻柜台员工聊天。

 3. 应保持店面整洁,每日应打扫卫生,整理货品,每日需拖地。

 4. 应妥善保管好柜台财物和货品,谨防小偷。如果盘点库存发现货品丢失,按照丢失商品的吊牌价在月结工资中扣除。

 5. 每日应做好店面货品整理,按照公司要求陈列货品,精心搭配和摆放。

 6. 按时上班,不得早退。吃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一天工资。

 7. 上班时间不得接待朋友探访。

 8. 店员试用期定为1个月,薪酬为底薪1000+2%个人销售额提成。

 9. 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提成+补贴

 10. 提成为当月个人销售额的2%

 11. 补贴包括交通补贴,化妆补贴,保险补贴。其中过了试用期的次月即可获得100元的交通补贴和100元的化妆补贴,保险补贴300元则自员工正式入职公司6个月后发放。

 12. 员工应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观念,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以自身的良好表现共同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13.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店铺管理制度。

 14. 如遇不明事项应服从公司领导,与同事合睦相处,对新进员工应亲切,公平对待。

 15. 员工应保守店铺的机密,不得对外泄露任何有关店铺的销售数据,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图谋私利。

 16. 员工对待工作与顾客应谦恭诚恳,满腔热情。遇事不可推诿,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故意刁难顾客。

 17. 员工有义务完善各项工作及服务品质,提高工作绩效。

 18. 员工应爱惜店内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9. 员工应按照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价格和销售活动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更改商品价格。

 20.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对货品知识熟练掌握;努力提高自身的销售技巧。

 员工的仪容仪表

 1. 头发要整齐、清洁、头饰要与工服、发型搭配得当。

 2. 按照公司化妆标准化妆,不可留长指甲。

 3. 如果有体味者,要适当涂止汗露。

 4. 制服要干净、整洁,不能有异味。

 5. 店员不能穿厚底鞋、拖鞋。

 店柜工服

 1. 工服是店铺的形象。在规定穿工服的时间内,员工必须统一穿工服。如员工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工服的破损或丢失,须按规定进行赔偿。

 2. 工作时间内必须佩带工牌,员工要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

 3. 员工在离职时必须退回工服,如果没有退回,须按六折赔偿。

 4. 凡利用工牌在外做不正当的事,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5. 未按公司或店铺要求穿着工服的,初犯者处以口头警告,严重者处以书面警告。

 店柜制度

 1. 工作时需严格遵守店铺仪容仪表着穿规定,提供优良的服务,以客为先。

 2. 必须遵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轮班制度。依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如需请假,须提前一天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节假日期间和周末不得请假或休假。

 3. 员工应洁身自爱、防盗防窃。工作时间,须将个人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下班自觉由店长或指定检查员检查所携带的私人包裹,并随时由店长或指定检查员清检员工储物柜。

 4. 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泄露店铺的一切资料(尤其是销售额),否则将给予处罚。

 5. 工作时,要保持口腔卫生,不准喝酒和吃有异味的食物,营业中不准吸烟、吃零食。

 6. 严禁私用、盗窃公司货品及其它物品,违者给予处罚。

 7.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必须尊重上司。

 8. 工作时间严禁在工作场所说笑、打闹、争吵、赌博、吸咽、酗酒、追逐、大声渲哗、当堂整理着装、化妆及一切有损公司或店铺形象的行为。

 9. 工作时间严禁利用公司电话做私人用途,不得将店铺电话随便告诉无关之人。

 10. 工作时间不能擅自离岗或随便窜岗。

 11. 穿着已购买的店铺服饰回店铺须向主管或店长登记款号。

 12. 严禁擅自穿着公司服装外出,违者严厉处罚。

 13. 工作时间不准代他人存放物品,如遇到顾客购买的商品需暂存时,需做好登记。

 员工辞职

 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辞,待公司招到新正式员工后,可给予批准。过年前一个月不准辞职。若不按此流程辞职,只能发放上月工资的30%,其余作为弥补公司的运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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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无股东会无监事会)范本(公司章程全文)

好了,今天关于“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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