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定罪(零口供3人以上指证能定罪吗)
这种情况是不能定罪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理论上来说,既然肯定了证人证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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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定罪
这种情况是不能定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理论上来说,既然肯定了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那么其就应有与其他种类证据相同的效力——在被查实后可以作为定罪根据。但是应当认识到,证人证言因其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陈述,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主观性,并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鉴于尚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高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依举轻以明重之原则在此稍作援引)的规定来看,不同形式的证据,其证明力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得不质疑。 再者,被告人供述也是证据之一种,客观而言,在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间,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应高于证人证言,但《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仅凭被告人供述尚不能定罪,单凭证人证言就可定罪?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零口供3人以上指证能定罪吗
不能。
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仅凭三人以上口供的,不能定罪,因孤证不能定罪。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重证据轻证言的,只有三个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的,法院是不会采信的。
零口供的好处和坏处
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会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院也会进行提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等会进行记录,口供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那么,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一、零口供有什么好处 零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唯一的好处就是有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有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仍可以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就会失去因主动认罪而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机会。 二、“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理性裁判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定罪慎重原则 “慎重”在常义中是指行为处事的态度,将其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即使某个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漏处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笔者以为,这也是实现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二)证据确实充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三、“零口供”定罪证据的证明力 “零口供”案件中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对刑诉讼规定的其他六类刑事证据而言,直接载明犯罪信息的书证、物证证明力最大,对被告人定罪显得尤为关键。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视听资料与传统的证据类别相比,更具直观性,因而证明力都较强。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同属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且都可能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带有证人或被害人的主观倾向性,因而证明力最小。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会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和减轻处罚,对于已经形成的犯罪事实拒绝承认,这个时候法律上常常会特别重视证据的作用,如果所有证据都指向犯罪嫌疑人,而其又找不出适当的理由或证据来证实自己无罪且不承认犯罪的,应按证据形成的事实依据进行量刑判决。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都不能定罪。
零口供定罪:
“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
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轻信,不能只靠供述定案,无口供就不定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司法工作人员对有无口供的情况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证据链条必须的。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罪犯不说出自己的一些犯罪情况的话,那么并不是说就拿对方没有办法了,这个时候可以进行零口供定罪,零口供定罪难度是比较大的,但是成功之后就可以判处对方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衍生问题:
标题:
不认罪法院会怎么量刑
内容:
一、 不认罪法院会怎么量刑
1、 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不适用简易程序。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零口供”规则的意义
“零口供规则”的意义,突出体现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变革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方式,力求创立一种更为客观全面地审查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审查起诉模式。传统的审查起诉方式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鉴于嫌疑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意义,在证据审查中,十分重视口供的作用。这种倾向可能导致侦查中的违法取供,同时口供的易变性也容易造成定罪的不确定与不准确。二是由于检察官所处的控诉立场,易于出现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及罪轻证据的倾向。“零口供规则”要求视口供为零,以其他证据来铺垫通往定罪之路。同时,强调对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意见的听取。这种做法,对于矫正审查起诉中前述两种偏向,是有积极意义的。
这一规则在另一方面的意义,是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承认“沉默权”是涉嫌犯罪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国内就沉默权问题仍存在激烈争论的时候,它将理论上的某种主张引向实践,具有重要的先导性意义。顺城区检察院通过其具体司法规则作了一项具有象征意义上的宣示,可能将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会不会被判刑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能否认定有罪,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如果只有口供,没有真实可靠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没有口供,但是存在其他证据,且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过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拒不认罪
只要证据能够达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且需要判处何种刑罚;用来定罪的证据都是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合理怀疑。就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即便没有口供,拒不认罪,依法也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
虽然说没有口供可以定做处罚,但是没有口供的案件必然会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口供在刑事案件中我认为属于有瑕疵的直接证据,也就是说虽然从口供中可以直接得出相关犯罪事实,但是口供是否能够被采用,还取决于能否固定一些其他证据印证口供的真实性。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依据口供起货了尸体或者是犯罪工具,那么这些物证与口供相互印证,这时候经过证据补强的口供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使用。
“零口供”会不会被判刑呀?
对于这种零口供的,都有大把的方法对付的,不管你签不签字,反正我文件都会送达给你,签不签配不配和就是你的事了,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刑的还是会判刑。也有很多零口供零签字的,收到判决书后,也是不签字,最后该怎么执行还是怎么执行。所以,耍无赖在司法流程中行不通,要知道人家天天和犯罪分子接触的,什么样的人没见过,你们的倔强在他们看来,就是一个笑话而已。
好了,今天关于“零口供定罪”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零口供定罪”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