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拍照侵犯肖像权吗(《民法典》重新定义肖像权:照片里拍到陌生人,会不会算侵权?)
乱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不一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
乱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
不一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觉得他人乱拍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要维权,就应该找蓝箭律师网律师来提供协助。
乱拍照侵犯肖像权吗拓展阅读
《民法典》重新定义肖像权:照片里拍到陌生人,会不会算侵权?
《民法典》明年就要实施,
最近,在摄影圈里,肖像权这个词很火。
主要是因为《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进行了很多重新定义,
总结成一句话来说就是:
“对摄影人很不利”。
事实上,作为一名摄影爱好者,无论是刻意还是无心,照片里,总会有陌生人入境。
那问题就来了,
“我未经许可拍摄到一个陌生人,会不会被他告?”
1.肖像权不仅仅是肖像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理所当然地认为就是头像、样貌。
对此,《民法典》第1018条将肖像定义为:
“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外部形象!
这个词就很宽泛了。
比如,你觉得有个人的眼睛很好看,拍了特写,
或者觉得小翘臀、大长腿好看,拍了特写,
亦或者拍了个全黑的剪影,
如果这些部位或者轮廓,能被准确识别于是属于哪个人的,
那么,就相当于侵犯了肖像权。
别人就能告你。
2.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也是大家一直以来认定自己不会侵权的依据,
我不拿去卖钱,
就是学习交流、至多参加个影赛,
不涉及经济利益,是不是就不侵权?
对此,《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看,写得很清楚了,根本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表述。
所以,如果对方没同意,你拍了就拍了,
但拿出来,让他看到了,你就有麻烦。
3.什么情况除外?
1019条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这个另有规定,是什么规定?
其实有5条:
a.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就是在小范围内的公开,以学习为目的,是可以的。
b.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拍一个突发新闻,里面有警察叔叔,或者当事人。
但也有翻车的时候,比如前一段时间,有个记者,就想拍摄疫情过后,武汉复苏,全民欢喜,结果······
c.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警察叔叔需要抓坏人,就会公布嫌犯样貌。
d.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你拍个风景,里面有路人,那就属于不可避免。比如下图里面这些人。
e.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个比较宽泛,我的理解是,比如你曝光了一个人在从事不道德行为,那么就不涉及肖像权问题。
4.怎么理解
那结合着允许和不允许的这几条法规,我想给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1.如果是拍摄风景、街貌,不是专门以某个人作为拍摄对象,那么,任何人的偶然入镜,都是不用担心的。
2.如果想拍摄某一个人为主体,比如人文纪实,要考虑自己照片的用途,如果是交流学习,那没问题,但不要拿去参赛,更不要挂到图库上获利。
3.拍人文或者人像,照片如果日后有可能他用,那拍照之前,一定要经过别人的授权,也就是口头经过允许。过去,有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你的后盾,现在,这条没有了。所以,只要别人没有同意用,你用了,就可能会被告,而且,极大概率你会输。
4.如果怕错过某一瞬间,也可以先拍后问。
5.如果是拍合影,或者照片中的主体是几个人组成的,那么,就要取得所有人的肖像权许可。
6.实在想融入人的话,拍有意境感的照片会更稳妥,比如人小一点,或者更借助光影模糊他的细节。
7.多拍公众人物,少拍个人,被告的几率很小。毕竟,他们早被拍习惯了。
8.非必要,不要随便丑化、搞笑处理别人的照片,尤其是名人,惹上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9.如果非要赌概率的话,IF你是个小角色——普通摄影爱好者,那拍了发了,也就拍了发了,别人估计也懒得找你麻烦。如果你是个大V,影响力很强,那用照片一定要慎之又慎,靠照片又出名又赚钱,迟早被盯上。
其实之前有个例子挺有代表性的,
2019年,有个美妆自媒体用鞠婧祎的照片做了个造型分析,里面对鞠婧祎的头发进行了P图对比,说她:
“造型搭配很合理。”
也没说啥坏话,然后,就被鞠婧祎团队给告了,索赔40万。
最近,法院给出了判决,鞠婧祎败诉。
法院认为,博主在文章中引用了鞠婧祎照片,
并无恶意丑化鞠婧祎的意图,也并没有用于商用,
因此判无责。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
但从中咱们还是能看出一些东西,
就像上面说的,用肖像,一定要经过别人同意,尤其是名人,更要小心。
另外,除非经过允许,否则不要随便篡改别人的肖像,无论是美化还是丑化,都可能引起别人的不悦。
再有就是,从结果来看,学习交流的目的,一般来说,问题是不大的。
但明年是什么个情况,
真不好说。
你们给我投稿,我给你们修图,可别回头反过来告我啊!
不是法律出身,纯属自己瞎琢磨,有不当的地方,请法律大咖拍砖指正。
以上就是关于乱拍照侵犯肖像权吗(《民法典》重新定义肖像权:照片里拍到陌生人,会不会算侵权?)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