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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骗贷的认定(骗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法律分析:银行骗贷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骗贷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骗贷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骗贷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银行骗贷的认定(骗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银行骗贷的认定

法律分析:银行骗贷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骗贷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法律依据: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骗贷罪立案标准为:(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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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骗贷罪量刑标准

骗贷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恶意骗贷是刑事案件吗

恶意骗贷是刑事案件。

故意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骗贷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贷行为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所谓骗贷罪就是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_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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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识骗局,揭秘骗贷的那些套路!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通过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案例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案例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60余万元贷款全部赔了进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判刑。案发后,李某某一直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专案组侦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4月16日,专案组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请,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朋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结果由于经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进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涉及问题虚假资料、归集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骗取贷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银行贷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贷款。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贷款业务,该银行的贷款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贷款300万元,贷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贷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贷款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假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贷款顺利批下来了。

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贷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

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资料中多名贷款客户存在虚假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最终因合同罪获刑

主要问题无还款能力、提供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被判处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拒不归还被抓

涉及问题虚假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漏洞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需要贷款,并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由于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假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办理贷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过,非常熟悉贷款流程,在行业内认识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漏洞。三人将假的财产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付某某帮张某贷款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贷款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约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偿还。

成功骗取贷款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来消费。放贷以后,银行多次向三人催收还款,但三人拒不偿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贷款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女子伪造30本假证骗贷720万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主要问题提供虚假合格证

刘某2012年在泉州经营着一家集贸易、美容、汽修于一体的汽车贸易公司,其向银行申请了三笔7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每一笔的还款日期约隔半个月,还款日期到了,她却无力还款。

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再以如期还款的能力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

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贷款还给银行。与此同时,她以同样的形式向两位好友分别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此后,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假的。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逃人员。

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准备移送。

案例7——联合“内鬼”骗贷案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冯明昌因涉嫌金融大案,被司法机关收审。可在2003年2月,他刚刚当选为广东省40位“最佳民营企业家”之一。

此后,冯旗下的拥有“亚洲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美誉的华光板材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华光板材曾拥有员工过万,年产值达20亿元。

同年11月,中央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成“806”专案组进驻佛山市南海区。2004年春节后,冯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

据悉,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贷款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现,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超过10亿元。

最终,冯明昌以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均被处以重刑。

案例8——农行包头骗贷案涉案金额1.1亿元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经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11498.5万元。

案例9:一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

主要问题员工失职、空壳公司

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贷款共计2600万元。2015年,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刑事责任1年9个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贷款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贷款业务。吴某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其中缘由很简单,信贷员之所为未进行详细调查,是因为业务为领导介绍,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贷款后跟踪贷款的去向、贷款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贷款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贷款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贷款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贷款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例10: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主要问题虚构贸易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另外,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11——浙江骗贷第一案:“阴阳账”骗贷案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阴阳帐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该行贷款数亿元,已潜逃境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一个惊天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注册资本超过千万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员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厨师。这一异常现象,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接到举报后,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之俊公司及何志军涉嫌合同案立案侦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在逃的何志军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这两套“阴阳账”使用数年,在非法骗贷过程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贷款共计13亿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农商行高管内外勾结,空壳公司骗贷7亿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内外勾结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本市最大的银行骗贷案进行宣判,终审对原北京农商行8名高管,包括该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长田军等5名支行行长、副行长做出了判决。其中,判决田军20年,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毅,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

据悉,这8名北京农商行高管伙同胡毅及其员工,通过虚构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贷款手续等,里应外合在银行内骗贷7.08亿元。

经查明,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李京晶共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5笔,金额4.47亿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借口,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45笔,计2.61亿余元。截至案发前,共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件浮出水面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当时,交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赵某准备贷款买车时,无意间从银行征信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贷款。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一名建行职工卫某准备贷款买房时,也发现自己也在北京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报警。面对如此蹊跷的事,两人向北京农商行总行投诉无果后,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

紧接着,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就在这时,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

2009年3月底,北京农商行被骗贷4.6亿元的惊人案件就被曝出。当时,该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等8位负责人涉嫌勾结骗贷,被司法机关调查,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实际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银监局方面证实,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被停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也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2010年8月初,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和8名为骗贷的银行干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审。据悉,当时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被控共收受贿赂近千万元。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案发后,被骗领的7.08亿元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启示

上面一个个血淋淋的骗贷案例给我们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骗贷的主要形式

纵观上面十二个案例,骗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虚假资料,包括虚假身份证、房产证、虚假行驶证、虚假土地证、虚假合格证、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财务资料等;(二)虚假贸易融资,虚构贸易,在这类案例中,往往会有阴阳公司、关联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况;(三)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员工道德风险、员工失职、内外勾结,在借款人利用虚假资料、虚假贸易、空壳公司骗贷的过程中,部分骗贷案件出现内外勾结、员工失职的情形。

启示二:信贷机构需要优化自己的治理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信贷机构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风险管理体系,但限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还是经常会受到行政管理架构等的限制,领导干预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此制度设计,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风险。

启示三:建立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信贷机构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为基础,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一套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包括对风险的确定、量度、评估和发展应付风险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风险减至最小,实现成本及损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四个环节,即信贷风险的识别、信贷风险的评估、信贷风险的控制和信贷风险管理评价四个方面。

二手房贷款骗局

二手房骗局涉案额过亿数百业主致贫,交易流程有漏洞,钱款去了哪里?

钱款被非法中介卷走,买卖双方均损失惨重。

二手房骗局涉案额过亿,数百业主致贫!

在现阶段很多地区二手房购买过程当中,往往需要卖房人先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再由对方进行贷款。但此过程存在一定交易漏洞,这一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多位卖房业主损失惨重,二手房骗局涉案金额过亿。这一过程其实非常简单,由非法中介找假买家进行购房,在付完首付之后,房屋被过户至甲买家名下后,非法中介拿该房屋找贷款机构贷款,并且给予假买家好处费。

这一报道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认为现阶段二手房买卖流程确实存在一定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钱款多数被非法中介卷走,买卖双方均损失惨重。

在此类案件当中,卖房业主往往仅能到手一部分首付款。假如一套房屋价格为200万,首付款约为60万左右。对于卖房业主来说,只有这部分钱到了自己手里,而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损失十分惨重。哪怕未来通过法律手段,要挽回这部分损失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卖房业主往往因此一朝返贫,让人无比愤怒。

假买房人员虽然看似占了便宜,但事实上损失也并不小。他们虽然拿到了非法中介给予的好处费,名下也有了一套房屋,但房屋已被抵押贷款,而且是以他们的名义抵押贷款的。这意味着他们已经背负上了巨额房贷,而且还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子未必会是他们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各类骗局愈发多样化,大家都应该提高警惕,防止自己上当受骗。尤其是在牵涉到大额交易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否则想挽回损失并不容易。

二手房贷款的两个“坑”,你一定要了解!

购买二手房,很多买家都要办理贷款。而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有两个条款是极容易被买卖双方忽视的。这两条所代表的含义,中介也很少主动向买卖双方做详细解释。如果贷款顺利它们就很老实,可一旦贷款因各种原因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就可能发生,这时才会注意到这两个条款是自己跳不过去的坑!

“当初不是这么说的!”、“我之前根本就没看到这个条款!”类似这样的话,杨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引起的时经常听到。但是,打官司肯定要看证据,双方签字的合同,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没注意”可不是免责条件!

这两个坑很“公平”,一个给买家,一个给卖家!到底是什么样的坑呢?

1、对贷款次数及办理时间如果没限制,坑卖方!

所有卖方都是希望尽快拿到全部房款的,尤其是那些改善需求的人,卖房的同时还在买房,急着卖了房去交购房款,就更是如此。

但是,要知道一个常识:贷款申请银行是可能不批的,这个不批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买方信用不够、某家银行近期没有额度、贷款政策调整等各种可能都有,很多时候银行对不批贷款的原因并不给予正式解释。

有时因某家银行不批贷或者批贷的额度没有达到买家的理想标准,就可能会出现买家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可能。每多做一次贷款申请,获取贷款的时间显然就要延后一段!

那么买家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有没有权利再向其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又被拒,有没有权利再转向其它银行申请?到底可以申请多少次?

这几个问题很多人在签约时根本就没想过,如果买家贷款很顺利自然也没问题,但一旦买家向第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再向第二家申请时卖家可能就不愿意了!

双方发生怎么办?看合同!

合同会怎么约定呢?这个并没有法定标准,但如果签约时没有特别要求,中介提供的合同对于贷款的次数和时间通常是不会做限制的,很可能会约定“向一家银行申请不成,再向另一家申请,直到贷款批准为止”。

也就是说,理论上讲,买家申请贷款一次不成,可以多次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如果真的经历向三五家银行申请贷款,那么长的时间有几个卖家能愿意?!

但不愿意又怎么样?你合同里约定了可以多次贷款,没有任何限制,这时如果不配合贷款或者提出毁约,卖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发生这种情况,买家要么捏着鼻子认了,要么不配合贷款引起双方!

那么,卖家怎么防止发生这种事儿呢?

很简单:如果卖家急需用款、对余款短时间支付有较强期待,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再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前卖方不能收到贷款买家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这样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况,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要求处理了。

2、对不能取得贷款怎么办没约定,坑买方!

前面说过了,贷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获批准,有时换家银行申请就批了,但也可能换很多家银行都不被批准。如果卖家一直在配合挑不出毛病来,这事儿就轮到买家解决了!

如果根本就无法获得贷款审批了,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银行不能足额批贷,那么买方有无能力自行支付余款?很多买方可能在签约时就没想过这种可能,但杨律师要告诉大家,这种可能确实是时常发生的!

有些买方这时会这么想:“是银行不批贷款,不是我不想买,这就不能算我违约了。所以,亲爱的卖家,咱们解除合同吧,请退钱给我!”

甚至杨律师还碰到过一个更奇葩的买家,明明是自己信用原因贷不了款,也不肯自筹款项支付余款。卖家考虑到房价毕竟有上涨同意不追究责任,想解约后赶紧另卖。但这位买家竟然不同意,说“房价上涨了你另卖肯定赚钱,你得分我点儿,我才同意跟你解约。”最后闹到,被判赔偿还满嘴不服“银行不批贷,能怪我吗?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

通过贷款购房只是买方筹集房款的一种渠道,对卖方来讲不管通过什么渠道筹集房款,买方都有义务付款。

而且事先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和约定,在二手房买卖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如果贷款不成,买方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

而这一点,很多买方在签约时根本就没看到,或者虽然看到了,但轻信自己能取得贷款而忽视了这项约定。

一旦贷款出了问题,买方才会重视此事,如果这个买方恰好又没有能力自行筹集余款,就面临窘境了。比如最近很多地方出台二手房贷款比例限制政策就可能导致即使能批贷也会影响额度的问题。

这时如果房价在上涨,卖家又不是很难说话,也许会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解约。但如果卖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房价下跌呢?买家就难受了!

未料胜先料败,杨文战律师建议大家凡是还是先做好最坏准备。

买家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呢?

买家如果确认自己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绝对不能自筹款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一个解除条款。明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买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约定不承担责任解约,或约定以比较低的代价作为解除条件。”

如果担心银行只批部分贷款额度时,不能自筹款项补足房款怎么办?在前面那句话的“贷款”前面加两个字,约定为“足额贷款”就可以了。

比加最近北京9.30新政调整了贷款政策,如果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就可以直接解决问题而不至于引发争议了。

上面的解决方案,其实往往就是一句话的事儿!你了解这个知识,加一句话,就避免了将来可能的。不了解这个知识,没作预防,贷款顺利就算运气好,一旦出现意外,就可能引发!

二手房交易骗局再调查:数百业主“卖房致贫”,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骗局?

多地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骗局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买家是傀儡,但在交易过程当中的全款却不知去向,现如今数百业主可以说是卖房,还反而过得更加的贫穷了。此前在重庆就有一起二手房交易骗局,当时就有100多名业主失去了总价值过亿元的房产。

而现如今浙江江苏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看到这样的情况,大家都很好奇,如何能够促成这样一手交易骗局呢?新的起因大致都是差不多的,就是房产中介找到这些业主告诉他,有人想要买他的房子,现在买房多数是以贷款的形式,但现如今银行房贷政策,深州监狱时间可能更长,而且如果说申请抵押贷款,就能更快的收到钱,找急需用钱周转的人,则会上当受骗,而这些自称买房的人都是一些做生意的大老板,事实上这些人都是雇佣来的演员。

真正购买房子的并不是什么大老板,而是另有其人。那么在这件事情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骗局呢?先来讲中介,就是因为抓住了卖房子急需用钱的心理,这个时候去告诉他们回款更快,因此就鼓励业主们先去进行过户,其次在花钱请一个傀儡演员假装是一个生意人来充当买家,与卖家签订协议,支付定金首付款等等,而当一切准备就绪以后,真正的买家就会将过户得来的产权证书拿去贷款公司进行贷款。

他们这一操作表面看起来确实是正规合法的,但其实这是属于暗箱操作,因为这个中介躲过了资金监管,也一手导演了这一场好戏,才导致多地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骗局的现象,让这些卖房子收不到卖房款。总的来讲,卖房的业主在交易二手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远离卖房致贫的道路。

关于二手房贷款骗局和二手房贷款骗贷案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银行骗贷的认定(骗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好了,今天关于“骗贷”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骗贷”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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