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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试分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我有一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试分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试分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让与人,不法将该物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而言,所有权不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其物。如果绝对依据这一法则,则交易活动必然受到影响。在广泛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后,因为无权处分而使转让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要推翻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且损害交易的便捷。出于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需要,并保护登记和占有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便由此确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需具备要件:

1、标的物必须为可以流通的财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限制转让的物,如枪支弹药、麻醉品、*秽物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为善意

如果取得财产时受让人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为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没有让与该物的权利。是否出于过失,应认为非有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没有该物的权利。受让人善意,仅指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以后是否仍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如果受让人在让与财产前为恶意,则可以推定其在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3、受让人必须通过合法的交易行为有偿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该物必须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的交易性质的行为而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而取得财产占有,则不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并且应当让与人已经现实的交付该物给受让人。

4、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

因为受让人需要受让对物的占有,所以需要有让与人的占有可资信赖。并且受让人并无处分物的权利,即受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另外,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让与人占有动产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如租赁、借用等,即占有委托物。登记错误,即登记与权利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不能由登记簿发现。

错误登记虽未更正,但已经有人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该异议具有阻止登记的公信力的效力。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所有权。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债权关系。由于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而其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法。原所有人受有损害时,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如果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则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2、让于人处分原所有人的财产为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侵权行为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3、让与人有偿处分原所有人财产,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退还。

4、善意第三人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权利前,真实权利人有权向登记名义人提起诉讼,提请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确认自己的权利。诉讼获胜后,真实权利人有权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在此之前,真权利人还可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

5、如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真实权利人还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或国家赔偿损失。

(四)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

2、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此立法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物是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2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盗赃物或遗失物,如果是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盗赃物、遗失物如果是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受害人、遗失人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3、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依据《票据法》等的规定,盗窃物、遗失物如果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立法例有时对善意第三人有失公平,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以认为也是认为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分析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5个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 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 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 三,必须是动产。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采用登记制度,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 四,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 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动产,持有者就是货币和无名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不考虑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也不考虑让与人获得占有时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记名证券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就“善意”的本源、主体如何判断“善意”、善意取得的客体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等问题进行了中外比较论述。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日,引进与吸收外国先进的立法制度,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并与国际立法接轨,具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在古罗马法上,彻底地贯彻“意思主义”,认为“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摩奴法典》也规定:“真正物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赠与或出卖,应视为无效”。早期英国也有法谚认为,“如果让与人的权利有瑕疵,受让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所以,所有人有权向任何人,包括不知情的受让人追回无权转让的财产。善意受让人不能合法地对该项财产行使所有权。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在实际中产生许多不利之处,尤其是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不太合理,甚至有失公平。在某种情况下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比严格保护所有人利益所能得到的好处要大得多。因此,人们开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当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中止所有人的追及权,通过由所有人要求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来保护其所有权。这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观念。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习惯法上的“HandmassHandwahren”即“以手护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这一原则意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当然,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并非仅限于日耳曼习惯法中,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早期立法中,也有类似记载。如14世纪前后的英国普通法规定,在公开市场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买受财产或委托行纪人所为的善意买受,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有人对善意买受人无直接请求权。

不过,善意取得作为一项真正切实可行的民事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则是在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蓬勃发展,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的民事立法开始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完成了善意取得由习惯法到成文立法的转化过程,而进一步得到完善的则是由德国民法典完成的,它明确指出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善意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其他问题。1922年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也都详细地规定了财产的善意取得。除此之外,瑞士民法第714条和第884条、荷兰民法第2014条、意大利民法第709条、日本民法第189—196条、匈牙利民法典第118—119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

英美等国的传统法律中,虽无系统成文的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同善意取得起着同一效果的规定。而在现代,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逐渐融合的趋势下,善意取得制度在英美等国的成文法中也有表现。例如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市场惯例,只要买方是善意的,没有注意到卖方的权利瑕疵,就可以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也体现了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罗马统一私法协会拟定的有关国际商法的公约草案。

二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何谓“善意”呢?在民法上,“善意”(bonafides,goodfaith)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真诚的,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请求是不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不过,善意并非指受让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为的民事行为,“占有人不能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主张其占有出于善意”,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善意的借口。善意的反面是恶意,即知情,明知转让人无转让权或有责任知道但出于疏忽而未知道的,是为恶意第三人。恶意通常不能合法地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善意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和道德上的立足点。一个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的人同违反所有人意志转让财产的人一样,均属于一种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不能主张权利,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至于善意的主体,一般以受让人为善意即可,出让人是否善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出让人非善意,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财产。如果受让人是代理人,只要代理人是善意的,被代理人一般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在委托代理中,如果代理人是善意而被代理人非善意,则不应成立善意取得,以免恶意第三人假借他人之手合法地取得财产所有权。善意的时间,以受让人受让财产的当时为善意即可,受让之后是否善意,可不涉及,所以有的国家民法称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这对于财产的流通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否善意是受让人能否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标准,因此往往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由于社会生活实际纷繁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要正确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并非易事。所以,各国民法一般都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而留给司法实践去掌握。

我们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善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的义务;(2)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3)受让人的专业以及文化知识水平;(4)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5)交易场所因素;(6)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转让人的态度。当然,在实践当中,判断是否善意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上面提到的也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要想正确地把握,还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具体分析。

三、善意取得的客体是财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至于财产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在不同的国家情况有所不同。从各国实践看,主要有两种划分标准。一是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根据传统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来确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即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二是前苏联等国家,以财产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确定。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公民所有的财产,国家、集体农庄以及其他合作社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产,不论以什么方式被非法转让,有关组织都可以向任何取得人要求返还。

下列有关《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和物的担保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B,D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乙是有偿取得的,也不能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因此选项A错误: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因此选项C错误。

善意取得制度中,所说的支付合理对价,符合市场价格范围,请问这个范围是多大?高于市场价算不算合理对价

关于“合理”大于等于时价或市价即为合理,低于时价或市价、远低于时价或市价,则表明价格不合理。善意取得系特殊的物权变动,买方要在客观上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中支付了合理对价就是重要的条件之一。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系特殊物权变动,系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制度理念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利益而剥夺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卖方需要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系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区别与负担行为。自己的名义要区别与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属于无权代理。买方要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指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公示时即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重大过失是指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等情形。买家客观上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要求仅需约定价款合理即可。大于等于时价或市价即为合理,低于时价或市价、远低于时价或市价,则表明价格不合理。对价要求必须是有偿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完成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试分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好了,今天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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