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民法|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缔...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二、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
(一)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当合同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违法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造成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则会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法无效是由双方过失造成,则当事人根据自己过失相互对对方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诸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三、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这主要有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合同实践中,如果合同不被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法律因此赋予其撤销权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是一个单纯的利益受损者。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但当相对方具有缔约上过失行为时,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不但享有撤销权,而且还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拓展阅读
民法|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部分合同编,共有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
准合同就是债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整个合同通则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区分标准就上生效这个分水岭。合同生效之前叫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过后叫违约责任。所以采取的追究,只能其中一种。
法定之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加责任。
缔约,就是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的过程中。
过失,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依赖利益损失。
责任,就是依法承担依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过错责任,过失就是义务的违反。买卖合同中的诚信义务。义务就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就是“说、告、注、保”,即“说明”、“告之”、“提醒注意”、“保护”。
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缔约、履行、后合同通通要诚信。“诚信”本质就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无过错就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未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订约的意图,可能就是为了戏耍对方或耽误商机。
恶意磋商与正常商业风险区别。商业风险经常通过“战略转移”来表达,就是不确定性,不一定同一业务一直做,是有正常的风险,简例,找中介看新房,看后不买的情况。恶意磋商,就是恶意进行欺骗,不是风险而是完全不对。简例就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公示未与明星公司的合约,其明星公司就没只是了解。恶意磋偏向一般不会出现的情况,正常商业风险偏向正常会出现的情况。
2.欺诈
就是,在缔约过程中应该诚信,应该告知对方,但是不告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就是欺诈。在没有订立合同之间发现欺诈的,就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欺诈,合同订立完了以后发现欺诈。
两天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结果是一样的,自始无效,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3最后一个,商业秘密。
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秘密。不正当地使用使用商业秘密,也最多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重点是,缔约过程是是否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三要件,法定之债,1行为人行为发生在缔约的过程当中,2违反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依赖利益损失。
合同未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成立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责任,1合同被撤销,2合同被宣告无效,3恶意不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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