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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该如何罚款(超生罚款如何计算,有什么标准?)

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

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更多超生该如何罚款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超生该如何罚款(超生罚款如何计算,有什么标准?)

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人口达到了12.6亿,也就是说,有1.6亿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就不止1.6亿了。由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可能存在“水分”,因此现在我假定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总共有1.6亿超生人口,那么这些超生人口总共被征收了多少超生罚款?由于至今为止我还没找到这方面的官方数据,所以只好作一个大致的估计。

一般来说,越是后来的超生罚款标准越高。例如,在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个的罚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现在超生一个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并不鲜见,甚至罚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都有。

另外,经济越落后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高。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的网站上有一份题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文件有如下内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双城市现在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来说大约属于中等水平,因此双城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大体上能代表中国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平均征收标准。

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因此我作一个比较保守的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6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6万亿元。那么,这笔巨额的超生罚款究竟花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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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该如何罚款(超生罚款如何计算,有什么标准?)

超生罚款如何计算,有什么标准?

超生社会抚养费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对这一概念存在着质疑,也有很多人把它理解为一种行政性的处罚。其实超生社会抚养费从本质上讲它是一项行政性收费,而非行政性处罚。那么,超生罚款如何计算,有什么标准?

网友咨询:超生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超生该如何罚款(超生罚款如何计算,有什么标准?)

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周剑宏律师解答:

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

超生罚款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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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宏律师解析: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致力于处理金融、土地、建筑、商事等方面的事前风险防范及经济纠纷案件的业务,熟悉国内房产、金融、企业管理、投融资、合同、商事等各类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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