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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费用由谁承担(保全费由谁承担的?)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有败诉方承担,但是也和诉讼费用一样,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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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费用由谁承担(保全费由谁承担的?)

法院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有败诉方承担,但是也和诉讼费用一样,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由谁承担的?

保全担保费由败诉方进行承担

(一)保全担保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二)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规定金融机构可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同时第9条规定了可以不要求提供担的情形。除此以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都应提供担保。

保全费分为:

(一)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二)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三)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四)89.6万元以上:5000元。

保全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保全费通常是原告出,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诉讼保全费用始终是由申请人承担的,与诉讼最后的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是无关的。如果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就需要向法院预交一定费用的保全费用;

2、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然也可以在申请的时候就交了;

3、申请人在胜诉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在申请保全的费用的,还有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

4、在缴纳保全费的时候是需要原告先交的,如果自己不想要完全承担这笔保全费,也可以在诉讼状里面要求胜诉后被告承担。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费用始终是由原告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财产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吗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就需要向法院预交一定费用的保全费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保全费用是由败诉方来承担。

①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②如果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将保全的担保费列入诉讼请求,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但是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需要预交保全的担保费。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如下:

①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30元/件

②1000元-10万元:金额x1%+20

③10万元以上:金额x0.5%+520(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保全费用由谁承担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保全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保全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交,最后由法院判决承担着。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法院保全费用由谁承担(保全费由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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