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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怎样处理)

(1)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而当事人可能具有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2)当事人一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倾向性;(3)当事人...

非常感谢大家对当事人陈述问题集合的贡献。我会努力给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并根据需要提供一些具体实例来支持我的观点,希望这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怎样处理)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1)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而当事人可能具有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2)当事人一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倾向性;

(3)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体现在当事人陈述的不同内容和不同功能上;

(4)当事人陈述的调查方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略有不同。前者采用独立的调查方法;而后者则采用和调查证人一样的调查方法

关于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的争论

(一)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西方的传统理论)

1、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他们的诉讼地位,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缺乏可靠性,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而应视为证明的对象;

2、要求当事人陈述与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未免强人所难;

3、没有人能为自己的案件作证。

(二)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们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审判人员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1、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它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陈述较之其他诉讼参与者不仅全面,也更深刻;

2、当事人涉讼后一般都希望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因而一般能够作到实事求是的陈述。

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前苏联一样都采取了这种做法。

在这里必须注意当事人和证人不同,当事人不负有必须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然,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赋予当事人的说明义务。

(三)当事人陈述可否作为证据,端赖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些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有些不能作为证据。英美法系的一贯做法,大陆法系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1933年民事诉讼法以后,就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一)当事人陈述功能的历史变迁

1、前资本主义时代,法定证据主义,纠问制当事人作为诉讼的客体和被询问的对象,当事人不具有确定审判的范围、对象的功能,完全是一个证据方法。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承认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比较重视物证、书证等的功能;

(2)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目的不仅是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且约束裁判者的审理。裁判者不能主动地询问当事人,更不能强制当事人为陈述。

(3)自由心证的要求是裁判者必须以证据支持自己的确信,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的证据,裁判者的确信难以被认可。

3、新时期当事人陈述功能的分化

一方面承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的确定和案件事实审理范围确定方面的决定权,同时也赋予裁判者主动地发现案件事实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进行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民事法庭最后陈述词怎么说

法律分析: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判断,可以结合当事人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考量。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怎么做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

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吗

可以。

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真实的陈述,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案件有关,不得涉及无关的内容;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不得随意伪造或篡改;必须符合法律和事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在诉讼中,当事人还需要对自己的陈述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自认的四个条件

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承认和陈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往往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识,还包括其程序上的申请,以及表达证据采用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等。律师,为大家解答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就属于自认及其带来的法律后果系自认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向法院明确表示认可,诉讼上的自认是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自认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自认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般只有发生在法庭上才有法律效力,这是法定程序要求诉讼外自认系诉讼程序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诉讼过程中常见的自认往往是对起诉答辩状,法庭辩论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的承认。

二、自认的表示须是明确承认,表现为明白确定无误的作为形态,其陈述形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三、自认内容须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实施完全一致,无论先行自认还是后行自认,提出事实的陈述和承认事实的陈述,须相互没有矛盾,有矛盾的自认不能成立,不能认定。

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的除外,是例外规定应特别注意。自认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的效力是有条件的,对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可自认的情形,法院依职权确认的事项自认明显有错误恶意的自认,自认就不发生证据效力,也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五、除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特别限制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承认与当事人的承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案件事实,是代理行为的较基本的代理权限,当事人在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当事人未否认的,承认为自认,在共同诉讼中一人或一部分人承认的,不构成自认。

六、自认可以有条件的被推翻,这一点与民事诉讼的证据不一样,只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自认成立的,自认可以被推翻,比如自认是在受威胁或受胁迫的情况下承认的。

以上就是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相关规定,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陈述事实罪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陈述事实不是罪,只是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这个和罪无关,只是语言上真实的表达。如果你陈述的事情中有违法行为,那就有罪。 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当事人的陈述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怎样处理)

好了,今天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当事人陈述”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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