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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新《婚姻法》全文(2020年河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如果您有关于一女两夫2020年实施的问题,我可以通过我的知识库和研究成果来回答您的问题,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资源。

2023年中国新《婚姻法》全文(2020年河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中国新《婚姻法》全文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只是在1981年1月1日进行过一次修改,但在2020年制定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接下来,我就整理了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

2020年河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 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 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 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 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 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 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 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三条 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为支持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发展,其要求立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2、具有自主产权的集体宿舍;

3、设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4、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乱收费问题。

第十五条 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毕业生落户应在依照冀政[2003]40号文件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办理:

1、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或以上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如不能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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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

计生新政策,也叫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下面小编就2020年计生新政策做出解读。

一、全面二孩放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加快修订本地条例。

从双独家庭生二孩,到单独家庭生二孩,再到现在的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调整虽然是渐进式的,但间隔时间不长,表明政策的调整和推进态度很坚决。

二、合法生育三胎

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据2016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计生新政策的解读,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针对中国人口及经济发展等做出了一些调整,而且还有计划生育补助,想要申请的朋友,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2020两会废除社会抚养费,2020年社会抚养费新政策,三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0两会废除社会抚养费

2020两会废除社会抚养费是不是真的呢?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说要取消社会抚养费,目前不会取消社会抚养费;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020年社会抚养费新政策

2020年社会抚养费新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20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2、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3、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4、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9年实际收入高于41402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1、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9年实际收入高于30537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又和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4、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上介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三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真的吗?假的,目前还属于二胎生育政策,至于三胎相关部门还未有明确的规定说明。不过关于三胎政策,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说到,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2、目前,国家已经实施二孩政策有一定时间,但还未保持相对稳定;所以当下没有施行三胎政策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另外中国的目前的人口还没有严峻到需要开放三胎的时候。

3、不过,早有专家预言三胎政策会在2020年后开放,理由是2016年的时候开放了二胎,这个时候70后的夫妻,会抓紧时间生二胎,在2020年这时候,70后想生二胎的人基本已经生完,所以2020年会再次遭遇人口减少。

4、因此,这个时候中国的政府对于生小孩已经会有奖励政策,但目前已经2020年了,今年也是属于多灾多难的一年,估计国家暂时还不会考虑。

以上就是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2020独生子女新规是怎样的?

1、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只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件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每个地区补贴的金额不同,最高为2000元,领取时间为:使整体构图和谐通融、生动活泼。优秀的人自然容易受到异性关注。

2、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为了缓解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难题,让老人在老年的时候生活有一个基本保障,在全国不少省份,不少农村地区,针对独生子女父母实施的都有养老补助。要想两人感情融洽。按照我们经常说的。

3、独生子女教育补助。现在国家对于学生的基本教育是非常重视的,除了贫困学生有一定补贴外,对独生子女家庭也是有相应补贴的,让大家不会因为家庭原因放弃学业,而且国家补贴金额也是比较高的。

4、独生子女意外伤亡或者是伤残的补贴。

扩展资料:

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是当代中国人口政策的基调,是在1980年中央召开五次人口座谈会后确定下来的。

1980年的五次座谈会开完,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向已经明朗。

1980 年 9 月 25 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在此之前,七十年代流行的计生口号是“一个太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2015年10月29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自此终止。

百度百科-独生子女政策

2023年中国新《婚姻法》全文(2020年河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好了,今天关于“一女两夫2020年实施”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一女两夫2020年实施”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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