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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做交通肇事逃逸)

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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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做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

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什么叫做交通肇事逃逸

解答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般什么情况下属于肇事逃逸

以下情况下属于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肇事逃逸认定的三个要件如下: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先前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并非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在客观方面上,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刑法打击。

综上所述,满足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先前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并非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等三个要件的都属于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算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可以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的逃逸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什么叫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是指以下情况: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交通事故未达到以下情形: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逃逸是什么意思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情形有哪些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后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肇事逃逸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做交通肇事逃逸)

好了,关于“什么是肇事逃逸”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什么是肇事逃逸”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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