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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与劳改有何区别?(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什么深远意义?)

二者针对的人群不同,收容教育主要针对卖*嫖娼人员,而劳动改造是针对入狱者的。一、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

现在,我将着重为大家解答有关收容教育和收容教养的区别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收容教育和收容教养的区别的话题,我们开始讨论吧。

收容教育与劳改有何区别?(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什么深远意义?)

收容教育与劳改有何区别?

二者针对的人群不同,收容教育主要针对卖*嫖娼人员,而劳动改造是针对入狱者的。

一、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该制度与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二、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罪犯管理的手段,经常出现在监狱里的一种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中国国内外常将劳改与劳教混淆,中国官方也笼统地合称为“二劳”,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什么深远意义?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我国的政法是一次进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多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无法处理,也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恶性,促使他们更加藐视社会规则,容易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这次改动无疑是将保护伞更加合理化!

1952年,我国确立收容教养制度。专门学校原来叫工读学校,早在1955年就在北京设立,后来在全国推广,一直作为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40多年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随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也退出了历史舞台,相关措施被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守护当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更被人熟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姊妹篇?,后者注重保护,创造优良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前者注重预防,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齐抓共管,需要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法院等多部门、多领域形成网络,需要通过心理、劳动、法律、智力、文化等多种手段去教育、引导、改变一个孩子。所以这次修改让我国法律更加合理合法。

强制性教育措施指的是什么?

这是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在目前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规定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把所有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一并考虑,统一规范适用的行为和对象,作出矫治决定的主管部门以及程序等问题,所以本次立法与将来即将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作了衔接,对实施引诱、介绍、容留卖*,制售*秽物品和赌博行为,屡教不改的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被收容教育过可以考教师编吗

不影响。

不影响。因为收容审查已经被确定为不当行政措施,已经被取缔,另外,收容审查不是确定犯罪行为,因此不会影响子女前途。

收容教养,是法律规定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予以收容,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的措施。一、少年收容教养的适用范围问题少年收容教养的适用范围即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实施何种行为应当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是的,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次修改亮点多,如将原来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学校制度,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他说,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最后的“收容教养”也退出历史舞台。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郭林茂说,其他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

扩展资料:

本次修订的特点:

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

二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

三是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四是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五是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六是充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

澎湃新闻-“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收容所之区别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

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扩展资料:

看守所与监狱的区别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百度百科-看守所

百度百科-拘留所

百度百科-少年犯管教所

百度百科-城市收容所

收容教育入不入档案

一般不会记入档案,但是派出所会有记录。具体可询问单位。

一,收容教育的具体概述

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国务院《卖*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制度性质

1,行政强制说。该说认为收容教育是一种具有特殊内容和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教育措施,被收容教育人员除了须接受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参加劳动外,还必须接受性病的检查与治疗。

正如法学学者早已公开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有暂时性的色彩。但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相比之下,已经超过部分刑罚的时间(《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外加被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暂时性措施”的理解。收容教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从收容教育的内容、期限等方面来看,收容教育措施带有明显的惩戒性和行政处罚性;收容教育与普遍被定性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而与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又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行政处罚性更能反映收容教育的法律属性。

3,保安处分说。该说认为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措施,在实施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处分内容上,基本具备了保安处分的一般特征,可称为“有保安处分色彩的强制措施”,属于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4,违法惯常行为矫治措施说。该说认为收容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对具有惯常性违法行为倾向的违法者的行为矫治,这是整个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所以应定性为违法惯常行为矫治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收容教育所的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

收容教育所的名称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盟、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教导员)一人,副所长一至三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民警和相应数量的工勤人员。

民警的配备: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收容教育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月平均收容教育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其中医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所长、政治委员(教导员)、副所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辅导、医务、财会工作的民警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收容教育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为谋取私利,利用被收容教育人员提供劳务,切实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严禁私放被收容教育人员。

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办公区、收容教育区、劳动生产区、医疗区等,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教育、文体活动器材及交通、通讯设备。

第八条 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必要的设备、器材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报请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的;

(五)有严重伤情的。

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先行强制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登记造册,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其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收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担保人保证书》、《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在所期间表现情况(奖惩及学习情况等)记录、《收容教育人员出所鉴定表》、《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等。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将《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鉴定》、《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收容教育人员财物处理登记表》归入其档案。

收容教育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办案机关查阅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须持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有效证件并经所长批准。 第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行规范化管理。被收容教育人员必须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收容教育区;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经所长批准,由工作人员带领。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须持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所长批准,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保障安全,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严防被收容教育人员逃跑、自杀、行凶、互殴等事故和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性别、有无性病和是否成年等不同情况实行分别管理。

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严格实行被收容教育人员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过错程度和悔改表现实行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升降等级。

第二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给予表扬、升级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向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拒绝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予以警告、降级或者延长收容教育。

需要延长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向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延长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或者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举报、控告等材料,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主动坦白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从宽处理。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经所长批准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经批准离所的,发给《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按准假天数收取,每日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无力交纳的,可以适当减免。

保证金由保证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性交纳。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期回所的,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对逾期不归的,收容教育所应当负责追回,并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罚款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余部分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不具备医疗条件或者短期内无法治愈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鉴定后,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予以所外就医,并通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

自伤、自残的,不予所外就医。

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容教育期满的可按期解除收容教育;有立功表现的,可按规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所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收回所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填写《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尸体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其遗留财物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教育,应当坚持因人施教、分类施教、以理服人、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实现教育的课堂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三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卫生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学习劳动技能。

第三十五条 对文盲、半文盲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应当开展扫除文盲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小学、中学文化补习;对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被收容教育人员,鼓励其自学,可以组织其参加各类自学考试。

第三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劳动教育应当坚持立足思想转变、着眼解教就业、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对参加劳动生产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保证安全,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收容室应当通风、采光,防暑、防寒、防潮。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收容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收容教育所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收费标准由公安机关商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家属交纳的生活、医疗费用由收容教育所开具收据后统一保管,并建立使用帐目。

第四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食堂应当单独设置。收容教育所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并按月公布伙食帐目。

对少数民族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根据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卫生所或者医务室并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应当有供被收容教育人员淋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收容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绿化、美化收容教育所环境。

第四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第四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经所长批准,可以住院治疗,并应当派民警值班看护,严防发生脱逃、自杀等事故。

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患有传染病的,必须立即隔离治疗。

第四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开展劳动生产的收入,应当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劳动生产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设置帐目,严格管理。 第四十六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来往信件由收容教育所统一登记、收发。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物品。

第四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访。一般情况下,每月可探访一次,每次不超过三人。

其他人员、国外、境外亲属要求会见的,须经收容教育所所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会见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证明,经收容教育所查验登记。无证件、证明或者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四十九条 会见须在会见室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会见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可责令停止会见。

第五十条 捎带或者邮寄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物品,须经收容教育所检查、登记后交本人。 第五十一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通知家属或者单位领回,同时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五十二条 收容教育期限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收容教育人员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被收容教育人员因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并被决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和所外就医的期限应当计算在收容教育期限内。违反有关规定的,离所期限不计算在收容教育期限内。

第五十三条 因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或者少年收容教养的, 收容教育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出所手续,并将其在所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第五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出所时,收容教育所应当在《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上载明出所原因及去向。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并由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上签字捺印。

第五十五条 对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员,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回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 第五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容教育与劳改有何区别?(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有什么深远意义?)

好了,今天关于“收容教育和收容教养的区别”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收容教育和收容教养的区别”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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