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公司作为被告的管辖规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解答有关被告住所地的认定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开始探讨一下被告住所地的认定的话题吧。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知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道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专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属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民法里面住所是户籍所在地,在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住所,住院除外,在这里,住所和视为住所是两个概念,那么经常居住地就是视为住所,那么他提的这个概念就不难理解了啊,你要在经常居住地行使权利,那就必须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起诉时仍在那个地方居住。
对于户口签出未落户的,他的住所还是确定在原户籍地,所以当然就有管辖权了。
公司作为被告的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作为被告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是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的,则该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有多个被告的,这多喝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的,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个案件多个被告的,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两被告住所地不一样如何确定管辖
法律主观:
有多个被告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去约定的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受诉法院所在地”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首先,受诉法院的认定,原告提起诉讼,受理案件的法院,这一点很好理解。比如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那么顺德区人民法院就是受诉法院。
其次,受诉法院所在地,所在地如何理解?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区?还是市,还是省呢?在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起诉是在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
起诉是在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起诉的流程一般如下:
1、写好诉状,去当地法院立案;
2、立案后看自己的案子归哪个审判庭管,然后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
3、开庭,在法庭上各自陈述事实和理由;
4、法院经过审理后下达判决书让双方签字领取;
5、领取后15日内都没有上诉的话判决就生效;
6、判决书中会规定生效后几日内让被告支付欠款,如果到时候被告不支付的话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到得到自己该得的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可用凭居住证明和暂住证来证明。
公民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从起诉之日起算公民在所居住地点居住不足一年,但自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曾在该地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中央审议通过。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目前中国不少地区已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目前仍推行暂住证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临时居住证)等城市。
暂住证的开具机关是基层派出所,而居住证明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居委会、小区物业、村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都是对于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比较掌握的单位,这两种材料也是法院所认可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居住证办理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系统,但经核实发现来穗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在系统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已发放《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同时作废,居住证予以注销并收缴。
2.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4. 代办证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百度百科-暂住证
百度百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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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好了,今天关于“被告住所地的认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被告住所地的认定”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