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山东辱母案当事人于欢:不看以前报道,过好当下最重要,怎么看?(如何看待“辱母杀人案”)
因为此事刺死辱母者,于欢还先后多次被判刑,最后改判5年,2020年11月8日,于欢才得以释放出狱。对于杀人犯,很多人从内心是感到厌恶的,愿意过多提及,但于欢的情...
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的今日更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更新,更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探讨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订婚!山东辱母案当事人于欢:不看以前报道,过好当下最重要,怎么看?
因为此事刺死辱母者,于欢还先后多次被判刑,最后改判5年,2020年11月8日,于欢才得以释放出狱。对于杀人犯,很多人从内心是感到厌恶的,愿意过多提及,但于欢的情况有所不同,他是为了保护自母亲。
于欢服刑的日子里,外界社会网友无时无刻不再关注,就想看这样一件案件该如何判决,作为一个男人难道保护自己的母亲错了吗?后来结果也没让大家失望,于欢从无期改判有期,又改判五年,因在监狱内多次有立功表现得以提前释放。
提起“辱母案”,相信很多朋友都有印象,这起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的答案可以说是轰动了全国,其影响力丝毫不比现在的“唐山打人事件”小,面对着自己的母亲被11名催债人长达1小时的凌辱,在求助无果的绝望情况下,拿出水果刀对这些暴力催债者进行乱刺,导致那位脱下裤子侮辱于欢母亲的催债人死亡,另外有3名催债人受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这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并掀起了巨大的舆论风波,同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一年多来,于欢经常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包括带父亲体检、河南暴雨时捐献物资、与家人吃团圆饭、开店创业等,获得不少网友鼓励。于欢曾告诉潇湘晨报记者,那起轰动一时的“刺死辱母者案”中,自己的做法有些冲动,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难以弥补,他后悔,因为自己触犯了法律,同时他也称,自己不愿再回想往事。
2022年6月17日,于欢在社交平台连发多个视频宣布订婚,不少网友送上祝福,有网友在评论里留言:“是当时救母的那个于欢吗?”于欢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或许是因为很多人都在关注此前的案件,现在他希望的是过好当下的生活。
于欢很热情地跟大家打招呼,面对镜头,于欢表示,谢谢社会广大网友对我的关心,见证我们的订婚仪式。在这里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给我树立了生活的信心,让我得以快速调整过来,好好工作并在此期间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幸福!
曾经有人问过我,为了保护母亲而伤人后不后悔,我只想说一句,作为子女保护父母是应尽的责任,如果可以重来,我依然会去那么选择。在此,我也跟逝者道个歉,毕竟因为我他丧失了生命,他也有父母家人和孩子,希望他们能够一切安好!
如何看待“辱母杀人案”
辱母杀人案
最近网络上的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根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偿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作为法官,审判终身追责制度已经形成,没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审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许没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伦理的角度,看着母亲被侮辱,求助警察又无所作为,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又仿佛合情合理。
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欢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法律与伦理不应该成为对立的双方,不应该成为彼此撕扯的对象,因为二者有着相同的目标: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一: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
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出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出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
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三人对于欢母子有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行为,但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没有走开,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讨债一方(李忠)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衡量看,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不相适应。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底线弑母案最后怎么判的了
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底线》 辱母案当中,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星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定雷星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其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底线》辱母案当中,雷星宇造成了一死一重伤两轻伤的后果,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刑诉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底线》辱母案当中,犯罪地为榕州市一家公司内,雷星宇的居住地也是榕州市,因此该案应当由榕州市的法院管辖。 刑诉法第21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底线》辱母案当中,雷星宇造成了一死一重伤两轻伤的后果,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应当由中院管辖。 结合上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最终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诉法第35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刑诉法第35条第3款进行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是刑罚条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底线》辱母案当中,雷星宇是满足这个的。 第二个是现实条件,也就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了的,就不属于应当法援的情形。如果橙子哥没有遗漏剧情的话,一审里面并没有告诉大家雷星宇的家属有没有为其委托辩护人。 在后面的剧情当中,也就是二审当中,宋雨霏从助理处得知雷家从北京为雷星宇请了一位知名的刑辩律师,而且费用不菲。橙子哥由此猜测,一审当中雷星宇进行法律援助辩护的可能性应该也很低,高概率是其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而且应该是两位。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
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已经出来。今天上午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结果出来了,对于辱母杀人案法院宣判结果是五年有期徒刑。想知道辱母杀人案二审最新进展的同学也应该放心下来,毕竟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不是最坏的。因为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结果应该遵从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辱母杀人案二审的判决宣判结果就是如此。下面全是由国柱我整理的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还不赶紧过来看看,喜欢的就来挑选一个吧。
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_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结果_辱母杀人案二审最新进展
于欢案二审今天上午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法院裁定其行为防卫过当。
辱母杀人案二审庭审5月27日上午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为: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另据山东聊城新闻网5月26日消息,聊城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吴学占涉嫌向于欢母亲苏银霞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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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是一名法学系学生,对于这个辱母杀人案也是非常注重的,有着自己的观点。
辱母杀人案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一审结束后宣判被告人于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社会舆论几乎就炸了锅,小编也表示非常不支持这个判决,下面是小编自己的一些观点。
首先,是被害人先实施不法行为,给予于欢重大的精神摧残,再加上民警的漠视,将于欢的心理防线彻底击垮,才做出这样的行为。
其次,被害人在受伤之后没有拨打120,而是自行驾车去医院,而选择的医院也不是最近而是相对较远的医院就医,并且在就医的过程中与护士发生争吵不能及时救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被害者本身作出错误的决定导致的后果不应让于欢一个人来承担。
最后,本案一审判决为故意伤害罪,我持不同意见。被害人对于欢母亲实施恶劣行为,非法拘禁于欢与其母亲,被害人的行为给于欢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在警察来到进行求助,办案民警两句话草草了事离开,导致于欢心里崩溃,做出这样的自救行为,小编认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多属于防卫过当来判处,一审结果量刑过大。
另外,此案应该考虑期待可能性这一因素。来自黑社会的非法拘禁,涉黑民警的失职行为,身为一个血气方刚的成年男性,在看到自己的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外加民警的失职,我们不应该期待本案于欢有着更好的解决方案,希望这一因素能够加以考虑。
小编期待二审能有一个给社会、给我们一个相对公平理性的判决。
辱母案于欢什么情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好了,今天关于“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