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于欢:从无期改判5年,狱中受6次表扬,如今怎么样了?(“辱母案”涉黑团伙头目被判多久?)
2020年11月,“辱母伤人案”的于欢出狱了,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到5年有期徒刑再到减刑,他出来了,母亲也等到他回家了。因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辱母案判决结果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辱母案”于欢:从无期改判5年,狱中受6次表扬,如今怎么样了?
2020年11月,“辱母伤人案”的于欢出狱了,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到5年有期徒刑再到减刑,他出来了,母亲也等到他回家了。
因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杀人犯,很多人从内心是感到厌恶的,愿意过多提及,但于欢的情况有所不同,他是为了保护自母亲。于欢服刑的日子里,外界社会网友无时无刻不再关注,就想看这样一件案件该如何判决,作为一个男人难道保护自己的母亲错了吗?
后来结果也没让大家失望,于欢从无期改判有期,又改判五年,因在监狱内多次有立功表现得以提前释放。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于欢出狱一年半以后,再次传来了好消息,他订婚了。他的未婚妻是一个很贤惠的女子,也有人说女方一脸的富贵相。
于欢的人生是曲折的,同时也是幸运的,出狱后不到两年,就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人生幸福。辱母案在开庭审理的时候,面对法官询问缘由,于欢发出灵魂拷问,如果你们看到别人欺负你们的母亲,那个时候你们会怎么做?
十分简短的一句话,瞬间就让整个法庭沈默了下来,也许作为法官,他们也无法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最后于欢才得以改判五年。其实这样的问题,不管法官回答不了他,任何人都回答不了,因为没有任何人一个人能做到母亲被欺负无动于衷,若真是那样还配为人子吗?
有了以往的经历以后,于欢也变得更加阳光,直到如今寻觅到真爱,也许正如他自己所说,这一切它都是最好的安排,上帝给你关了一扇门,就会额外给你打开一扇窗。
“辱母案”涉黑团伙头目被判多久?
5月1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一: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
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出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出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
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三人对于欢母子有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行为,但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没有走开,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讨债一方(李忠)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衡量看,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不相适应。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辱母案”当事人于欢升级当爸,妻子顺产诞下一女
极目新闻记者张万军
1月26日,大年初五,山东聊城“辱母案”当事人于欢迎来了女儿出生的喜讯,他和家人非常激动,众多网友纷纷送上祝福。
于欢妻子顺产生下女儿
极目新闻此前报道,7年前,22岁的于欢不堪母亲受辱,用水果刀捅伤4名暴力催债者,致1死3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在2020年11月18日提前获释出狱。2022年8月5日,于欢在山东聊城冠县一家酒店举办结婚仪式,受到众多网友的祝福。
1月27日,于欢告诉极目新闻记者,1月26日晚8时40分许,他的妻子在聊城市一家医院顺利诞下一女,母女均平安。他非常高兴,目前正在医院照顾妻子和女儿。
于欢介绍,1月25日凌晨4时许,妻子突然觉得不适,他们紧急赶往医院,办好入院手续准备待产。经过两天的等待,妻子顺产生下女儿。
得知于欢当爸的消息后,很多网友为其送上了祝福,有网友评论称,“从一开始的案件关注到你,到现在升级为爸爸,这一路走来喜忧参半,祝往后余生平安幸福!”
于欢的姐姐则表示,家里人都特别激动。过去一年,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于欢和家人都比较顺利,很感谢网友们一直以来对他们的支持和关注。
延伸阅读
走出“辱母案”的于欢:回报社会的感觉很好
极目新闻记者张万军
2022年8月5日,一场普通的婚礼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婚礼的主角是山东聊城小伙于欢,一个虽然久违却让许多人难以忘记的名字。
6年前,22岁的于欢不堪母亲受辱,用水果刀捅伤4名暴力催债者,致1死3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在2020年11月18日提前获释出狱,于欢的每一步都全网关注。
如今,于欢成了幸福的新郎。过去的波折他一笑而过,但网友们当年对他的支持他从未忘记,他在努力地感恩和回报。
于欢的结婚照
入狱
2016年4月14日,因无法偿还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的高利贷,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讨债者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绝望的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之一杜志浩于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个判决结果让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难以接受。在苏银霞眼中,儿子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孩子,高中毕业就进了自家工厂干活,为人处事老老实实,从不惹是生非。这次儿子为了保护她才做出极端行为,事出有因,不该判这么重。
此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于欢获得减刑,获释回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高利贷放贷者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9项犯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终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绝望
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结果时,于欢正在看守所里,得到消息的他顿时感到绝望了。他觉得,自己最少也要在监狱里待上20年,出来都40多岁了,人生最美好的时间都已经过去了,这辈子没有盼头了。
此后的一段时间,于欢每天都处于浑浑噩噩的状态,心里空荡荡的,不知道每天的时间是怎么过的。
“当时我已经认命了,觉得即使提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想让家里接受这个结果算了,免得浪费精力。”于欢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后来他知道家里提起了上诉,但对此也没抱有多大的希望。
2017年6月,于欢从律师处得知自己被改判5年有期徒刑的消息。他一下子看到了希望,心情也彻底变了,对未来充满了期待。
在监狱服刑期间,于欢的心态平和,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他想着,每过一天,距离出狱的时候就近一天。监狱的生活对他来说,再也不像以前那么难熬。
于欢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后来得知了社会和媒体对于此事的关注,“非常感谢社会和媒体的关注,给了我极大的支持和鼓励。”
苏银霞则说,她得知一审结果后非常自责和愧疚,觉得自己拖累了儿子,所幸二审结果给了他们新的希望。
创业
2020年11月,于欢提前获释出狱。刚到家时,他非常激动,每晚都睡不着觉,一晚上下来只能睡上两三个小时。两个多月后,他的心情才平复下来。此时的他却又陷入了迷茫之中,他发现4年多的监狱经历已让自己和社会严重脱节,很多东西都不懂。
“他当时连手机转账、收发微信红包都不懂。”苏银霞说,回家后于欢想找份工作,重新开始生活。但因为有案底,他的求职之路并不顺利,求职时多次被拒绝,这让他很受打击。所幸他以前的朋友主动联系他,开解他,很多网友也通过网络支持他,才让他走出了心情的低谷,重新振作起来。
2021年7月下旬,河南郑州等地发生特大暴雨。于欢和朋友们募集了一些矿泉水、方便面、饼干等救灾物资,跟着山东救援队前往河南新乡开展救灾活动。在这次公益活动中,于欢感受很深:“此前自己受到了社会的大力支持,这次他终于能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这种回报社会的感觉很好。”
2021年中秋节,于欢在大街上摆摊卖月饼,很多人慕名而来,几十箱月饼一晚上就卖光了,这给了他一个启发。加上他和姐姐都喜欢吃小零食,他决定开一家小零食店。这个决定受到了家人的支持和鼓励,母亲和姐姐全力帮忙。店子开起来后,不仅得到了周围群众的热心支持,还有不少来自邯郸、莘县等周围的居民前来购买,他们经常会跟于欢或其家人说上几句鼓励的话。
一天中午,一个穿工作服的中年男人骑着自行车到了于欢的店里,他是一家塑料厂的工人,早上8点刚下夜班,就骑了3小时车从40公里外的隔壁县城赶来买零食。这令于欢非常感动。
于欢的零食店经营已经步入正轨
“其实开店很辛苦,每天都从早忙到晚,几乎没有闲下来的时候,但这种忙的感觉令我感到充实。”于欢说。
如今,于欢的零食店经营已经步入了正轨,他准备着开第二家零食店。
网红
出狱后,于欢发现自己竟然如此受网友关注。他在几个网络平台上注册了账号,经常发布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偶尔也会做一些直播,和网友进行互动。如今,他在某社交平台上一个账号就有26.4万粉丝,另外一个网络平台上的粉丝也达到了1.5万,比很多网红的粉丝数量还要多。由于于欢在网络上有着不小的影响力,有公司联系上他要求谈合作,有的希望他能够直播带货,有的希望他代言商品。这些于欢基本上都婉拒的,他认为自己不算名人,不想靠这个炒作,也不希望被别人炒作。
于欢进一步解释说,自己之所以能有今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广大网友对他的关心和支持,他会永远记得这份恩情。如果他做直播带货,一旦对货品质量控制不好,可能会给支持他的网友带来伤害,辜负了他们的信任。
在和网友沟通互动的过程中,于欢也曾遭遇过网暴。对于这些,他都一笑而过,“毕竟大多数网友都是支持我,信任我的,我不可能要求所有的网友都支持我。”
如今,于欢和家人的关系良好,和新婚妻子感情融洽,一家人过得幸福而忙碌。
账号截图
“非常满意,我很享受现在这种平淡而充实的生活,可以每天和家人和爱人在一起。”于欢说,服刑的经历让他变得更加成熟和理智了,以后做事不会太过于冲动。
5年来,于欢的代理律师殷清利见证了于欢从绝境中奋起的过程。他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于欢从一个茫然不知所措的青年蜕变成一个成熟有担当的男人,一路走来非常不容易,他也感到高兴。
于欢案发布新的审判结果。如果你是于欢,案件发生时你会怎么做呢?
3月25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整个舆论场。
截至目前,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阅读量已超过6亿。
这篇报道称,2016年4月14日,山东民营小企业家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遭到恶意讨债,在母亲受到讨债人“极端手段侮辱”、出警警察借故离开的情况下,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伤四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但因失血过多在医院死亡。聊城中院于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是否无罪,知著君无法断言。但在如此“现象级关注”的背后,是什么在牵引着我们愤怒的情绪?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又是怎样一步步形成的?
这场舆论风波的源头,就是南方周末这一篇深度报道。报道一出,立刻引发网友热议——
“极端手段侮辱”、“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凌辱”…… “辱母”的细节成为了网友情绪煽动的导火索,当众辱母,儿子必然群情激奋,这是一个人本能的血性。
读完报道,不得不佩服记者王瑞峰的调查能力;但是,当我们冷清地再来回顾这篇长文时,报道上的有失公允似乎成了这场舆论最初的引爆点。
首先,从“辱母”这一关键细节来看,记者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词汇——“极端手段侮辱”,看似是记者在规避一些不雅字眼,实则却让不少读者望文生义。
微博用户@张洲的理解是:“那帮歹徒当着儿子的面,掏出生殖器抽母亲的脸……”
网友在这样的具体细节描述下,自然被激起了愤怒——
事实究竟是什么?
根据判决书里于欢的口供,催债人员脱裤子露出下体后,被员工马金栋及时劝阻,并没有提到“生殖器抽母亲的脸”这样恶劣的行为。
@张洲对报道产生的误解,导致了不少的负面情绪,其影响也十分广泛:转发量14万,点赞数15万,评论量5万。正是由于南周记者细节处理的模糊性,给读者带来了二次解读的扭曲,方才催生了舆论的苗头。
有人可能会为南周辩解,这是出于报道的儒雅而刻意规避不雅字词。但知著君认为,这篇报道的核心就在于此,挑动网友神经的关键也在此,模糊性的描述只能让舆情恶变。
其次,从新闻写作的角度而言,报道中大量使用形容词,如“瑟瑟发抖”、“咬牙切齿”、“几近崩溃”等等,记者的主观情绪植入在文字之间,故事化的描述虽然极具代入感,但这篇报道呈现的情绪煽动性,仿佛让我看到了赫斯特当年**小报的“风采”。
此外,还有网友指出,报道中几乎全是被告方(于欢)的证人证词,对于原告方(杜志浩)的描述是一些“背景信息”的补充。
微博@辟谣与真相指出,“作为媒体,本应把正反两方的说法,都全面、如实的告诉受众,让受众自己判断,不能片面报道误导受众……”
并且,该微博还附带了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律师于24日晚的微博截图,直指其“热炒”嫌疑,而这条微博目前已被删除。
这篇颇受争议的报道,就这样拉开了舆论激荡的序幕。知著君并不是想为杜志浩等人洗白,这样的恶劣行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靠新闻媒体的口伐笔诛,难免会模糊事实、裹挟民意,这样的做法只会引燃舆论。
依靠着南周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和判决书两份资料,媒体纷纷扑上了这块“人血馒头”,“刺死辱母者”俨然成为了一个传播符号,其背后渗透着法制与人情的探讨、良知与正义的拷问,就像媒体话题创造的天然酵母。
根据人民网舆情检测室的数据显示,截至26日22时,与“刺死辱母者”相关网络媒体报道达到3972篇,微博4702条,微信文章2352篇(上述均不含二次转发)。网络俨然成为一个巨大的舆论场域,观点的讨论主要有三:
其一,情理与法律的关系。比如,作家易中天在《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文章里认为:“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
其二,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江苏省高级法院助理审判员桂公梓在《讨论“辱母杀人案”的正确姿势》中认为——
其三,警察是否渎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从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践行中的痼疾》一文中指出,“当地警方如果能够正常适用法律,接警到源大工贸后就应该采取措施,追究杜志浩等一干人员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至少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辱母”、“杀人”、“判决不公”、“渎职”……正是这些戳中社会大众痛点的标签,让舆论在社会化情绪的累积中广泛传播。根据新榜趋势的数据统计,微信公众号诞生10万+爆文近百篇,点赞数量最高的20篇如下图所示
自媒体时代,在信息不足时,往往情绪先行。仔细看看这20个标题,“血性男儿”、“恶霸”、“冰冷”……无不具有煽动性,情绪化的字眼无疑是收割“民意”流量的利器。
然而,这些情绪色彩极浓的文章,又对舆情走向带来何种影响呢?
诺依曼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提出了意见气候形成的三个条件:多数传播媒介报道内容的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果;同类信息传播的连续性和重复性,由此产生累积效果;信息到达范围的广泛性,由此产生遍在效果。
自媒体文章连篇累牍地覆盖,恰好给舆论的扩散提供了“气候”,遍在的煽动情绪让个体心理逐渐向群体心理转变。从清博舆情的微信分析可以看出,从26号到27号,网友的负面情绪正在增长。
26/27
正当舆情不断升温之时,25号晚上,@济南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一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迅速给这场硝烟四起的舆情处理——火上浇油!
无论是“躲猫猫事件”,还是去年的“雷洋案”,网友对警方的公信力早已习惯性质疑,定型化效应十分明显,这为舆论兴起提供了舆情基础。当“刺死辱母者”案事实尚不确凿时,网友等待着官方的回应,而等来的却是一句对舆论谴责的话语。
网友纷纷表示不满。不料,@济南公安次日再发微博“毛驴怼大巴”,这张情绪化的微博被网友解读为“政府是大巴,群众是驴,驴怼大巴,不自量力”。
聊城政府迟迟未开口,当人们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之时,往往会以一种“补偿心态”将注意力转移到其它矛盾之上,从而为舆情诉求寻找到一个释放的渠道。而济南公安高级自黑,那我就来做这个“渠道”吧。
“毛驴怼大巴”事件无疑是对民众的焦虑情绪添柴加火,进而滋生了反向的社会情绪,在引发社会大众对政府机构不信任的同时,也为“刺死辱母者”案的进程带来干扰。
现实的情况正是——舆论看似热闹,但真相依然原地踏步。频频发生的次要热点让引导失去准心,各种跑偏的舆论话题干扰着核心议题的深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大众的焦虑与情绪化更加严重,舆情呈现梯度式升温。
在感性化和情绪化的发声中,网友们各抒己见,在激烈狂热的舆论环境中针尖对麦芒,其中裹挟的反向社会情绪,已经出现了“舆论审判”的倾向。
随着事件的逐步发酵,诸如此类的情绪越来越多,从@头条新闻发起的两个投票可以看出,网友的极化情绪被“辱母”这一细节所点燃,对于“法理情”的讨论,形成了舆论一边倒的强烈共识,质疑着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舆论审判”对司法审判带来的影响有两个方面。积极面在于倒逼司法部门的行动,如促成收容制度废止的“孙志刚案”;但是,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影响极大地“彭宇案”。
当于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时,网友以压倒性的声音呼喊着“无罪”或“减刑”,为了避免出现“雷洋案”的复杂舆情,这一次,官方的回应及时而有效,稳住了摇摇欲坠的公众之心。
26日10点43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称,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此案。
11点16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派员调查”,转载量7万,点赞数31万次。
11时37分,@最高人民法院转载@山东高法通报微博;12点50分,@山东公安表示,“已派出工作组”;下午16点27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称,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在舆论引爆后24小时后,官方通过微博平台频频发声,相关通报中直言审查重点为“于欢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可以说变相回应了“是否存机械适法”、“警察执法是否规范”这两大核心舆论关切点。
这一次,司法部门并未选择性失语,多层级的官方连环回应,司法与舆论再现良性循环。政府对民意和程序正义的重视,让不少网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除了官方的及时回应之外,两天之内,各大媒体也表现出了应有的风范。以澎湃新闻、人民日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华西都市报为首的媒体,反应迅速、追踪及时,短时间内拿出角度各异的采访、报道、评论,集体发声。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事实信息较为模糊,各家新闻媒体纷纷展开实地采访,补充了最初报道中未呈现的大量信息。
与自媒体的评论文章相比,各大媒体的评论更显理性,无论是对“于欢是否无罪”的探讨,还是“情理与法律孰轻孰重”的深思,都带着这个时代坚韧的印记。
一桩旧事,一篇长文,轰动了整个中国。
辱母,杀人,正义……这些标签成为了社会化情绪的聚焦点,放大了舆论的影响烈度。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公众对潜在风险的恐慌担忧,对公权力和程序正义现状的极度失望。
在“刺死辱母者”这起案件中,我们既要看到一些记者深刻的调查能力,也要看到社会化情绪在舆论的裹挟之下如何变异。
在我们把“舆论”当做一种伸张正义的力量时,也要保证其理性和规范,别让你的发声裹挟着过多的社会化情绪。一件议程的处理,还是需要社会理性共识的凝聚。
辱母案于欢判几年?
法律分析: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辱母杀人案的真相是什么,于欢上诉有结果了吗?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3、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今天关于“辱母案判决结果”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