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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关于婚内忠诚协议书需不需要公证的,以及找找律师写离婚协议书多少钱等问题。...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忠诚协议需要公证吗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婚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关于婚内忠诚协议书需不需要公证的,以及找找律师写离婚协议书多少钱等问题。

一、婚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二、找律师写离婚协议书多少钱

因各地物价水平、各律所声誉、各律师名望等不同而上下多少有出入,一般城市得500元左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忠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签订就有效,看内容,一般不需要公证。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规定。

但这一条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本案中,被告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向原告出具的忠诚保证书具备可操作性,一旦出现保证书中的事实发生,在离婚时就可以依照执行了。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虽然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能还没有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也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

“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先看一则案例:

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10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虽然两人年龄悬殊十几多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5年3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手印。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底,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某。之后,无论赵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16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务之家总监刘兆波律师,这个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便起诉法院一般也不会给予支持。

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财产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的“桥梁”,目的在于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忠诚协议”离婚有效吗?此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忠诚协议?离婚有效,但此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及协议内容和条款来判断。

在现实生活当中,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夫妻之间签署忠诚协议的人越来越多。家事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时,经常会遇到此类状况。

?忠诚协议?离婚有效。

关于中成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履行方式上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可以由双方自愿履行,但不能通过外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

可当两个人因感情破裂想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时,?忠诚协议?在这个时候是有效的。如果确定对方已经违背了协议内容,并且有相关证据,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忠诚协议?在离婚时有可能被支持。

此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虽然现阶段法律仍然没有明确否定忠诚协议效力的规定,但此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协议内容条款和判断。

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民法典》第1043条的具体化,此条法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4条中也有规定:如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起诉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以履行协议赔偿义务而反悔,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以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确实存在过错,在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会给予照顾。

最后,?忠诚协议?除在离婚时有可能被支持,正常状况下并不被支持,也就意味着并不受法律保护。

一对夫妻想要把生活过好,采用忠诚协议的方式无疑是行不通的。只有两个人真心相爱,真心付出,未来才有可能生活得更加美好。

夫妻的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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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提问:

我和李某在5年前结婚,李某为表忠诚,为我写下一份“忠诚协议”,内容是:双方互相忠诚婚姻,任何一方若背叛婚姻,二人居住房屋归忠诚一方所有。 2年前,李某退休,开了一家小型超市,因为我尚未退休,他聘请了一位年轻的许某帮忙,今年年初开始,我发现二人关系密切,最近,我确定了二人确有不正当关系,并掌握了确凿证据。事后,我和李某协商离婚,但是李某对我们约定的“忠诚协议”反悔,要求均分所居住的房屋。如果我以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律解答: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您和李某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跟老公约定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只要是“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人身自由和他人权益,夫妻双方用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忠诚协议”就是有效的。

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如果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当认定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协议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由双方当事人因情爱自愿签订,自愿在违背忠实义务后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对双方理应有约束力,这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异曲同工之处。“忠诚协议”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理,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过错责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归根到底是对财产权利自由处分的协议,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具有惩罚性的财产约定。

“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身体忠诚是夫妻生活的基础所在,保护这种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一纸夫妻忠诚协议虽然可以让有过错的一方付出“爱的代价”,却无法对夫妻爱情进行保险,忠贞的爱情需要夫妻双方的精心呵护和经营。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一种时尚,有的夫妻还对夫妻忠诚协议予以公证。当夫妻一方实施有违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时,另一方则要求对方依据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此引发大量的家庭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聚集于法院,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挑战。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双方自愿约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过错方将会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一种协议形式。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当前,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肯定说日渐占据上风。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双方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显现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并无明显的界限。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当婚外情者不能主动承担道义责任且构成违法行为时,法律就应该予以制裁。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无过错的对方。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打击“包二奶”、“养小三”等婚外情现象,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用书面的形式将法定的权益体现出来,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拒斥婚外情行为,促进夫妻双方人格的发展与尊严的维护,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原则。 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婚外情。婚姻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情况涉及更高层次的道德问题,夫妻爱情不是单靠法律所能解决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婚内协议书需要公证吗(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好了,关于“忠诚协议需要公证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忠诚协议需要公证吗”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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