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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0岁,因工伤办理了退职,现在另一个单位打工交着保险,还能退休年龄还能退休吗(平安建设讲话稿)

不能。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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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0岁,因工伤办理了退职,现在另一个单位打工交着保险,还能退休年龄还能退休吗(平安建设讲话稿)

我今年40岁,因工伤办理了退职,现在另一个单位打工交着保险,还能退休年龄还能退休吗

不能。

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

第三人:成都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

原告李某某原系某航天工业公司7304厂职工,于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了退休手续,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李某某经人介绍到某机电公司务工,同年9月17日,李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李某某就此向市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保局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0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07-1号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川劳社函2003261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261号复函)中关于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受伤害人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故其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某机电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性质属于工伤。《劳动法》并未剥夺退休人员劳动的权利,市劳保局所依据的261号复函与上位法《劳动法》相抵触,请求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市劳保局答辩称,李某某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适格主体,其与某机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市劳保局作出对李某某不予认定工伤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机电公司述称,李某某系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重新受聘于第三人公司所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维持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据此,《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职工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故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劳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市劳保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某机电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李某某作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其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劳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等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261号复函的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本案中,李某某退休后到某机电公司务工,其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故李某某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审被告市劳保局依据261号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李某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二、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0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论证]

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审判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我们认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再考量伤者的受伤情形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具体到本案,承办法官经反复研究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退休人员因工受到的伤害可通过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途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妥当的,也对规范类案审理提供了可予示范的裁判规则。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尽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因公民的年龄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及是否应获得报酬等而有所区别。但《宪法》同时也规定,公民享有休息权和获得社会保障权,故国家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对公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了限缩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公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被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再聘用单位应按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按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3]261号文件《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的复函》更明确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看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劳动者,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是因为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是国家对已退休的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参加劳动。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的平均寿命也不断延长,大多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仍能发挥一技之长。另外,一些退休待遇较低的退休人员仅靠退休工资尚不能完全满足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其再就业是较为普遍的情形。如果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的对象之外,是否会导致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我们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及被雇佣者存在控制、支配和隶属关系,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一定的工作时间,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被雇佣者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雇主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雇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体现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意思自治之约定,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雇佣关系即告成立,国家对双方约定的待遇、退休年龄及参加社保等内容不予强制干预。因此,作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其因工受伤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应当根据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雇佣关系,要求该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办发(2005)9号《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从本案来看,退休后的李某某到某机电公司务工,与该公司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了用工协议,该协议的性质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李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请求某机电公司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除本案例中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务工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招录超龄农民工这一普遍现象。我们认为,对于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问题,应当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有所区别:对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的再就业不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因工受伤应通过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而对于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形则可以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对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曾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退休人员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雇工的区别对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仅限于农民工的范围为宜。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因工伤害则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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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讲话稿

二是自身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从工作现状看,面对人民群众对和谐城建的期盼和要求,解决影响构建和谐城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面对因信访积案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发现、处置、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从保障机制看,各单位机构设置、力量配备、经费保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工作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正确把握并认真加以解决。

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综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新时期综治工作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抓起,落实第一要务,明确第一责任,切实承担起维护委系统和社会稳定的光荣使命。

三、突出重点,科学谋划,努力开创综治工作新局面

按照中央和盛市委对新时期综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委系统各单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六项重点工作。

一是着力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委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以我委深入开展新一轮“争创”活动为契机,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尽职尽责完成好我们作为综治委成员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把新一轮“争创”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实施、亲自研究工作、亲自解决问题。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要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向委综治工作领导小组述职制度和抓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制度以及干部提拔任用、奖励晋级时书面征求综治部门意见制度。

二是着力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各单位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项”工作,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和完善调解优先的社会利益协调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各单位要切实发挥基层调解员作用,做好思想转化和调解工作,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各单位要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排查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把“两大排查”工作运行机制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要坚持不断加大对“*功”等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深挖“*功”地下窝点,防止出现重大“*功”捣乱破坏事件,及时收缴和消除“*功”反宣品,做好教育转化和成果的巩固工作。

三是着力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14号、辽委办发〔2009〕30号、锦委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切实把综治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各单位增强管理和维护稳定的.重要保证。在2015年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综治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力度,重点推进各单位综治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的落实,确保基层综治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专人办事、有经费干事。委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综治基层基础建设情况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和新一轮“争创”活动考核评比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分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着力开展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平安创建的推进力度,要把平安建设作为让广大干部职工看得见、摸得着、体会得到的一件大事来抓。大力推进“争创全市综治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全面带动平安工地、平安景区、平安家庭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拓展平安创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要大力建设和弘扬平安文化,把“共同维护平安、共同建设平安、共同享受平安”作为平安文化的主题,让平安理念根植于人们思想深处,增强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平安建设的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创先争优、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是突出抓好内部安全稳定工作。首先要注重抓好安全生产。各单位要针对自身职能,切实

特岗教师

特岗教师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特岗教师挥手告别

特岗教师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特岗计划”实施的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2054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20540元的,其高出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设岗县财政负责落实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津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省级财政在计算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其纳入标准支出计算范围。月工资(比如湖南:专科1147元/人本科1247元/人,女生加20元,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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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计划”的实施原则

1.坚持范围,严格条件。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区),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

各设岗县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岗计划”教师。

2.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我省“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政府分管教育的秘书长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部“特岗教师”计划新闻发布会,统筹组织,统一安排。

其职责分别是:

省教育厅:牵头起草我省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方案、招聘办法、招聘简章等,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负责收集各地对特设岗位教师的需求计划、提出各设岗县岗位设置计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负责特设岗位教师公开招聘的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市(州)教育局对拟招聘特设岗位教师岗前培训;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跟踪了解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特岗计划”应由地方负担的经费;对省级部门实施“特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省人事厅: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规定,会同教育厅共同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工作。

省编办: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结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规范管理。

相关市(州)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按省上统一要求,协调组织本辖区各设岗县岗位设置及申报、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各设岗县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岗位设置与申报、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及日常管理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原则上1所学校安排3—5人。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初中,可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小学。少数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也可适当安排一定的特设岗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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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非师范类 特岗教师招聘现场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1年7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招聘对象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 “特岗教师”招聘现场确认点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服务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原则上为本科及以上,所学专业与申请服务的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3、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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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程序和办法

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岗位;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和考核;⑤体检;⑥确定招聘人选;⑦岗前培训;⑧教师资格认定;⑨签订协议;⑩派遣上岗。具体招聘工作按 各地方的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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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计划”的相关保障政策

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按照“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面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⑴少数民族学生加2分;

⑵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及以上“三好生”加4分,校级“三好生”加2分;

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学生,可以累计加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6分;

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以及生源地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 特岗教师的课堂聘。

2.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内,由县级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解除协议。

3.各设岗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4.特设岗位教师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5]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5.“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 特岗教师的课堂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6. 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等手续,并分别报省、市(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今后各市、县(市、区)、乡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各地区在实施特岗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加大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的工作力度,并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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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管理

特设岗位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特设岗位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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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岗位教师的聘后管理

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设岗位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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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岗教师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解决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国家决定自2006年起用5年时间在西部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农村中小学,在不改变教师管理事权的前提下,在现有教师编制内设立特别岗位,由国家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担任特别岗位教师,聘期3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以中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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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招聘热点答疑

□特岗教师收入怎么算?

按照省上四部门通知,对于特岗教师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1.896万元/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于1.896万元/年的,高出部分由县级政府承担。

□哪些情况会被解聘?

聘用合同书中规定,如果特岗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聘用方可以解除合同:伪造学历、健康证明及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聘用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任教学校规章制度的;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岗教师聘期解决后能解决编制问题吗?

特岗教师将有三年的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后,特岗教师仍有多种选择和出路,“如果要在当地继续留任,将保证落实岗位,确保有编有岗。”省教育厅师范处表示。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做客人民网时介绍,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至少有三条出路:一是可以选择在当地留任,保证有编有岗,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二是异地留转,或到城镇学校应聘。今后城镇学校中小学自然减员的补充,首先要补充这些经过了三年实践锻炼的特岗教师。三是可重新选择就业,各地政府包括教育部门要为此提供便利。从西部已实施特岗教师计划的省份来看,三年服务期满后,绝大多数特岗教师选择了留任,有的省份特岗教师留任比例高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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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报考时间及到岗时间

特岗教师招聘信息一般是在每年的五、六月份发布,经过考核、培训等一系列的招聘程序之后,在九月前到所分配的中小学校报到,正式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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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待遇管理

1、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3、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4、在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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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招聘考试面试须注意事项说明

在所有的招教类考试中,面试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现在特岗教师的考试当中,很多时候面试占到六成的分数。在一些在编教师考试当中,甚至会更高,占到70%,80%,为什么这么设置呢?因为你将来是做老师,不管基础知识答的有多么好,如果你不能很好的讲课的话,全都是白费。从面试准备的角度来讲,首先也是讲一个仪表,所有的面试都很注重仪表,但是对于自己身份的识别认知要非常清晰,你现在去考老师,仪表、谈吐要像一个老师,不是像,是从角色认同上就把自己当成老师来看待。如果不像一个老师,可能一下就会被淘汰掉了。虽然现在麻辣教师很受学生欢迎,但是我希望大家在考的时候,还是不要麻辣,要更中庸化一些,社会认知上老师是什么形象,你就打扮成什么样,不要过于前卫,当然邋遢就更不用说了,永远不会受到主考考官的认可。

另外,在面试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形式是说课和试讲,试讲就是正常的讲题。说课很多学生没有接触过,它是老师进行教研活动的方式,就是介绍课程的设置,设计思路,你最终要达到什么样的教学目标等等,既是对在座的考官进行一个阐述,它不是讲课,而是你对课程的设计的讲述。然后说课也好,试讲也好,都可能会有考官提问,考官提问说明比较好,如果不提问大家就可以准备下一场考试了。基本上老师都会提问。

提问主要是分几个类型,最主要的是针对说课的内容,怎么做相应的设计,这很重要。另外,也会问你一些其他方面的东西,比如说你为什么考特岗教师等,也会包括一些教育理论的问题,都会在这个时候问你,大家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回答就好了。

在此特别强调一点,你可能只有5到15分钟的时间进行自我表现,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完全把一堂课的东西要有一个阐述能够说出来,从引入到最后的讲述,到跟学生的互动,到板书环节,如果你有幸讲到最后的话,你要布置作业等等,一项都不能少。如果有少项的话,下面的考官老师会有疑问。当然还有补救的措施,说你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设计进行一个阐述。

作为试讲或者说课最好的方式是,读师范的同学都知道,就是把自己讲的课录下来,哪怕没有老师看,你自己也能看到自己的毛病。

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方案。 1、事权不变,创新机制。“特岗计划”是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区),应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要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

2、省级统筹,公开招聘。省教育厅统一掌握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和特岗教师计划,并组织实施。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设岗县(区)对特岗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1所学校安排不少于3人。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岗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的农村乡镇初中,可兼顾乡镇中心小学。 2009年我省国家“特岗计划”指标4635名,其中初中3112名,小学1523名。“特岗计划”指标分别安排在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霍邱县、寿县、舒城县、裕安区、金安区、金寨县、岳西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潜山县、长丰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等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下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详见附表)。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5月1日以后出生)未就业或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选聘生计划服务期满的人员,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以及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1、公布设岗计划。在各有关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研究确定各县(区)设岗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括设岗县(区)所需教师的学段、学科、数量等内容。

2、自愿报名。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读高校报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报名,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在其报考县(区)所在市报名。由省教育厅学生处、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毕业生所在高校及有关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事厅进行命题、制卷、阅卷等,设岗县(区)所在市负责考务工作。面试工作在市教育、人事部门指导下,由设岗县(区)组织实施。

4、确定人选。各设岗县(区)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等额确定拟招聘人选,并进行考核、体检。拟聘人选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共同审定。因考核、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缺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培训时间约40学时。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法规、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6、教师资格认定。对岗前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拟聘人员,由各设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7、签订聘用合同。拟聘人员与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8、上岗任教。拟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设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设岗学校,由设岗学校安排一线教学工作。 1、“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特岗计划”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其津贴、补贴由各设岗县(区)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与设岗县(区)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人均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招聘笔试、岗前培训费用。

3、设岗县(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招聘面试费用以及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等。 1、特岗教师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其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3、特岗教师在聘期间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3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由各县(区)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县(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工资统发等手续,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分别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备案。各设岗县(区)要按照接收的特岗教师人数等额预留教师编制,以保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能够全部入编。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4、对于服务期满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期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5、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 1、各设岗县(区)要高度重视“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本县(区)的特设岗位设置、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统筹发放特岗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负责特岗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和待遇,创造必要的食宿条件,保证特岗教师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各有关市要大力支持“特岗计划”的实施,加强对所属县(区)的领导和指导,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2、户口和档案管理。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迁至服务学校所在县(区);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教学校;特岗教师人事档案由设岗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3、各设岗县(区)每年要全面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报告并报送所属市有关部门。各地和学校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要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解除合同。每学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人事档案。

九、组织领导

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办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设岗县(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省编办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名称 拟招聘特岗教师数(人)  小 计 初中 小学长丰县 160 65 95 枞阳县 100 100 0 潜山县 10 10 0 太湖县 60 45 15 宿松县 10 10 0 岳西县 5 3 2 临泉县 1000 600 400 阜南县 500 400 100 颍上县 1000 700 300 无为县 50 50 0 裕安区 110 20 90 金安区 180 108 72 寿 县 342 276 66 霍邱县 340 300 40 舒城县 300 200 100 金寨县 280 140 140 利辛县 100 50 50 石台县 35 15 20 泾 县 53 20 33 合 计 4635 3112 1523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哪些

一、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设区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乡(镇)政府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扩展资料:

让政务公开更到位,需要用对办法:

一是完善政务公开标准。公开哪些内容、公开标准是什么、流程是什么,都要有清晰明确的规范;

二是以群众满意为政务公开成效的考量。政务公开的最终落脚点就是服务群众,应将群众能否通过政务公开顺利办事、舒心办事作为衡量政务公开成效的重要标准,让政务公开更细致、更有效;

三是加大惩戒力度,对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予以追责。

百度百科-政务公开

人民网-让政务公开更贴心(民声)

急! 求1983年中发54号文件 2000年100号文件 的 具体内容 谢谢

中发1983 54号不要求了,假的。你看看网上能查到的所谓的文件内容,居然出现了 “全部”之类的字眼,行文措辞很随意,压根就不像公文,倒像是谁的要求一样。而且各个单位都没有收到此类文件。况且人办函[2000]130号是新的文件,说的很清楚了,“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要是中央确实有所谓的抗美援朝人员享受离休待遇的文件的话,人事部办公厅就不能出这么一份文件来推翻中央的文件了。

海南省有过类似的问题 李烈新同志:你在省长信箱发表的《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一文,经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现答复如下:

1、我场从未收到过此文件,从各方查询了解也查阅不到有此文件。

2、经向地方上参加过志愿军老战士询问了解,他们根本没有看到过此类文件,也没有享受干部离休待遇。

3、在互联网搜索,也有人在急查此文件,终无结果。

海南省国营蓝洋农场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2000年不是100号,是130号

2000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部分建国初期参加工作要求将退休待遇改为离休待遇人员工作的函》(人办函[2000]130号)规定:

国家关于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是明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项政策,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中办发电[1999]75号文件,强调“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要求退休改办离休人员提出将享受离休待遇的截止时间改为1950年6月30日之前,和上述规定不一致。对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是政策规定的问题,与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截止1950年6月30日)的界定、授予勋章奖章等的时间界定没有因果关系。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

我今年40岁,因工伤办理了退职,现在另一个单位打工交着保险,还能退休年龄还能退休吗(平安建设讲话稿)

好了,今天关于中办发2024 40号文件内容 法律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中办发2024 40号文件内容 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中办发2024 40号文件内容 法律问题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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