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防性艾滋病基金会属于哪一类的社会组织(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属于哪一种社会组织?)
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属于公募型社会组织。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是由我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募集、接受国内...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中国预防性艾滋病基金会属于哪一类的社会组织
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属于公募型社会组织。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是由我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支持我国防治艾滋病的科研、宣教和关怀病人。
我国对公益组织的组织形式做出了严格规定,同时也对公益组织及慈善组织的差别做出了要求。
公益社会组织形式法人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法人型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团式公益性社会组织和财团式公益性社会组织,公募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公募型公益性社会组织,运作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动员型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未登记注册型公益性社会组织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公益和慈善并不是同一概念,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的概念也非完全相同。公益”这一词汇侧重于强调一主体给其他主体带来的好处以及受益对象的广泛性和公共性;而慈善则更强调主体内心所具有的仁慈、善良、同情之心及其以此为基础而实施的施舍和救助行动。也即慈善具有内在性,其旨在对行为性质的说明;而公益具有外在性,其旨在对活动目的的交代。在《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亚美尼亚慈善法》、《俄罗斯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英国慈善法》以及我国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等立法文件中,慈善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接受者自愿的、无私的物质上、经济上以及其他方面的善意的帮助和支援。
”慈善组织也被定义为“以实施慈善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显然,这与上文提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概念是有差别的。现金流要匹配需求不同人的需求不一样,离开需求谈产品是没有意义的。年金险的本质是改变了我们的现金流。
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属于哪一种社会组织?
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属于公募性社会组织。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由医学研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和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社会组织。筹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设备,支持中国对艾滋病患者的研究、教育和关怀。
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 它是公共关系的三个组成要素之一。 公共关系中的“社会组织”一词是狭义的。 它是人们为了有效地实现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目的、制度和制度而建立的集体活动。 边界清晰,目标明确,内部实行明确分工,建立正式的关系结构,旨在协调其成员的活动,如政党、政府、企业、商店、工厂、公司、学校等。
主要特点是:
1. 具体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通常是明确和具体的,表明组织的性质和功能。人们形成社会组织,围绕一个特定的目标从事共同的活动。组织目标是组织活动的灵魂。它可以是单个或内部相关的目标系统。
2.固定人数。社会组织是由至少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系统。组织成员相对固定,成员清楚地知道自己属于一个组织;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固定成员,就会失去自身存在的实体基础。进出一个组织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尤其是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需要经过组织的评估和审核。
3.制度化的组织结构。为实现特定目标,提高活动效率,一般具有按职能分工制度化的层级职位和部门分工结构。只有通过不同职位的权力结构体系,协调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的活动,才能顺利开展组织活动,实现组织目标。
4.普遍的行动规范。它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出现,作为组织成员活动的依据。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组织的行动规范。它通过辅助奖惩制度来限制组织成员的活动,以维护组织活动的统一性。
5.社会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对于每个社会组织而言,它不仅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成员和信息的交流,而且根据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形成不同的组织体系,从而在更大范围、更广泛地与外部环境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更高层次。如果一个组织完全自我关闭,该组织的生命就会停止。工厂、机关、医院、学校、商店实际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是社会组织的具体形式和群体。
中国预防性艾滋病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预防性艾滋病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3、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4、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5、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7、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8、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研究及宣传教育,团结国内外力量,为控制、消灭性病、防治艾滋病,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公募。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2002室。
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国内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三)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有关的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
(四)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促进中国防治性病、艾滋病事业;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应的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尽职尽责尽能保障本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廉洁奉公,主持公道,重大事项认真思考,为自己的投票负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或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基金会的各项决策;
(二) 参与组织基金会各项活动;
(三) 代表基金会出席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组织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财务支出;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审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批受理事长授权范围的财务支出;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章程、理事会和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关怀病人项目经费;
(四)存款的利息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培训基层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
(二)性病、艾滋病防治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三)资助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项目;
(四)关怀艾滋病病人和孤儿;
(五)开展与性病、艾滋病防治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进行的合法投资;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121联合行动计划;
(二) 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历次捐助活动中捐助金额最多的单位或个人决定;
(二)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原基金会法人代表、善后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规定与安排。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百度百科-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属于什么组织
公募性社会组织。 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中外防治性病、艾滋病学术团体和个人间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引进有关的先进的防治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保健用品:利用多种渠道、形式支持我国防治性病、艾滋病工作,支持和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咨询及宣传教育;募集、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备,以促进我国防治性病艾滋病的事业: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鉴于当前国际艾滋病流行猖獗,对我国威胁日益严重,我国目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我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自成立以来,发挥社会团体便于以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开展防治工作的优越性,用募集的资金拍摄了我国第一部反映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普教育录像专题片《艾滋病追踪》,获卫生部“特别奖”并向全国发行:和卫生部、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单位合作成功举办“中国国际艾滋病研讨会”:设立“小西防治艾滋病奖励基金”,数次奖励卫生部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卫生系统及中央有关部委下属单位评选出来的积极从事开展艾滋病科研、教育、宣传、防治工作的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广东、广西、安徽、北京等地成功举办了大型科普宣传的“预防艾滋病教育展览会”:创办《国际性病艾滋病信息》专业期刊向全国发行;参加世界范围多层次的各类研讨会和讲学活动,进行广泛的海内外学术交流;在艾滋病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中进行考察调研和防治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多家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性病、艾滋病的监测、诊断、防治科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上的咨询指导和服务;本基金会通过电脑网络和热线咨询电话,和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团体、组织、科研单位建立广泛联系,解答人民群众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利于提高国民素质,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防病意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受到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国际组织、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和欢迎。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支持、扶植我们大力开展控制、防治艾滋病的各项工作,基金会将对热心支持我们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做好这一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由我国医学界性病和艾滋病研究的著名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于1988年,基金会的名誉会长是原国务院副总理姬鹏飞、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费孝通、王光英、吴阶平、许嘉璐和原卫生部长钱信忠。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好了,今天关于“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中国预防艾滋病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