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还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
下面将有我来为大家聊一聊2024年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可以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关于2024年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的问题我们就开始来说说。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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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制片、发行、放映的**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制片厂及其他**企业取得的销售**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还是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场景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需要采购货物。现在有两家企业,商品质量差异不大,主要差异在于企业规模和报价。 供应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价300万元,开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应商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70万元,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人员困惑的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选择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还是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划算?什么时候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又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分析1、本案例中如何选择?
含税价和税率不同,需要对比双方报出的不含增值税价款: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价=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价=万元 商品质量差异不大的前提下,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价款更低,选择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划算。2、选择的技巧总结
企业采购的时候,支付的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款,取得专票后按照专票上的税额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所以需要对比的是不含税价款。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商品不一定就比一般纳税人差。为什么不少供应商愿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接受的税收管理更加简单。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优惠期间: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其他税种优惠
优惠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期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不过,也不是说企业能一直保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企业的经营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注意: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个人(自然人),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非成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
再回到供应商的选择上,如果供应商(比如个人)不能开具发票的话,采购价格再优惠建议都不要选择!
为什么?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损失13%或者3%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还会损失25%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存在未取得合规票据的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对于企业所得税票据的要求:
1、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收款凭证内容: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天津税收减免
为帮助服务业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市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103010共有40条,不仅涵盖了对服务业的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还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民航等重点困难行业进行了精准施策。特别是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服务企业缓解融资贷款压力。
一、服务业普惠性救助支持措施
1.按照《若干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市税务局)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购买设备、器具的税前扣除。中小企业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失业保险缴费率分阶段降至1%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分阶段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租赁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减租6个月,其他区域减租3个月。承租人2023年内存续展期限短于前述减少期限的,按现有租赁期限减少。已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减免。间接出租国有房屋的,给予最终承租人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人转让的优惠金额。鼓励非sta
9.2023年,积极运用小额普惠贷款、4000亿支农滚动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实施降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LPR改革成效,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继续实施降费让利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降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定实施2023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鼓励服务业采取各种措施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利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展融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和融资服务效率。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快速申请网贷。(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救助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3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2023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相关问答:房地产税立法问题!“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点了
自2011年1月起,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税主要征收对象不是广大中低收入普通劳动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可以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
中房报两会记者许倩丨北京报道
与去年一样,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仍未提及房地产税,但这并不代表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被搁置。
3月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十四五”规划面向的是未来5年(2021年-2025年)。
从官方到民间都已形成共识:房地产税是大势所趋。
“房地产税是迟早要出台的。房地产税仅针对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的房屋征收,刚需住房基本不受影响。由于房地产税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征税,因此该税征收在纠正当前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房价过高。”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表示。过去10年,他一直深入参与房地产税立法讨论、论证工作。
全国政协常委、成都市原市长葛红林建议,通过税收调节和出台房地产税,降低投资购房收益预期,让投资购房回报回归到合理水平,甚至低些。
去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在一些热点城市和炒房屡禁不止的城市率先加快试点开征,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开征房地产税。社科院是中共中央直接领导、国务院直属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其建议很大程度上会推动房地产税加快实施。
未来5年,房地产税开征会落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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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十年
征收房产税提议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彼时“十二五”规划中提到,“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出台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规定,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第一套房不论面积大小,免征房产税;第二套及以上新购住房,人均60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房产税。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有180平方米免税额度,这个面积基本上可以囊括刚需自住人群,是对刚需人群的免税保护。
10年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根据上海市税务局1月26日发布的《上海市2020年税收收入统计情况》,2020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为198.7479亿元(未精确到个人住房房产税),2011年这一数据为73.662亿元。
“10年间上海房价持续上扬,虽然2020年有过小涨,但整体涨幅保持稳定,房产税在其中是有作用的,但功在根源。”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
今年1月份,上海市发布了“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上海市2011年发布执行的这份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将继续按照执行。
除了上海,10年前试点房产税的城市还有重庆,重庆征税对象主要是“豪宅”。
2011年1月27日,时任重庆市市长的黄奇帆宣布,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为: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房产,将按房产价值1%征税;4倍以上,按1.2%税率征税。
当时试点房产税的理由很简单: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今年1月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公告,对重庆房产税住房价格标准给予上调。政策明确:2021年重庆主城中心城区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是指成交建筑面积价格达到22106元/平方米及以上住房。2011年,豪宅税的税线为9941元/平方米,10年间涨了122%。
重庆房地产市场一位分析师表示,重庆出台房产税起到了控制高端物业过度投资、打击投机行为的作用,稳定了当时市民对楼市预期;大面积高总价豪宅交易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根据政策规定,重庆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维护,大量公租房推出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重庆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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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房地产税会落地吗?
每年两会,房地产税都是一个热词。但在去年及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房地产税”并未被提及。
莫天全认为,这和当前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如今经济发展承压,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事件,报告没有提房地产税应该也是对当前时间节点的拿捏与把控。”
业界关心的是,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房地产税推进速度是否会加快?事实上,去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趋于稳定,高层对于推进房地产税的相关文件及讲话明显增多。
去年5月14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谈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度时表示,按照安排,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法草案。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同年11月,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四五”规划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12月21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亦提出,要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23日,刘昆又在《人民日报》发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再次强调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房地产税是大势所趋,唯一的问题是落地时间。“十四五”时期,即2025年之前,可能会是一个最佳时机。
此前,诸多市场机构预期房地产税将在2020年完成立法,2022年开始征收。后来中美贸易摩擦暴发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一定程度上迟滞了房地产税出台速度。
“当前中国经济已度过最困难时期,预计2021年经济增速将出现大幅回升。在这种情况下,尽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是较为合适的。待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后经济也将完全回归正轨,届时择机征收房地产税风险相对较低。”中央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张启迪表示。
他认为,目前房地产税征收已基本不存在技术层面障碍。考虑到2021年以后中国经济将逐渐趋于稳定,房企债务风险也将得到有效治理,配合宏观经济政策对冲及房地产税征收机制的过渡性设计,房地产税在2021~2022年完成立法、2023~2024年落地是有可能出现的。征收房地产税是需求侧改革必由之路,不仅有助于抑制金融资源过度流向房地产市场,提升资金在经济中配置效率,也有助于稳定居民杠杆率,增加居民消费。只有切实推动房地产税落地,才能真正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宋晓梧近日在一次讲话中建议“稳妥开征房地产税”。他认为,目前房价过高,居民房贷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居民消费支出,城镇居民购房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比重由2003年的7.3%上升为2019年的26.7%。为抑制商品房投资行为,在总结一些城市探索房地产税经验基础上,“十四五”时期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尽快摸清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稳妥启动开征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主要征收对象不是广大中低收入普通劳动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可以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宋晓梧表示。
杭州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2022
一、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二、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三、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兰州市减免房租2022最新政策
12月13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兰州市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稳就业保民生、提升涉企服务能力、促进经济回稳、推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推出了25条措施,有效对冲突发疫情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回稳向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 减免+缓缴 为企业经营“减负” 减免房屋租金 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对合规承租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市场主体,在2022年原租金减免基础上,再次进行租金减免,合计减免不超过6个月,间接承租人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市、县区属国有参股企业、在兰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我市现有租金减免政策,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者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税务部门也将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对2022年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按月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生产要素费 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落实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及受到疫情严重冲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 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要素稳定供应。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通过优化购电方式适度降低用电成本。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由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加大退税减征力度 税费方面,一是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是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是实施再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五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频次,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定额,为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第二部分 稳就业保民生 强金融促消费 增加金融支持 减轻困难企业还款压力。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下调对小微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补贴支持各类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各类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扩大见习岗位规模,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挖掘国有企业用人潜力,市属国有企业新招聘人员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占比不低于70%。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全面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中小企业采购市场份额预留比例由44%提高至60%,中小微企业中标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由30%提高至50%。 加大对商贸行业企业帮扶力度 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加大帮扶力度,适度放宽百货商场、家居家电等行业外摆位限制。逐步恢复各类大型汽车展会,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发展直播带货、跨界联动促销等新模式。鼓励兰州老街、树屏丹霞、黄河楼等旅游景点开展假日经济促销活动,加快恢复张掖路、正宁路、酒泉路等重要路段“夜经济”秩序。推进产地市场、农贸市场和冷链物流项目提升改造。 第三部分 推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限售政策 拿证即可交易 阶段性调整兰州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期以上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下调至取消现行限售政策,个人购买的住房,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已按原有限售规定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限售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上市交易不受影响。 推行“拿地即开工” 推行“拿地即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其项目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优化土地用途等事项变更补缴出让金手续。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等基础上,协调金融机构为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适当提高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和奖励幅度。积极探索推行“房票”制度,鼓励实行异地安置。 加快推进雁滩片区等城市更新项目试点建设 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鼓励国企和民营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行动,依法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转移和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推动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为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做好充足保障。加快推进雁滩片区、中山路片区、南河新村片区及五星坪华林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试点建设。好了,关于“2024年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2024年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