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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计划生育规定(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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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计划生育规定(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率)

南阳计划生育规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级各类组织以及辖区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街道(乡镇)对承担的具体计划生育职责和目标要进行分解,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各类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本单位工作人员现居住地,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系统内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坚持清理清查制度。街道(乡镇)、社区应每季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家属楼院、沿街门店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时掌握各种人口计生信息,落实各项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八条 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建好康检室、人口学校和综合服务大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第九条 社区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明确一名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各级各类组织必须建立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

第十一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实行划片切块和按楼院管理的方式,设立相应的计划生育楼院(片)长、楼栋长,形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楼院(片)长——楼栋长四级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 单位家属楼院的计划生育工作交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单位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并聘用或指定楼院长、楼栋长。楼院长、楼栋长具体负责采集本楼院居住人员计划生育各类信息,及时向楼院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楼院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

家属楼院楼院长、楼栋长原则上由在该家属楼院居住的本单位职工或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绩效联酬、双重管理,由社区居委会对其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所聘单位根据其工作成绩落实楼院(栋)长工作补贴及有关的奖励。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和封闭住宅小区要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计划生育信息员”四级管理服务网络。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服务的每个住宅小区明确1名计划生育信息员或协管员,建立住户基本情况及转让、出租情况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向社区报告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居委会进区入户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信息员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物业管理企业楼栋管理员兼任。

第十四条 零星楼座和单位破产、停产无能力管理的家属楼院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聘用楼院长、楼栋长。

第十五条 居民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的村(居)委会负责,按照要求配齐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和协管员,统一做好本村村民、外来居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出租房屋落实房东计划生育报告制。凡单位或私人出租的门面房屋和住宅房屋,出租方应及时将承租人变动情况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出租方应配合社区做好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承租人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类市(商)场应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计划生育协会,由主管方或管理方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和协管员,对商户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对在市(商)场居住的人员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所辖的社区居委会 、 街道办事处 ,纳入统一管理 ,并对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负责 。

第十八条 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按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 。

第十九条 重视提高计划生育队伍素质 ,加强对计生专(兼)职干部的培训和教育 ,定期组织计生干部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业务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 ,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第二十条 保障城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足额到位 ,加快基层基础建设 。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区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单独列出预算 ,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纳入统计口径 ,按省定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标准足额投入到位 ,并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区无明确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组)长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保障社区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部足额兑现 。

第三章 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以现居住地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为主 ,负责本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信息应通过调查 、 走访 、 座谈 、 信访 、 网上收集 、 部门信息获得等多种方式进行 ,建立纵向和横向的信息采集渠道 。

社区居委会 、 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长通过集中清理摸底 、 平时入户走访 、 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等形式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信息 ,填写信息变动单 ,按月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审核办理生育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及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康检等工作掌握计划生育信息 ,并及时与当地民政 、 卫生 、 公安 、 劳动等相关部门联系通报结婚 、 怀孕 、 出生 、 婴儿入户 、 流动人口 、 已婚育龄妇女迁移等信息 。

驻城镇各单位每季度向本单位职工居住地及时通报本单位职工的结婚 、 怀孕 、 出生 、 节育 、 流动人口等信息 。

第二十三条 拓宽信息采集领域 ,信息采集不但注重人口迁移 、 流入 、 流出 、 新婚 、 出生 、 节育 、 死亡等基本信息 ,还要加强对育龄群众生育取向 、 家庭生活质量和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 ,围绕群众多元化的需求 ,进行分类 、 整理 、 汇总和分析 。

第二十四条 人口计生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街道(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 ,每月对信息数据库进行更新 。

第二十五条 对间接采集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分解 ,下发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核对落实 ,发现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要及时通报到现居住地或有关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社区居委会收到分解信息后 ,及时入户核实信息 ,对信息不相符的 ,摸清真实信息并反馈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对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人员 ,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其工作单位 ,共同做好补救措施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借助PFP.MIS管理系统 ,了解掌握本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每月对辖区社区信息进行汇总 、 对比分析 、 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 ,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 。

每季度对群众需求的信息进行分类 、 整理 、 汇总和分析 ,提炼出群众核心需求 、 主要需求和一般需求以及潜在需求 ,写出分析报告 ,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服务功能 ,对特殊对象实行跟踪服务 ,并认真记录需求信息个案落实情况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应按辖区范围 ,对现居住地人口按楼院分布分别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

各级各类组织应建立健全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登记簿 ,掌握单位每个职工的居住地和计划生育情况 。有条件的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

第四章 生育证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一孩生育证实行登记发证 ,夫妇依法结婚后 ,通过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向发放机关登记备案 ,领取一孩生育证 。

二孩生育证实行审批发放 ,符合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 、 街道(乡镇)调查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九条 城区常住人口中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城镇户口,且在中心城区,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常住倾向的人员,在取得原户籍地乡(镇、街道)或从业单位的婚育情况证明后,可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按规定办理生育证。

有多处住所或居住未满半年的,由主要住所地或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地街道(乡镇)办理。

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两年以上,社区居委会掌握婚育情况比较清楚的,可不要求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三十条 对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在中心城区,但在本中心城区无固定住所的,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中心城区内或女方户籍不在中心城区,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

女方为外省流动人口,男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并有常住倾向,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的要求,由现居住地办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由女方户籍地依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农业户口,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由户籍地发放农业一孩生育证。

第三十三条 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一孩生育证申领人符合规定的应即时办理,二孩生育证办理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对不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户籍地、现居住地、从业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各单位、组织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不能借机收取各种费用。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街道(乡镇)、社区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故意刁难、推诿或借机增加条件、增设检查项目,更不得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怀孕证明,一孩持证对象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可终止妊娠。

县市区、街道(乡镇)应有资料详实的孕产妇终止妊娠手续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本章未做具体规定的内容依照市人口计生委《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宛计生[2003]73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参照生育证的办理渠道发放。

第五章 依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得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后才能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依法查处。

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计划生育案件,街道(乡镇)、社区必须认真进行登记,一律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立案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或委托有关街道(乡镇)办理。本县市区没有管辖权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严禁擅自办案、跨区办案。凡未经立案批准的案件,无管辖权单位出具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一经发现,严格追究违法办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街道(乡镇)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故意迁往其他地方躲避调查的,原则上仍有原立案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迁入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配合,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也可将案件移交新迁入地管辖。

第四十一条 双方或多方对计划生育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15日内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决。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按标准执行,不允许多征或少征,首次征收到位率应达70 % 以上。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一地已处理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及时归档,指定专人负责。案卷要整齐、统一,一案一卷,每卷应有原信访件 、 立案审批表 、 询问笔录 、 结案报告 、 行政征收决定书 、 送达证 、 发票复印件 、 分期交款计划 、 节育措施证明 、 党政纪处分等内容 。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上报制度 ,每季度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行政执法案件分类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六条 街道(乡镇) 、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场所应有醒目的标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社区居委会分布图 ,社区居委会应有家属楼(居民点) 、 楼栋 、 分布图以及楼院(片)长 、 楼栋长姓名及****等内容 。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便民服务大厅 ,设立固定性 、 永久性公开栏 。

第四十八条 按照依法公开 、 真实公开 、 注重实效 、 有利监督的原则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提高工作透明度 ,保障党员 、 干部 、 职工及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 参与权和监督权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社区居委会应在醒目地方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 奖励优扶政策 、 限制处罚政策 ;公开罚款 、 社会抚养费和行政收(免)费的项目 、 标准 、 程序和上缴情况 ;公开生育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病残儿鉴定等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申报条件 、 审批结果 ;公开当年出生人数 ,二孩生育证发放名单 ;公开办事机构 、 办事程序 、 工作地点 、 办理时间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

第四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科学合理 、 操作性强 、 行之有效的原则制定 、 公开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或章程 ,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在自愿 、 平等的基础上 ,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利用合同推动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建立社区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举报制度 。通过设置举报箱 ,公开举报电话 ,实行居民自我监督 。

第五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结果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对居民评议意见较大 、 工作职责履行不好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

第七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 。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 ,房屋出租 、 出售 、 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 ;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并将信息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PFP.MIS管理系统 。

第五十四条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加强双向交流 。交流的方式可以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 ,也可以通过信函 、 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 。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 ,应及时查验其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要将记载的婚育 、 节育情况与本人实际情况核对 ,加盖有关审验章 ,进行登记 。对未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者 ,应书面责令其限期补办 。属于省内流动的 ,督促其在30日内回户籍地补办 。对跨省流入的 ,由本人提供婚育 、 节育情况或通过信息平台 、 公函 、 电话等核实其婚育节育情况后 ,可由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 《 婚育证明 》,临时 《 婚育证明 》 有效期3个月 ,且只能办理一次 。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 《 婚育证明 》 的 ,按照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 。用工单位 、 出租房户 、 社区居委会要与流入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明确各方的权利 、 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户籍在本市区内拟流入到外省的 ,可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办理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本市区内有固定的住所的 ,也可在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 。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应和常住人口同等对待 ,纳入总人口统计 ,共同宣传 、 共同管理 、 共同服务 。

应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节育 、 优生优育 、 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保障他们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关心流动人口的生产 、 生活 ,有关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 、 就医 、 子女入托 、 上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

第八章 技术服务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资源 ,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对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街道 、 社区 ,要在社区进行技术服务 ,不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 ,一律由街道择优指定市县区计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服务 。

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按照就近 、 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积极开展人性化服务 、 上门服务等活动 。

第六十条 社区和受依托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

(一)做好对居住在本辖区内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 生殖保健服务知识的宣传咨询 ,指导群众选择安全 、 可靠的避孕方法 ,开展知情选择 。

(二)每季度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录入PFP . MIS管理系统 。

(三)在自愿基础上 ,每年为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

(四)定期对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出现异常情况的育龄妇女进行访视 。

第六十一条 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应按时参加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健康检查 。对未按时参加健康检查的 ,由社区居委会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单位 ,由工作单位督促其参加健康检查 。拒不参加健康检查的 ,按照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有关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二条 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

第六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依托的服务机构应达到规定的卫生和消毒条件 ,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

第六十四条 健全避孕药具发放网络 ,保持免费发放渠道畅通 ,通过扩大普及发放点 ,设立自动售套机等措施 ,增强避孕药具易得性和可取性 。

第九章 监督考评

第六十五条 按照逐级考核与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市对县市区 、 县市区对街道(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街道对辖区内社区和各级各类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 、 检查 。

第六十六条 结合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 ,制定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内容和指标 ,每年对各县市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独考核 ,其成绩按比例计入各县市区总成绩 。街道(乡镇)全部属城区的 ,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考评方法进行 ;既有城区又有农村的 ,分别按城区和农村的考评方法进行 ,并按城区人口和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对成绩综合评定 。

第六十七条 市直 、 县市区直一级单位的考核由各街道(乡镇)负责 ,并将结果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属市直单位的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经综合评定后由市予以奖惩 ;属县市区直单位的由县市区予以奖惩 ;属跨区管理的县市区直一级单位 ,将考核结果通报给所属的县市区 ,由所属的县市区予以奖惩 。

第六十八条 对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 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 ,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 。对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 ,单位和现居住地共同承担责任 ,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单位不积极配合工作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对已经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并及时上报案件的 ,可减轻现居住街道 、 社区责任 。

第七十条 设立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先进单位 、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乡镇)等奖项 。 人口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先进单位奖 ,旨在表彰市直单位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的单位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奖 ,旨在表彰工作基础好 、 计划生育整体水平高 、 优惠政策落实好 、 当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

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乡镇)奖 ,旨在表彰工作基础好 、 宣传服务 、 技术服务 、 政策服务 、 信息服务 、 生产生活服务 、 流动人口服务好 、 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高 ,当年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乡镇)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 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一)不履行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或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 ,考核综合评分不达标的单位 ;

(二)计划生育管理失控 ,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

(三)有跨区办案 、 越权办案 、 办案未经立案 、 办案无法律文书 、 无执法案卷 、 故意隐瞒案件不报以及故意少征 、 漏征社会抚养费 、 首征到位率低于规定要求 、 征收不开正规票据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 ;

(四)违反规定收取押金 、 保证金等以及擅立名目乱收费 、 乱摊派 ,情节严重的 ;

(五)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所辖区域。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区”分别指南阳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城区、建制镇。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率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介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新闻发布会信息可知: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率为1.3。

该数据已经处于较低水平。这主要受到育龄妇女数量持续减少,“二孩”效应逐步减弱的影响。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人口生育观念转变等方面的影响,低生育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将成为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表示,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子女数为1.8。“这就意味着从生育意愿上看,妇女愿意生1.8个孩子,但是实际上只生育了1.3个,中间有0.5个生育意愿还没有很好释放出来。如果我们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解除育龄人群的生育顾虑,那么这部分生育意愿就可以得到进一步的释放。”

为什么二孩生育意愿不强?

教育成本、养育成本和房价依然是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的三大因素。为了解三孩生育政策下上海市育龄妇女生育状况、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和上海社会科学院联合开展调查,抽样涉及对象为全市16个区20-49周岁常住育龄妇女,最终获得有效样本数19314份。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周海旺研究员介绍,在已生过孩子的调查对象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和三孩率低于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其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率不足13%,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二孩率接近三分之一。本次抽样育龄妇女总体生育意愿多为1个,在沪外省市户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显著高于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住房面积越大生育意愿越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生育意愿最低。在不打算生(再生)孩子的原因中,养育成本(吃穿用)、教育成本、房价是最主要的三大原因。

上述调查还发现:无论生育几孩,其衣食住行支出均占其总支出的比重最高,其次是教育支出;上海户籍孩子衣食住行、兴趣班和学业辅导支出普遍比在沪外省市户籍孩子高。

周海旺对此建议,应加大社会倡导力度,逐步形成与三孩政策相适应的新型婚育观念,并通过不断完善住房、教育等生育相关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生育福利,完善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制度,降低企业雇佣女性员工所产生的生育成本,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打消育龄家庭的后顾之忧。

当前,初婚年龄不断推迟、未婚未育女性人工流产率居于高位是抑制生育水平、导致总体生育力下降的重要因素。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教授、上海大学亚洲人口研究中心暨人口研究所陈蓉副研究员等指出,基于最近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日常生育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年轻人推迟结婚的趋势也很明显。在婚内生育仍为主流的中国社会背景下,晚婚即会导致晚育,结婚的不断推迟会导致初次生育时间的不断延后,客观上降低再生育行为的发生概率。与之相对的是居高不下的人工流产数。临床证明,多次人工流产对女性生育力影响较大,这也是国内不孕不育发生率逐年增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大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力度,将生育力保护与修护“关口前移”刻不容缓。

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颜宏利教授等指出,从2020年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普遍性观念较开放,而性知识较缺乏,只有一半左右的同学表示在学校接受过正规的性教育,还有将近20%的同学不清楚自己是否在学校接受过性教育。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生殖健康理念,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也有义务面向育龄储备人群尤其是大学生开展生殖健康科普,树立青年群体生育力保护意识,将生育力保护与修复关口前移,助力改变群体生育力宏观趋势。

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相关科室应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需求的改变及时“升级换代”。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戴继灿教授等介绍了男科医生在保护人群生育力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近20年全球数据显示,男性不育症发病率整体呈增高趋势,我国男性总体生育水平也呈逐年下降趋势,男性生育力保护,可以通过医学科普教育、生活方式和环境因素干预、自精冻存、药物干预、手术治疗、分子生物学技术应用手段,对面临或处于不育风险的男性提供帮助,为其产生遗传学后代护航。男科医生是男性生育力保护的主力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具有独立男科的综合性医院仍然少之又少,在男科专科人才培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特殊人群生育力保护、临床科研和应用转化,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痛点和难点。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任远教授提出,在施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当下,需要“升级计划生育”。当前人们生育意愿平均是生育1.6-1.9个子女,已低于政策允许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生育打算低于生育意向,人们的生育结果也低于生育打算。这表明存在着家庭夫妇具有生育意向,但是没有生育打算和生育行为,或者有生育打算和希望怀孕,但是最后没有生育结果的现象,即人们生育不仅存在“不想生”“不敢生”,也存在着 “生不出”的现象。这意味着生育政策也要应对“生不出”的问题,对生育力保存科研攻关和技术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求计划生育制度需要回归到家庭计划的基本原则。

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计划生育科何晓英副主任医师等对女性生育力保护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做了详细介绍。她指出,除年龄因素、病理因素、生活习惯和环境因素外,目前对女性生育力影响比较明确的是医源性因素,最常见的医源性损伤是人工流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市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张梅兴认为:“在总体生育水平日益下降的今天,要重视育龄期及育龄前期生育力保护的重要性,积极传播生育力保护与健康生育科学知识,促进学术繁荣,推动生育力保护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助力提振生育信心、提高育龄人群总体生殖健康水平和人口整体素质。”

上海户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和生育率如何?

教育成本、养育成本和房价依然是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的三大因素。为了解三孩生育政策下上海市育龄妇女生育状况、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和上海社会科学院联合开展调查,抽样涉及对象为全市16个区20-49周岁常住育龄妇女,最终获得有效样本数19314份。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周海旺研究员介绍,在已生过孩子的调查对象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和三孩率低于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其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率不足13%,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二孩率接近三分之一。本次抽样育龄妇女总体生育意愿多为1个,在沪外省市户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显著高于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住房面积越大生育意愿越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生育意愿最低。在不打算生(再生)孩子的原因中,养育成本(吃穿用)、教育成本、房价是最主要的三大原因。

上述调查还发现:无论生育几孩,其衣食住行支出均占其总支出的比重最高,其次是教育支出;上海户籍孩子衣食住行、兴趣班和学业辅导支出普遍比在沪外省市户籍孩子高。

周海旺对此建议,应加大社会倡导力度,逐步形成与三孩政策相适应的新型婚育观念,并通过不断完善住房、教育等生育相关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生育福利,完善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制度,降低企业雇佣女性员工所产生的生育成本,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打消育龄家庭的后顾之忧。

当前,初婚年龄不断推迟、未婚未育女性人工流产率居于高位是抑制生育水平、导致总体生育力下降的重要因素。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教授、上海大学亚洲人口研究中心暨人口研究所陈蓉副研究员等指出,基于最近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日常生育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年轻人推迟结婚的趋势也很明显。在婚内生育仍为主流的中国社会背景下,晚婚即会导致晚育,结婚的不断推迟会导致初次生育时间的不断延后,客观上降低再生育行为的发生概率。与之相对的是居高不下的人工流产数。临床证明,多次人工流产对女性生育力影响较大,这也是国内不孕不育发生率逐年增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大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力度,将生育力保护与修护“关口前移”刻不容缓。

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颜宏利教授等指出,从2020年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普遍性观念较开放,而性知识较缺乏,只有一半左右的同学表示在学校接受过正规的性教育,还有将近20%的同学不清楚自己是否在学校接受过性教育。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生殖健康理念,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也有义务面向育龄储备人群尤其是大学生开展生殖健康科普,树立青年群体生育力保护意识,将生育力保护与修复关口前移,助力改变群体生育力宏观趋势。

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相关科室应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需求的改变及时“升级换代”。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戴继灿教授等介绍了男科医生在保护人群生育力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近20年全球数据显示,男性不育症发病率整体呈增高趋势,我国男性总体生育水平也呈逐年下降趋势,男性生育力保护,可以通过医学科普教育、生活方式和环境因素干预、自精冻存、药物干预、手术治疗、分子生物学技术应用手段,对面临或处于不育风险的男性提供帮助,为其产生遗传学后代护航。男科医生是男性生育力保护的主力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具有独立男科的综合性医院仍然少之又少,在男科专科人才培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特殊人群生育力保护、临床科研和应用转化,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痛点和难点。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任远教授提出,在施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当下,需要“升级计划生育”。当前人们生育意愿平均是生育1.6-1.9个子女,已低于政策允许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生育打算低于生育意向,人们的生育结果也低于生育打算。这表明存在着家庭夫妇具有生育意向,但是没有生育打算和生育行为,或者有生育打算和希望怀孕,但是最后没有生育结果的现象,即人们生育不仅存在“不想生”“不敢生”,也存在着 “生不出”的现象。这意味着生育政策也要应对“生不出”的问题,对生育力保存科研攻关和技术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求计划生育制度需要回归到家庭计划的基本原则。

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计划生育科何晓英副主任医师等对女性生育力保护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做了详细介绍。她指出,除年龄因素、病理因素、生活习惯和环境因素外,目前对女性生育力影响比较明确的是医源性因素,最常见的医源性损伤是人工流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市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张梅兴认为:“在总体生育水平日益下降的今天,要重视育龄期及育龄前期生育力保护的重要性,积极传播生育力保护与健康生育科学知识,促进学术繁荣,推动生育力保护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助力提振生育信心、提高育龄人群总体生殖健康水平和人口整体素质。”

上海总和生育率为0.7

上海总和生育率为0.7相关内容如下:

上海常住人口一孩率66.01%,二孩率29.46%,多孩率4.53%。户籍人口一孩率73.80%,二孩率24.34%,多孩率1.86%。

上述数据显示,2022年上海常住人口中,育龄妇女人数达到623.51万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达到408.23万人。而在2022年户籍人口中,育龄妇女人数达到293.24万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达到184.72万人。

上海全市总和生育率为0.7,平均初育年龄为30.36岁,平均生育年龄为31.18岁。

所谓“总和生育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妇女在育龄期间,每位妇女平均生育的子女数量。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要达到正常的“人口更替”水平、保持上下两代之间人口的基本平稳,总和生育率至少要达到2.1。

从历史和国际社会经验看,总和生育率1.5左右是一条“高度敏感警戒线”,一旦下滑至1.5以下,就有掉入“低生育率陷阱”的可能。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总和生育率就下降到了2.1,即低于更替水平就相当于已经踩下了人口增长的刹车,或早或迟就会出现人口负增长。

为什么生育意愿下降?

教育成本、养育成本和房价依然是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的三大因素。为了解三孩生育政策下上海市育龄妇女生育状况、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和上海社会科学院联合开展调查,抽样涉及对象为全市16个区20-49周岁常住育龄妇女,最终获得有效样本数19314份。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周海旺研究员介绍,在已生过孩子的调查对象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和三孩率低于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其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率不足13%,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二孩率接近三分之一。本次抽样育龄妇女总体生育意愿多为1个,在沪外省市户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显著高于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住房面积越大生育意愿越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生育意愿最低。在不打算生(再生)孩子的原因中,养育成本(吃穿用)、教育成本、房价是最主要的三大原因。

上述调查还发现:无论生育几孩,其衣食住行支出均占其总支出的比重最高,其次是教育支出;上海户籍孩子衣食住行、兴趣班和学业辅导支出普遍比在沪外省市户籍孩子高。

周海旺对此建议,应加大社会倡导力度,逐步形成与三孩政策相适应的新型婚育观念,并通过不断完善住房、教育等生育相关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生育福利,完善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制度,降低企业雇佣女性员工所产生的生育成本,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打消育龄家庭的后顾之忧。

当前,初婚年龄不断推迟、未婚未育女性人工流产率居于高位是抑制生育水平、导致总体生育力下降的重要因素。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教授、上海大学亚洲人口研究中心暨人口研究所陈蓉副研究员等指出,基于最近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日常生育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年轻人推迟结婚的趋势也很明显。在婚内生育仍为主流的中国社会背景下,晚婚即会导致晚育,结婚的不断推迟会导致初次生育时间的不断延后,客观上降低再生育行为的发生概率。与之相对的是居高不下的人工流产数。临床证明,多次人工流产对女性生育力影响较大,这也是国内不孕不育发生率逐年增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大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力度,将生育力保护与修护“关口前移”刻不容缓。

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颜宏利教授等指出,从2020年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普遍性观念较开放,而性知识较缺乏,只有一半左右的同学表示在学校接受过正规的性教育,还有将近20%的同学不清楚自己是否在学校接受过性教育。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生殖健康理念,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也有义务面向育龄储备人群尤其是大学生开展生殖健康科普,树立青年群体生育力保护意识,将生育力保护与修复关口前移,助力改变群体生育力宏观趋势。

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相关科室应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需求的改变及时“升级换代”。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戴继灿教授等介绍了男科医生在保护人群生育力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近20年全球数据显示,男性不育症发病率整体呈增高趋势,我国男性总体生育水平也呈逐年下降趋势,男性生育力保护,可以通过医学科普教育、生活方式和环境因素干预、自精冻存、药物干预、手术治疗、分子生物学技术应用手段,对面临或处于不育风险的男性提供帮助,为其产生遗传学后代护航。男科医生是男性生育力保护的主力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具有独立男科的综合性医院仍然少之又少,在男科专科人才培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特殊人群生育力保护、临床科研和应用转化,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痛点和难点。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任远教授提出,在施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当下,需要“升级计划生育”。当前人们生育意愿平均是生育1.6-1.9个子女,已低于政策允许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生育打算低于生育意向,人们的生育结果也低于生育打算。这表明存在着家庭夫妇具有生育意向,但是没有生育打算和生育行为,或者有生育打算和希望怀孕,但是最后没有生育结果的现象,即人们生育不仅存在“不想生”“不敢生”,也存在着 “生不出”的现象。这意味着生育政策也要应对“生不出”的问题,对生育力保存科研攻关和技术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求计划生育制度需要回归到家庭计划的基本原则。

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计划生育科何晓英副主任医师等对女性生育力保护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做了详细介绍。她指出,除年龄因素、病理因素、生活习惯和环境因素外,目前对女性生育力影响比较明确的是医源性因素,最常见的医源性损伤是人工流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市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张梅兴认为:“在总体生育水平日益下降的今天,要重视育龄期及育龄前期生育力保护的重要性,积极传播生育力保护与健康生育科学知识,促进学术繁荣,推动生育力保护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助力提振生育信心、提高育龄人群总体生殖健康水平和人口整体素质。”

育龄妇女的年龄是指多少

育龄妇女的年龄理论上一般指处于15~49周岁,不管未婚、已婚和丧偶。但在实践中,逐人监控时,是从婚龄即20周岁开始的,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问题影响因素比较多,育龄妇女的规模、结婚年龄、生育年龄、经济社会因素等,是比较复杂的。

扩展资料

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整个育龄妇女的平均年龄是在提升的,2015年数据显示,在所有育龄妇女当中,有一半以上都在40岁以上,这也是一个影响因素。包括结婚的情况,2017年全国结婚人数大概是1063万对,同比下降7%。

还有一个因素是婚育的推迟,近三年以来,平均的初育年龄和平均生育二孩的年龄都往后推了一岁,这些也会对出生人口规模、生育水平是会产生影响的。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规模大概是在1500—1800万波动,可能2018的出生人口也需要在更长时期里客观看待。

百度百科-育龄期妇女

中国新闻网-2019年出生人口或比去年减少200多万?

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处于低生育水平吗?

据统计,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而我国官方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表明,未来3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应该保持在1.8上下,才能维持我国人口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我国统计出的1.3明显低于1.8,所以我国目前正处于低生育水平

我国总和生育率从1950年到1974年一直在4到7.5之间波动,这些年育龄女性养育的孩子数量非常多。可是从1975年开始,总和生育率开始下降到4以下,从那以后几乎呈现一个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到了2021年,总和生育率直接降到了1.3,导致我国新生儿严重不足。

老年人在慢慢老去,新生儿出生数在逐年减少,长此以往,我国的人口会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虽然我国人口排在世界第一,但是我国地大物博,虽然人多,但是密度并未饱和。若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我国的人口密度会越来越小,很多行业都会受到影响

新生儿减少,学校太多招不到学生,等这一批学生长大,大学也会出现人才断层的情况。我国是农作物大国,如果以后人口越来越少,良倾田地将变成荒山沙土,无人耕种,情况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粮食总产量不足,人们没有足够的食物。

政府为了提高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做了很多努力,比如扩大生育优惠政策,降低孩子养育成本。这一切都是为了提高生育率,鼓励育龄女性提高生育意愿,改善现今越来越差的生育状况。

政府的措施还是有效果的,至少现在有一些家庭愿意生二胎、三胎,这就为我国总和生育率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希望这些家庭在为国家作贡献的同时能好好养育孩子,让他们无忧无虑地长大。

南阳计划生育规定(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率)

好了,今天关于“上海籍育龄妇女二孩率”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上海籍育龄妇女二孩率”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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