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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文搞定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费率及计算公式?)

绝大部分企业都会涉及到“固定资产”这个科目,固定资产在财税处理上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 固定资产的概念 根据...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财税202436号文件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财税202436号文件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收藏!一文搞定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费率及计算公式?)

收藏!一文搞定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绝大部分企业都会涉及到“固定资产”这个科目,固定资产在财税处理上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 固定资产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以外 未投入使用 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 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 租出 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 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 无关的 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 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 土地 。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1、相关概念: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如下:

A、年限平均法(如上规定)

B、工作量法(略)

C、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一年=固定资产价值* 2/使用年限

第二年=(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折旧)*2/使用年限

依此类推

倒数第二年=(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折旧-净残值)/2=最后一年

D、年数总和法

总年数(即分母数)=n+(n-1)+(n-2)+………+2+1 n 为可使用年限

分子:第一年=n;第二年=n-1………依此类推 倒数第二年=2;最后一年=1

举例:

(1)可使用年限为 8 年

分母=8+7+6+5+4+3+2+1=36 第一年比例=8/36

(2)可使用年限为 5 年

分母=5+4+3+2+1=15 第二年比例=4/15

六、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常规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七、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加速折旧)

(一)适用于所有行业: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所得税法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适用于特定行业:

1、从2011年1月1日起: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从2014年1月1日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从2015年1月1日起:

(1)对轻工、纺织、机械、 汽车 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从2019年1月1日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适用于特定区域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八、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一次性扣除)

1、从2014年1月1日起: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九、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外购不需安装的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外购需安装的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买价、运杂费等)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安装费等)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

3、自行建造

(1)购买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领用该企业产成品,需要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帐面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领用该企业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低值易耗品

(5)未用完工程物资转做企业存货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6)试运行发生费用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费用

原材料…………使用该企业外购材料

应付工资……………应支付的工资

(7)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

借:在建工程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8)完工交付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9)改扩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10)改扩建变价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在建工程

(11)参照预计可收回净额①与改扩建+(原成本-累计折旧)②熟低确认新的投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②>;①时

贷:在建工程

4、投资者投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股本)

5、债务重组

(1)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6、非货币性交易换入(举例:原材料转换固定资产)

(1)收到补价

确认的收益=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换出资产)帐面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

银行存款

7、接受捐赠

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8、无偿调入(按调出单位帐面价值+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

9、盘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入帐价值:1)市价-依新旧程度估计的损耗,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1不可使用情况下)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10、出包工程

(1)付款或补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x 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完工交付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折旧

11、租入(暂略)

12、融资租赁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安装的先入在

建工程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分期付融资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期满,资产产权转入企业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费用暂略

(4)、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13、后续支出 注意:

(1)发生费修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2)固定资产装修入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两次装修之间

提完折旧,未提完,一次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

14、处置

第一步: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支付的费用

A、投资转出

借:xx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B、捐赠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C、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D、非货币性交易换出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处理

C、D参照前例,双方均可能涉及“营业外收入-xx 收益 (或支出-xx 损失) ”

E、无偿调出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F、盘亏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G、出售、报废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 }……………发生的清理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费率及计算公式?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有哪些?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产业行业类:

(1)林、牧、渔业一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芜、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注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林、牧、渔业一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税收优惠之研发创新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免征十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五免接续10%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3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预缴时即可享受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企业所得税缴) 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委托境外研发80%三分之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0、创业投资企业2年70%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税收优惠之特殊群体

1、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养老托育家政收入减按90%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抵税14400元/年.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4、招用退役士兵抵税9000元/年.人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五、税收优惠之绿色环保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污染防治15%

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税收优惠之地区

1、西部地区15%税率60%占比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比照西部的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3、霍尔果斯和喀什5免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横琴西区15%

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海南自贸港三种(减、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七、税收优惠之基础产业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加速折旧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收藏!一文搞定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费率及计算公式?)

好了,今天关于“财税202436号文件”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财税202436号文件”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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