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摔倒了扶不扶,怎么处理?)
你好,朋友。遇到老人摔倒应该是毫不犹豫的去把他扶起来。因为尊老”本是传承了几千年已经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传统美德,相信很多人小学的时候都有过扶老奶奶过马路的经历,...
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民法典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将我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大家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
你好,朋友。
遇到老人摔倒应该是毫不犹豫的去把他扶起来。
因为尊老”本是传承了几千年已经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传统美德,相信很多人小学的时候都有过扶老奶奶过马路的经历,当然长大之后就渐渐变少了,现在老人在年轻人心中的形象也越来越差。让老人群体一夜之前变成无赖的,最早是2006年11月20日发生在江苏南京的案件,当时64岁的徐某兰追第3辆公交车,26岁的彭某刚好从第2辆车下来,之后彭某扶起了徐某兰,双方就此没完没了。无独有偶,2013年吴某骑着摩托车出门,老人周某走在路中间,突然周某摔倒了,原本绕过周某开到前面去的吴某,又回去扶起了他,结果周某要钱20万元,后来吴某自杀,周某才承认是自己摔倒的。如此一来那段时间所有人对颤颤巍巍走在路上的老人都退避三舍,甚至有老人跌倒后得喊一句“我不讹钱”,才有人敢帮,于是2014年春晚的舞台上就出现了一个小品——《扶不扶?》。“老人跌倒了扶不扶”成为十几亿人的共同困惑,不过今年《民法典》生效后,其实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扶!因为现在有《民法典》为大家撑腰的。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这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条如何理解?意思就是如果你看到有人摔倒了,前去扶了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一切由撞倒的人赔钱,且摔倒被扶的人可以适当补偿,如果撞倒人的逃跑了,那么你可以让你扶起来的人进行赔偿。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这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又怎么理解?意思就是你自愿去扶他的时候,如果对方出现了什么新的损害,那这完全和你没有关系,你可以不用责任民事责任,管他怎么嚎都不行,你可以自己走开。这两条都是从助人者的角度进行制定的法律,维护了见义勇为的人的权利,让人更加放心大胆地去做好事,不过关于老人摔倒后被扶起随后讹钱,应该怎么追究这位老人依然没有确切的条文。三、关于老人讹钱为什么不能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刑的问题老人摔倒讹钱到底怎么追究其法律责任,很多人觉得应当以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判刑,但事实上老人摔倒讹钱,其实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定义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诈骗罪有一大要点:被告人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但这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对周围群众,没有办法对受害人进行虚构事实和隐瞒,受害人从始至终都知道自己没有撞倒老人。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也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需要被告人知道自己是知道自己在讹钱,也知道不是别人撞了他,但像这种只要他说自己糊涂没有弄明白,那么就很难追究责任;“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有时候老人就只是说自己摔倒了,是你撞的,要你赔钱,这属于一个自然因果,其往往不需要带上恐吓、威胁、要挟,所以依然很难定罪。总结也就是说老人跌倒了肯定是要扶的,只要自己是清白的,《民法典》就会为自己撑腰,况且就像《扶不扶?》小品中说的那样“这人倒了咱不扶,这人心不就倒了吗?人心要是倒了,咱想扶都扶不起来了”。尊老无论如何不应该因为个别乱象而被社会废弃,大家终有一天也会成为颤颤巍巍的老人,偶尔摔倒了需要人扶一把,所以维持这样一个美好的纯净的社会氛围,也是为自己的以后负责。不过由于老人用摔倒讹钱这件事实在不好追究责任,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委屈自己,在扶人之前一定要有这些措施:1.先看看有没有监控;2.打开手机录像;3.观察现场有没有其他旁观者。最后,希望每个人都是一个能保护自己,保护别人,保护老人,保护未来的人。
摔倒了扶不扶,怎么处理?
我觉得我会先考虑一下。
你好,不会毫不犹豫的,要分清楚状况,录下证据,还是可以扶的。
那么,如何解决因搀扶摔倒老人而可能引起的纠纷呢?面对摔倒受伤的老人,虽然社会民众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但我们还是应该勇敢地挺身而出。相信我们的社会、法律不会再让好人继续寒心。
在道德层面,我们应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面对处在危险中的他人尽可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像广东省、河南省等很多地方都将“搀扶摔倒老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评定范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均可被评定为“见义勇为”。在法律层面,为有效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与道德风险,《民法典》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现象创设了大量规定。
其中与“搀扶摔倒老人”相关的是创设了“好人条款”。《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为“好人”撑腰,为“好人”排除后顾之忧。
祝你好运。
你对民法典印象最深的内容是什么?
1、 首提“居住权”
?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居住权这一概念。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新设“居住权”,究竟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影响呢?
居住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同时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比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分离家产时,房子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外一方居无定所时该怎么办呢?现实中法院常常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判决居无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来的房子里,直到有别的住所为止,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居住权的适用。最近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这样一来便可帮助许多老人免受骗局之苦。现实生活中,如果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将会对未来房产价值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房产交易安全也需要引起重视,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交易时,则必须要考虑到居住权是否存在。
2、 见义勇为免责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06年南京“彭宇案”发生后,“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却一度困扰公众,案件中被告彭宇因为热心帮助了被撞老人,最后反而被要求支付医疗费。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引发热议。《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制度之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申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等等。
此次《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后不管是救助人,还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更有法律依据了。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利,防止救助人被赖上,通过法律的规定为自愿实施救助的人撑了个腰,给了法律的支持。善意救助的行为得到了鼓励,因此这一条也被称为“好人法”。
3、 明确保护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怎样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是公众面临的重要问题,十九大报告中曾明确提出的“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都离不开个人隐私的保护。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11号,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一直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法典》更是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要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在数字化时代,民众有时会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4、 “头顶上安全”得到守护
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使“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一些案件中,因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在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中,郝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过去这样的规定,无辜者实在有些冤枉。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要求公安等机关在发生类似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开始实施后,物业要相应的扩大自己的职责范围,更好的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公安机关更是“被点名”要求查清责任人,避免了不作为的情况,相信以后全楼连坐的情况有望避免发生。
5、向霸座者说“不!”
2019年广东省曾出台相关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乘客乘坐高铁或火车,强占他人座位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一直受社会关注和争议。
《民法典》此次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反霸座”条款包含进来。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霸座”行为更多是道德指责,但其实“霸座”行为本身蕴含的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因为被霸座人付出金钱而不能“落座”。通过《民法典》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6、 禁止高利放贷
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年来,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出现。通过一步步诱骗大学生签下高额利息或是空白借款合同,“套路贷”犯罪团伙总是能成功得手。有时还会发生暴力催收,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乱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决心。
如果老人摔倒,作为子女应该毫不犹豫地去扶吗?
你好,不会毫不犹豫的,要分清楚状况,录下证据,还是可以扶的。
那么,如何解决因搀扶摔倒老人而可能引起的纠纷呢?面对摔倒受伤的老人,虽然社会民众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但我们还是应该勇敢地挺身而出。相信我们的社会、法律不会再让好人继续寒心。
在道德层面,我们应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面对处在危险中的他人尽可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像广东省、河南省等很多地方都将“搀扶摔倒老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评定范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均可被评定为“见义勇为”。在法律层面,为有效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与道德风险,《民法典》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现象创设了大量规定。
其中与“搀扶摔倒老人”相关的是创设了“好人条款”。《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为“好人”撑腰,为“好人”排除后顾之忧。
祝你好运。
“扶不扶”这个问题,大伙都遇到过吗?
让老人群体一夜之前变成无赖的,最早是2006年11月20日发生在江苏南京的案件,当时64岁的徐某兰追第3辆公交车,26岁的彭某刚好从第2辆车下来,之后彭某扶起了徐某兰,双方就此没完没了。无独有偶,2013年吴某骑着摩托车出门,老人周某走在路中间,突然周某摔倒了,原本绕过周某开到前面去的吴某,又回去扶起了他,结果周某要钱20万元,后来吴某自杀,周某才承认是自己摔倒的。如此一来那段时间所有人对颤颤巍巍走在路上的老人都退避三舍,甚至有老人跌倒后得喊一句“我不讹钱”,才有人敢帮,于是2014年春晚的舞台上就出现了一个小品——《扶不扶?》。“老人跌倒了扶不扶”成为十几亿人的共同困惑,不过今年《民法典》生效后,其实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扶!因为现在有《民法典》为大家撑腰的。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这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条如何理解?意思就是如果你看到有人摔倒了,前去扶了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一切由撞倒的人赔钱,且摔倒被扶的人可以适当补偿,如果撞倒人的逃跑了,那么你可以让你扶起来的人进行赔偿。
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这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又怎么理解?意思就是你自愿去扶他的时候,如果对方出现了什么新的损害,那这完全和你没有关系,你可以不用责任民事责任,管他怎么嚎都不行,你可以自己走开。这两条都是从助人者的角度进行制定的法律,维护了见义勇为的人的权利,让人更加放心大胆地去做好事,不过关于老人摔倒后被扶起随后讹钱,应该怎么追究这位老人依然没有确切的条文。
三、关于老人讹钱为什么不能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刑的问题老人摔倒讹钱到底怎么追究其法律责任,很多人觉得应当以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判刑,但事实上老人摔倒讹钱,其实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定义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诈骗罪有一大要点:被告人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但这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对周围群众,没有办法对受害人进行虚构事实和隐瞒,受害人从始至终都知道自己没有撞倒老人。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也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需要被告人知道自己是知道自己在讹钱,也知道不是别人撞了他,但像这种只要他说自己糊涂没有弄明白,那么就很难追究责任;“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有时候老人就只是说自己摔倒了,是你撞的,要你赔钱,这属于一个自然因果,其往往不需要带上恐吓、威胁、要挟,所以依然很难定罪
“扶不扶”这个问题你想好怎么解决了吗?
让老人群体一夜之前变成无赖的,最早是2006年11月20日发生在江苏南京的案件,当时64岁的徐某兰追第3辆公交车,26岁的彭某刚好从第2辆车下来,之后彭某扶起了徐某兰,双方就此没完没了。无独有偶,2013年吴某骑着摩托车出门,老人周某走在路中间,突然周某摔倒了,原本绕过周某开到前面去的吴某,又回去扶起了他,结果周某要钱20万元,后来吴某自杀,周某才承认是自己摔倒的。如此一来那段时间所有人对颤颤巍巍走在路上的老人都退避三舍,甚至有老人跌倒后得喊一句“我不讹钱”,才有人敢帮,于是2014年春晚的舞台上就出现了一个小品——《扶不扶?》。“老人跌倒了扶不扶”成为十几亿人的共同困惑,不过今年《民法典》生效后,其实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扶!因为现在有《民法典》为大家撑腰的。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这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条如何理解?意思就是如果你看到有人摔倒了,前去扶了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一切由撞倒的人赔钱,且摔倒被扶的人可以适当补偿,如果撞倒人的逃跑了,那么你可以让你扶起来的人进行赔偿。
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这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又怎么理解?意思就是你自愿去扶他的时候,如果对方出现了什么新的损害,那这完全和你没有关系,你可以不用责任民事责任,管他怎么嚎都不行,你可以自己走开。这两条都是从助人者的角度进行制定的法律,维护了见义勇为的人的权利,让人更加放心大胆地去做好事,不过关于老人摔倒后被扶起随后讹钱,应该怎么追究这位老人依然没有确切的条文。
三、关于老人讹钱为什么不能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刑的问题老人摔倒讹钱到底怎么追究其法律责任,很多人觉得应当以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判刑,但事实上老人摔倒讹钱,其实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定义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诈骗罪有一大要点:被告人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但这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对周围群众,没有办法对受害人进行虚构事实和隐瞒,受害人从始至终都知道自己没有撞倒老人。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也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需要被告人知道自己是知道自己在讹钱,也知道不是别人撞了他,但像这种只要他说自己糊涂没有弄明白,那么就很难追究责任;“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有时候老人就只是说自己摔倒了,是你撞的,要你赔钱,这属于一个自然因果,其往往不需要带上恐吓、威胁、要挟,所以依然很难定罪
摔倒的老人,你扶还是不扶?
答案是肯定的,“扶”!
那么,如何解决因搀扶摔倒老人而可能引起的纠纷呢?面对摔倒受伤的老人,虽然社会民众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但我们还是应该勇敢地挺身而出。相信我们的社会、法律不会再让好人继续寒心。
在道德层面,我们应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面对处在危险中的他人尽可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像广东省、河南省等很多地方都将“搀扶摔倒老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评定范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均可被评定为“见义勇为”。
在法律层面,为有效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与道德风险,《民法典》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现象创设了大量规定。其中与“搀扶摔倒老人”相关的是,创设了“好人条款”。《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为“好人”撑腰,为“好人”排除后顾之忧。
好了,今天关于“民法典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民法典老人摔倒扶不扶”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