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交警可以执行警察职责吗?)
法律分析:1、不准私自设点检查过往车辆,应采取巡勤方式强化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不准没有中队领导、正式民警带队上路执勤执法; 3、不准协警拦车、查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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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
法律分析:1、不准私自设点检查过往车辆,应采取巡勤方式强化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不准没有中队领导、正式民警带队上路执勤执法;
3、不准协警拦车、查车、处罚,协警只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不准无执勤证、上岗证上路执勤执法;
5、不准不规范执法和不按程序执法;
6、不准不卸载、不转运(客)放行超载(员)车辆;
7、不准协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和处罚票据;
8、不准双向拦车检查机动车辆及单双向检查运载鲜货的车辆;
9、不准只检查外地车辆,做到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逢车必查;
10、不准粗暴执法及有影响交警形象的行为
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交警可以执行警察职责吗?
前言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1] 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 安 部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方法1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2第二章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元的罚款。(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元的罚款,记××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九)对于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3第三章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三)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3人。(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4第四章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不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上级报告,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发新的交通事故。(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四)勘查工作结束后,协助勘查人员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上级报告。(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五)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六)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三)警卫车队到来时,应当按照任务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第二十七条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5第五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四)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五)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三条 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三)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50%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第四十九条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第五十二条 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确认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五十四条 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6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第五十八条 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要求出示其他相关证件,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九条 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第六十条 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 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第六十四条 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第六十六条 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7第六章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第三章第六章
法律主观: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2022交通警察执法规范细则
1交通违章/违法记分调整
01超速20%以内不记分
新规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低规定时速记3分。
同时超速规定放宽,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记分,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
另外:针对9座及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以及大型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由原来的12分转变成记9分。
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之后高速路段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
02降低记分处罚
其次,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违章行为,比如不避让校车、违反禁止标线、未正确悬挂号牌、副驾驶或后排未系安全带等情形,降低了处罚力度。
但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仍然是扣12分。
2记分管理制度有调整
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
一、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计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高可扣减6分。
二、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
3新交规中的规定调整
01移除违法记分项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性记6分。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性记6分。
3、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一次性记3分。
4、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02加重违法记分项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由记2分加重为记3分。
2、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由记2分加重为记3分。
03新增违法记分项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性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性记9分。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低时速的违法行为,将会被进行一次性记3分。
4新交规其他调整/措施
01新增9分记项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记分规则有所调整,一次记分的分值档从12分、6分、3分、2分、1分调整为12分、9分、6分、3分、1分,其中增加了9分的记项,我们看看都有哪些情形:
1、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02多项便民新措施
3项便利车辆登记新措施:
一、推行私家车新车**免查验。
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
二、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
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
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
一、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
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
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四、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
一、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
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二、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2、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3、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4、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5、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交警路面执勤执法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交警路面执法的时候,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四)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不需要再次出示警官证。
交警执法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况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交警执法标准
执法标准包括(详细内容可参考网址:/gzdt/2008-12/25/content_1187901.htm):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是指为保障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身着制服、佩戴装备、携带武器等方面的要求。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是为保障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身着制服:交通警察在执勤时需要身着统一的制服,以便市民能够识别和辨认;
佩戴装备:交通警察在执勤时需要佩戴相应的装备,如手铐、防刺背心等,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携带武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某些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携带枪支等武器进行执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也需要尽量避免对市民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伤害。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可以携带哪些武器?
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交通警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携带枪支等武器进行执法。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必须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等。同时,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是为保障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也需要尽量避免对市民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伤害。
法律依据: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交警大队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存在问题:(一)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积极推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发展向现代、可持续发展的力度不够大,超前意识不够强。(二)科技强警与先进地区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三)严格执法做得不够。整改措施:(一)坚持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二)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三)坚持统筹兼顾,不断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四)坚持争创一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好了,关于“交通警察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交通警察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