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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是什么意思(消息,对此有何回应)

南海仲裁案由始至终就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图谋。某些域外国-家妄图借仲裁案否定中-国的南海主-权权益,甚至拉帮结派,要在国际社-...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南海仲裁案内容 法律问题”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是什么意思(消息,对此有何回应)

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是什么意思

南海仲裁案由始至终就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图谋。某些域外国-家妄图借仲裁案否定中-国的南海主-权权益,甚至拉帮结派,要在国际社-会孤立、抹黑中-国,牵制中-国的和平发展。仲裁案违反国际法-治精神,危及地区和平稳定,损害国际社-会利益。

国际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事。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仲裁庭不顾中方表达的严正立场,任意扩大管辖权,完全无视南海的历-史和现实,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其越权、扩权作出的非法裁决自然非法无效。仲裁庭代-表不了国际法,更代-表不了国际公平和正义。

早在1948年,中-国政-府就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相关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权益主张远早于《公约》签署的时代,它不可能被《公约》所否定,更不可能被一纸谬误百出的所谓裁决所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受到国际法和《公约》的双重保护。

消息,对此有何回应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裁决结果公布后,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中国外交部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这两份声明明确阐述了中方不接受、不承认仲裁庭裁决结果的严正立场。

菲律宾南海仲裁庭的所谓裁决结果是无效的、非法的、没有拘束力的。不论是菲律宾单方面提起所谓仲裁案,还是仲裁庭所作裁决,都是在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的勾当;都是在打着护法的旗号,从事着违法的活动。

仲裁庭以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名,实际上却处处违反《公约》基本精神和原则。《公约》明确规定,主权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对主权问题没有管辖权。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恰恰就是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问题。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根据《公约》第298条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出《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英国、法国、俄罗斯在内的30多个国家也都作出了类似声明。这些声明是《公约》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尊重,但仲裁庭对此却完全无视。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益。根据《公约》有关规定,成员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程序和方式。菲律宾前政府不经中方同意,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了中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仲裁结果也违反了中菲两国协议和地区国家共识。长期以来,中国始终为和平解决中菲南海争议做出不懈努力。中国与菲律宾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就谈判协商解决争议达成重要共识。在地区多边层面,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通过签署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承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菲律宾所作所为,背弃了菲方应当遵守的国际义务与承诺。仲裁庭不仅为菲律宾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甚至否定中菲双边协议和《宣言》的法律地位,为其违法行径制造借口。

更需要指出的是,仲裁结果违反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挑战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菲律宾单方面提起所谓仲裁案,捏造事实,编造谎言,企图借此全面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仲裁庭不尊重有关国家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争端的努力,反而树立了“滥诉”、“滥权”的恶劣先例,将南海问题带入了一个加剧紧张对抗的危险境地。这些行为违背了尊重各国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等《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南海仲裁出“结果”了,听听朋友圈里怎么说

南海仲裁出“结果”了,朋友圈里都表示反对,中国态度如下:

首先,菲律宾提起仲裁的诉求涉及与中国一些岛礁争议和两国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范围;对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已于2006年依据《公约》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因而不再接受使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菲方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未满足《公约》规定的前置条件。根据“无争议不仲裁”的原则,提起任何强制仲裁前,双方就仲裁事项须确实存在争议。但是,例如菲律宾在仲裁中提出关于单个岛礁法律地位的问题,而中方从未就单个岛礁主张海洋权益,是一直将其当作群岛的组成部分。

因此,菲单方面提起的仲裁并未满足《公约》规定的法定前置条件。此外,菲方单方面提起仲裁也违反了其先前与中方达成的共识,即:双方承诺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争议。

为什么中国“不承认、不执行”仲裁庭即将作出的裁决?尽管《公约》288(4)条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但是该条款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国际法中不存在所谓“绝对权力”,仲裁庭作为《公约》制度下的一个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其权威和权力是所有缔约国让渡的。如果仲裁庭滥用权力,包括中国乃至国际社会有权拒绝接受裁决。我们不难看到,仲裁庭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过度任性,明显违反国际法治基本准则,动摇中国和其他国家对《公约》的信心。

鉴于上述,中方做出“不承认、不执行”的决定应是不难理解的。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公开支持中国关于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立场。

如何看待这次南海仲裁问题?

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一年,估计这个问题也没什么人关注了。一年前导师叫我们讨论南海仲裁案的时候,大家基本都觉得中国因该积极应诉,不出庭多尴尬。。后来仔细看了判决,发现仲裁庭扩展或限缩解释了了一些问题,从而建立了自己的管辖权。这个案件经历了管辖权审理和实体审理 (部分管辖权问题是和实体问题一起审理的),两个阶段都作出了对中国不利的判决。这里只说和管辖权相关的问题。 管辖权。任何一个第三方争议解决主体都不是自动对某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管辖权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当事国的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consent,任何一个国家/个人都不能单方面让一个第三方机构去审理当事双方的争议,并得出会约束对方的判决。Consent在哪里?私主体之间的consent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里,私主体起诉国家的consent在双边投资协议里(Bilateral Invesment Treaty),国家之间的consent则在国际条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里。国家法院似乎对公民之间的争议具有强制管辖权,但如果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公民的consent已经体现在宪法里了。中国和菲律宾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成员国。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了争议解决强制程序,签订了公约就同意了强制程序的约束。唯一的例外是,第298条提供了特定争议的选择性例外(Optional Exceptions),成员国可以宣布排除海洋划界,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行动和执法行为等内容。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宣布排除了第298条的所有争议类型,也就是说,其他国家不能就这些问题单方面对中国提起程序,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审理这方面的案件。当然,在复杂的争议面前,管辖权并不是能够轻易断定的。那谁来决定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呢?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合理,但仲裁庭可以决定自己有没有管辖权,这已经是普遍确立的原则了(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Competence-Competence)。一旦仲裁庭决定自己可以审理某个案件,就可以进而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所以,南海仲裁的管辖权裁决以及实体裁决,无论中国是否出庭(Annex VII Article 9),都是合法并且对中国有约束力的(UNCLOS Article 288(4), Article 298(1))。当然了,中国从没打算承认或者执行判决,不出庭也许能够优雅一些地拒绝执行吧。

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是什么意思(消息,对此有何回应)

好了,今天关于“南海仲裁案内容 法律问题”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南海仲裁案内容 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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