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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国家出台的文件(求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1、《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昆办通[2002]42号)2、昆办发[2003]12号中共...

非常感谢大家对集体企业改制国家出台的文件问题集合的关注和提问。我会以全面和系统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思路。

集体企业改制国家出台的文件(求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集体企业改制国家出台的文件

1、《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昆办通[2002]42号)2、昆办发[2003]12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 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

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

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02]4

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 《关于印发昆明

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昆办通

[2002]42号),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具有重要

的指导意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经

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有

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改制审批绿色通道

为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成立由市体改办、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委老

干部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工作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

界定、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核定等进行集中审核审批。

二、建立国有资产有序退出机制

1.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企业, 改制要与引进

战略合作伙?伴相结合; 实力较强、市场前景较好, 以及无

形资产’阶值较大的优势企业,可暂时实行国有相对控股,

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其经营者和骨干群体持

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30%,根据其业绩,购买国有净

资产的比例为l:l. 2左右。

2. 按市场规律全面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 国有资产

应全部退出。 国有资产公开出售。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群体

优先购买。职工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不再入股,

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实行有偿占用。

3. 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

转。

4. 对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设立准备金,用于支付关闭、

破产相关费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

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其中医疗保险费减收的部分从

准备金中列支, 因资产难以变现、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一次

性缴清的养老?、 医疗保险费,有接收单位的可按年度缴

纳;对无接收单位自勺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

心公开出售,职工安置费用由财政先行垫支。关闭破产重

组企业,按照“谁收购谁出钱、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处

理,市财政不再承担其他所需费用。

三、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1. 破产企业重组,依据法院破产裁定书界定资产,

不再评估。

2. 资产已经整体评估,但因其他原因未改制的企业,

深化改革时, 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已评估

资产变化不大,且无不良资产的,按中介机构审计确定的

资产进行改制。

3. 原改制时资产已整体评估过,深化改革时,须经

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原评估资产变化较大或有

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理的企业,必须进行整体资。?卢评估。

4. 原改制企业,部分资产未纳入改制的,深化改革

时,必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 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由土地部门确定。

6。 企业应收账款,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截止评估基准日,下同),符合呆坏账条件并取得法律文

书的可按零值计价。确实无法收回、但末取得法律文书

的,3年以上的按账面值的30%计价;2年以上3年以内

的按账面值的60%计价。 由中介机构评估时直接认定,

企业不再报批。

四、关于改革成本问题

1. 国有企业国有净资产出售收益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统筹用于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或补充社会保

障资金。

2. 国有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可采取

多种方式处置。鼓励企业经营者、骨干群体优先购买;引

进战略合作伙伴, 向社会公开出售;如仍有剩余, 由改制

后的企业借用,市财政适当收取占用费。 出售收入必须全

额上缴市财政。

3. 企业按最低标准安置职工,如国有净资产仍不足

支付改革成本,缺口部分由政府帮助解决。缺口资金筹集

渠道为: (1) 出售国有资产的收益; (2)财政预算安排改

革资金;(3)政府负债贷款。

五、关于改制企业房改收入问题

改制企业按《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

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昆政办通正2003刁69

号)办理,售房款和住房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力口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

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已经解决的, 出售公有住房

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共

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2.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未

达标的企业职工,其住房补贴末解决的, 出售公有住房所

取得的售房收入,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售房收

入大于应发住房补贴的部分纳入改制资产计算。

3. 对原改制时已将职工住宅所占用的土地资产价值

纳入改制资产的, 可从净资产中扣除,按房改有关政策办

理职工的房产证,扣除部分由政府帮助解决。

六、关于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划拨问题

国有流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产权划拨严格按昆

办通[2002]42号文件办理。划转方式采取按实际占用

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无偿划拨。在涉及拆迁安置中,对于

只有协议而无实物的,按搬迁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划拨

手续。划拨产权按照“先划拨,后评估”的原则,评估价

值由划入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评估结果由划入方向市房管局通报。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

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七、实施内退政策的规定

至企业深化改制时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含

5年) 的职工, 内退生活费按在岗工资的70%计算, 列入

改革成本,职工本人在岗工资的70%部分低于360元/月

的,按360元/月?人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

年以内 (含)0年。 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

围实有人数的60%, 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

列入改革成本;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且累计工龄30

年以上的职工,计算内退人数不得超过此范围实有人数的

5%, 内退生活费按360元/月。人计算,列入改革成本。

改革成本的计算以企业净资产为限。办理内退手续必须严

格按照职工自愿、企业批准的原则进行。

八、建立企业领导干部激励和退出机制

对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实现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的经营者,给予

一次性奖励;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国有资产实现或超

过确定的预期值的经营者, 由政府按收回价值的一定比例

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营不善、失职、渎职、谋取私利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法纪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改

革后不再任职的中型正以上国有企业正职或任职满3年的

副职领导, 中型副国有企业正职领导,包括未划型而相当

于上述规模的企业领导,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企业改

革成本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企业工委牵头,市体

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

土资源局制定。

九、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费用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按离退休人数的3%,人均1. 2万元/

年计算3年的丧葬费和抚恤费;退休人员按人均60元/年

计算3年的活动经费;按人均100元/年计算3年的节日

慰问费;患特殊疾病的退休人员按人均1000元/年计算3

年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列入改革成本。在实行社会化管

理时, 离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老干部管理部门

管理使用,退休人员的费用由企业一次性划入社区管理使

用。

十、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1. 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对供销社、

县(市) 区级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凭

《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 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

只要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

合同,均可享受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优

惠政策。

4. 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

象,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

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5. 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对昆明市

辖区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谋职

业、 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的,均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6.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在确保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调整用

于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补助,也可用

于促进再就业。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正2002)12号)下发前, 国有

大中型企业已进行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

富余人员试点而兴办的经济实体, 享受新办辅业改制企业

的同等政策。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 1986年10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机构改革到

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征地安置的农民工,列为转换

身份的对象,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纳入改革成

本统一计算。

2。 企业改制截止时间、各类人员经济补偿费用的计

算和工龄计算等基本情况, 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

为准; 改制时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费;

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实际工龄计算生

活补助费。

3. 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

以上年度实际发放数计算;供养配偶、父母生活困难补助

费和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按74周岁计算,供养子女计算

到23周岁。

十二、本补充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分别

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26日

(此件发至县级)

主题词:国有企业 深化改革 补充政策厶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

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云南省军区有关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企业工委、

省委老干部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经

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

育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体改办、省深化国企改革办、省总工会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2003年9月26日印发

求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

第一集:《红色警戒线》

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曾经发生的腐败案例,揭示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映了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履职不规范而发生的腐败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在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崭新的轨道》

回顾和总结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发展与创新。

第三集:《绿色的航程》

介绍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线》

反映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效能监察在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绚丽的乐章》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集体企业怎么改制

法律分析: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 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 2、 集体经济组织 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 集体福利 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公司制企业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收到财政拨给的资本性补助资金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原文

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解析

职工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哈市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为截止年限。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补偿金时扣除。

●解除劳动关系前要为职工补缴老保

《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应代扣职工应缴纳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全额补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统筹范围,可根据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根据哈劳社发200544号文件规定,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委托哈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有关费用可参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哈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应为职工办医保

《意见》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文件执行。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缴足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应按照本人退休前的缴费标准,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再补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此外,哈市市级统筹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应在改制前为其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集体企业改制最新补偿文件

法律分析:我国经济近几十年来飞速发展,很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得以生存是通过自己的不断革新和改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集体企业改制中涉嫌违法吗?

如果 集体企业改制 中涉嫌违法的话,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规范性的条例,如果涉及集体企业的改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章的规范与调整。同时企业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制定企业改制的方案或实施规定。

急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你是要的上边这个还是下边这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集体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职工安置标准如下: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养老保险省直管参保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企业的,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国家对集体企业改制有哪些优惠政策

问:我厂因企业改制,由原来的集体企业变为现在的私营企业,请问在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政策可以优惠?其他还应注意些什么问题?谢谢

答:这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各不相同,我们从总的方面考虑如下: 一、亏损弥补方面: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方面:  兼并、收购、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接收原企业职工超过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人员条件的,经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审核,视同接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其他方面:  1.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处置。  2、契税优惠:  有关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84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集体企业改制国家出台的文件(求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集体企业改制国家出台的文件”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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