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骚扰”是怎么界定的(民法典针对电话骚扰的规定)
骚扰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有权做出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
非常感谢大家聚集在这里共同探讨骚扰的法律定义是什么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骚扰的法律定义是什么的广泛内容,我将用我的知识和经验为大家提供全面而深入的回答。
法律上对“骚扰”是怎么界定的
骚扰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有权做出拘留或者罚款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就属于发送其他信息,如果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方就会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进行处罚的。
刑法上没有骚扰罪,也就是说单纯得骚扰并不触犯刑法,但是例如在电话里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敲诈的话,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可以对骚扰电话进行录音,即使不犯罪,也可以报警。
扩展资料
手机普及度高加剧骚扰来袭 治乱须跨三道坎
骚扰电话、垃圾短信严重扰乱我们的日常生活,已近乎“人人喊打”。而据工信部近日公布的2014年全年及第四季度电信服务业发展情况,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12.86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达94.5部/百人。高普及度无疑将加剧骚扰来袭。
治理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已迫在眉睫,而这需要产业链上的各方形成联动机制,同时,用户要加强防控意识,并勇于举报。唯如此,才能真正治出水平,遏制骚扰电话和垃圾电话的泛滥之势。去年骚扰电话人均20.7通、垃圾短信人均34.9条
说起垃圾电话和垃圾短信,相信不少人会“咬牙切齿”。的确,卖房、卖保险、中奖诈骗……花样繁多的骚扰电话和短信困扰着广大用户,且这种情况将有加剧的趋势。
据工信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及第四季度电信服务业发展情况,其中,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12.86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达94.5部/百人。
高普及率的背后是令人忧心的现实:北京市网信办、首都互联网协会指导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和搜狗号码通联合发布的《2014骚扰电话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骚扰电话呼出量高达270亿通,相当于人均20.7个。
另据百度手机卫士日前发布的《2014年度移动安全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垃圾短信数量高达454亿条。如此换算,相当于人均34.9条。
270亿通骚扰电话!454亿条垃圾短信!这令人咂舌的数据反映出当前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已泛滥成灾。垃圾短信屡禁不止、骚扰电话频频来袭、电信诈骗花样翻新,用户深受其害。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来电信诈骗年均增长率一直高达70%以上,每年因电信诈骗导致的公众损失超过百亿元。
事实上,骚扰电话亦是全国性的治理难题。以报警电话为例,河南新乡市的110报警服务平台去年共接报警电话130万起,而骚扰报警电话就多达25万起,严重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无独有偶,云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省共有700余万人次拨打110,但骚扰电话占接警电话的一半。另据统计,银川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去年每天平均接到近300个电话,其中骚扰电话、假警就占了85%左右。
立法滞后致骚扰电话、垃圾短信难以根除
骚扰电话与垃圾短信泛滥成灾,要严苛治理的声音不绝于耳,但为何骚扰电话与垃圾电话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呢?
其一,立法滞后。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或者消费者确认,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发送商业性的信息。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电信服务部门予以删除相关信息或者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但是,目前对这些‘必要措施’并没有细化。”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表示。此外,法律对骚扰电话以及垃圾短信的甄别、惩罚及赔偿标准也未能做具体规定。
其二,改号软件的泛滥加大了拦截软件对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屏蔽的难度。当下,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特殊号码在公众中可信度高的特点,接连冒用400、110等号码进行诈骗,让公众防不胜防。
其三,信息采集、储存方面存在漏洞,由此也形成了非法利益链。有网友调侃道:“卖你的人无处不在:买房,房产公司把你卖了;孩子出生,医院把你卖了;孩子上学,学校把你卖了;
住进小区了,物业部门又把你卖了……”生活中,小到街头巷尾的调查问卷、随手丢弃的快递包裹单、网站注册信息,大到一些政务信息登记,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骚扰用户的号码来源。
其四,高分散性。在移动电话高普及率的当下,想要迅速准确地查找到电话源头绝非易事。“这些诈骗团伙一般都在外省或境外,使用的号码都经过技术处理,诈骗网站都多都架设在国外,案发后,对案件侦破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和阻力。”
曾侦办过通讯诈骗案件的警官如此表示。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更表示,因为电话诈骗属于非接触性远程诈骗,破案率往往不足1%。
治理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得过三关
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严重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是该好好管管了。而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要得到有效治理,需要产业链上的各方形成联动机制,把好管理、技术、意识这三关。
首先,需要在管理上“打头炮”。立法滞后是造成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泛滥的主因,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平台。如近期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实名制实行对这一现象有一定遏制作用。
相关部门要及时明晰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的界定,并对惩罚力度做详细规定,让产业链上的各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其次,技术治理不可缺失。业内人士建议,运营商应不断提升自身对号码管理的能力,改进打击骚扰电话现象的技术手段。针对改号软件的泛滥运用,相关的安全厂商要加强研发,加大拦截力度及准确性。
最后,用户要加强防控意识。据搜狗线上调研数据显示,公众常用的防范骚扰电话的方式是设立黑名单和安装手机拦截软件,而进行举报和投诉的比例却相对较少。搜狗副总裁杨洪涛表示,公众更多仅是表明一种意愿,缺乏实际行动,群防群控意识仍需加强。
同样,垃圾短信的治理离不开用户的配合。为维护自己的信息、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用户要勇于举只有监管部门、运营商、安全厂商及手机用户共同发力,才能铲除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的黑色产业链,还网络一片清朗天空。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新网-手机普及度高加剧骚扰来袭 治乱须跨三道坎
民法典针对电话骚扰的规定
法律分析:2021年新年第一天,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施行。此后,打骚扰电话、泄露他人信息都属于“违法”行为,被骚扰人有权维护自身的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骚扰别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骚扰别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骚扰他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具体责任的类型和轻重取决于骚扰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节。
如果骚扰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那么骚扰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果骚扰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骚扰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此外,对于骚扰他人的行为人,如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骚扰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是不道德的,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例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他人、强行索要财物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3、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身体上的伤害、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等。
4、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或者利害冲突。例如,同事之间、邻里之间、亲友之间等等。
综上所述:骚扰他人是一种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骚扰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遇到骚扰问题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性骚扰究竟如何认定?
性骚扰的认定具体如下: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括性要求或性意图,即行为人性骚扰的主观方面必须包含性目的,这种行为是受害人不受欢迎、不愿意或不感兴趣的行为。然而,鉴于我国的国情,由于条件有限,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的拥挤和碰撞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采取严格的识别标准;
2、广义上说,强奸、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也是对妇女的骚扰。但在某种程度上,称之为性侵犯更为合适,因此刑法对其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一种相对较轻的性侵犯。性骚扰通常是指骚扰者对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语言或行为,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形展示、眼睛和姿势等,如:讲**笑话、评论、展示色情、出版物和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眼睛、性姿势、身体接触、暴露器官等;
3、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下级、雇主、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另一种是客户性骚扰;第三种是公共场所,如公共汽车、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总是可以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后者可以称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包括女性和男性;它包括异性和同性。在中国,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的发展趋势,使其更具前瞻性,并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的性骚扰法律规定尽可能广泛,以避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地削弱构成要素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覆盖范围,有利于救济受害者。这是性骚扰概念延伸演变的基本趋势。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定义也应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是否给受害者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按照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会使受害者遭受心理或生理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要求的后果要求。
性骚有以下处罚方式:
1、性骚扰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治安处罚;
2、骚扰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该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如果性骚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只能就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受到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的定义
法律主观:
性骚扰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请问骚扰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处罚啊?
发生辱骂、骚扰以及名誉诽谤等相关行为,通常情况下,先公证保存证据,然后诉讼维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然后如果对方坚持不停止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依法起诉,请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打骚扰电话,骚扰他人,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根据治安处罚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骚扰别人生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法律上所说的骚扰,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的骚扰主要是干扰人的正常生活。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进行骚扰。遭受骚扰的人,可向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骚扰罪立案标准判几年
骚扰罪立案标准判五年以下。骚扰罪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骚扰行为会被定罪,且不是骚扰罪,而是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只是普通的骚扰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二、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笑话、评头论足、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三、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
1、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2、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
3、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好了,今天关于“骚扰的法律定义是什么”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骚扰的法律定义是什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