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法律主观:治安管理处罚 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 行政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
现在,请允许我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治安处罚法44条解释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治安处罚法44条解释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法律主观:
治安管理处罚 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 行政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 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规定了涉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还可能对受害人的心理和社会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对于此类行为将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理。
二、诬告陷害、威胁证人的行为
第42条还规定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此外,第42条还明确规定了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受到处罚。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这种行为越来越普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公安机关将加强对这类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42条还特别强调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罚。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这类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诬告陷害、威胁证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坚定立场。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解释最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解释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一般情形;
第二款在一般情形之上单独规定了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加重情形。
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外罚法44条
法律主观:
中国原《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就规定了 行政拘留 ,《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 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 治安管理处罚 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对于执行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行政拘留与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以及扣留是有区别的,行政拘留一般只有县级以上的执法机关才能行使权利。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岁以上、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是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它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从而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一、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能够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还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中,司法解释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各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它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种类的适用、处罚幅度的确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能够准确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罚决定。
三、司法解释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司法解释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司法解释还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司法解释的更新与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治安管理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因此,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和分析,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司法解释的更新和完善也是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相关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相关解释
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传送资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 *** 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四、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条规定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五、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六、关于取缔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这里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也是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行政警告,治安(行政)罚款,治安(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解释治安管理 第六十六条 卖 *、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A ?如何理解和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收缴追缴的规定
?--浅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对违禁品和其他违法用具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禁品和其他违法用具的处理有两点调整:(1)明确列举了几项常见的违禁品和违法用具,主要是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等。(2)对查获的违禁品不再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而是规定一律收缴。
2.对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处理有两点调整:(1)工具不但仍限于违法行为人自己所有,而且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2)对工具不再规定没收,而是规定收缴。没收与收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处罚,而后者是一种强制措施。
3.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处理有两点调整:(1)首先明确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这里的被侵害人不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2)明确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具体归属,即: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什么立法宗旨?
很明显其最大的亮点或者说原则就是对公权力的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主要的调整物件是行政主体即公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即受处罚人的关系,公安机关所行使的警察权力属于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它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如何配置公安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治安管理立法宗旨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立法宗旨对公权力的规制。规制公权力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的重要内容。新法规定: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 。对比 1994 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立法宗旨的阐述: “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应当说,新法对立法宗旨的阐述是基本到位的。它在表述上突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规制权力的统一,既要保障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又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有效地规范和控制,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如果警察权力过于膨胀,就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甚至会异化成某些部门和个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根本背离了新法的立法宗旨。而原《条例》虽然也确立了 “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的立法宗旨。但它没有规范和保障治安处罚权的规定,体现不出规制公权力的规定,因而,要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也是不现实的。
其次,立法原则对公权力的规制。立法宗旨不同,就会有配套的立法原则与之相适应。原《条例》的立法原则规定得非常简单,仅有一项内容,即第四条规定为: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体现规制公权与保护私权的立法宗旨不够充分。而新法除了吸收了原《条例》的此项规定,还大大丰富了立法原则的内容。新法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该法除继续保留了原条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规定以外,还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公开与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该法新增的三大原则既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时对私权即权利的保护要求,也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 “ 公权 ” 即 “ 权力 ” 的规范和限制。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看是违反什么了,正常都是派出所捉了人才给处罚决定书的,如果没捉到人都不会给处罚决定书,因为治安处罚法是很小的事,不会立案的,除非是刑事
1《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公办[2003]384号)收悉。经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批覆如下:
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其裁决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依法被裁决的行政拘留时间的,则其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必须将行政拘留裁决书送达被处罚人。
3只要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双方都有诉讼的权利。
违反治安不会上网追逃的,上网追逃的都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若不去处理,他们就会强制传唤你,通俗点说就是只要知道你人在哪,就去把你给拷回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不是什么大问题哇,痛快点去接受处理就是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如果张三和看工地的闹事或者私自翻越围墙,可以构成寻衅滋事或者扰乱单位秩序。
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治安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谓的治安管理法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二者间没有关系,是一部法律。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之初,有不少的委员提出,我国的治安管理是一项体系,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因此建议审议通过时能叫《治安管理法》。但到了审议的时候,又有不少委员提出,治安管理含义太广(如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等),本法中只是涉及有关治安管理中处罚的事宜,因此,还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较为合适,这个建议得到大多数委员的赞成。所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时,就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名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罗列的物质达不到上述要求,依法就应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拘留)。
爆炸物质该解释也作出了规定。
遭遇性骚扰该如何保护自己
一定要义正言词的拒绝 不能有一丝的心软 性骚扰是一个严峻而现实的话题。性骚扰的行为具有私密性,因此举证困难,有的人即使受了侵害也不愿讲,但性骚扰却不可小视,它使被骚扰者(尤其是女性)的心灵受到伤害,影响了被骚扰者的正常生活。200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面对性骚扰,如何保护自己?记者邀请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为女性们支招。
如何面对职场性骚扰?
案例:小珍是某公司一名女职员,坐在她旁边办公的是一位老职员徐某。因为小玉刚进入公司不久,公司还没有给她配备电脑,因此,她与徐某暂时共用一台电脑。刚开始时,因为坐得较近,小珍与徐某偶尔有手脚接触,小珍没怎么在意,后来她发现徐某总是有意地抚摸她的头发或者抓抓她的手,甚至低声跟她讲一些**笑话,小珍开始觉得不安,在工作时注意离徐某稍远一些。有一次加班,办公室只剩下他们两个人,徐某左右看了看,靠近小珍并把手按在小珍的手上,小珍一惊,便急急忙忙起身回家了。回到家后,小珍还收到了徐某的暧昧短信。
有一次小珍休假后回来上班,刚坐下,徐某就递上一张写着诸如“很想你”之类的纸条给她,小珍当时非常恼火,但又不想与徐某闹僵,只好假装没事发生,平静地把纸条撕掉。每想着这些事情,小珍的心情就非常糟糕,工作中还出了几次小差错,受到了上司的批评。究竟要不要揭发徐某的行为,小珍犹豫不决。
支招:女性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中,应树立自尊自强意识、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创造较好的人际关系,善于与他人合作,善于鉴别他人言行,使周围的人不会认为你是弱者。
要有不卑不亢的处世态度,当发觉对方有性骚扰的企图时,要把自己的拒绝态度表示得明确而坚定,不可有丝毫犹豫不决。对于异性的不礼貌、不尊重,不可姑息和马虎,应坚决拒绝不适当的交往方式,不可过分顾及面子。要告诉对方,你对他的言行感到非常厌恶,并告诫他,若一意孤行,必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对那些总是探询你的隐私,奉承讨好你,以及对你的目光和举止有异常表现的异性,应特别警惕,尽量避免与其单独相处。应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工作角色,不能与个人“私情”相混淆。
对于对方传递的“纸条”或发送的信息,应保存作证据,而不是撕毁或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何面对公共场所性骚扰?
案例:盛夏时节,女性衣着清凉,一些“公交色狼”乘机猛伸“咸猪手”,李女士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李女士说,那次她穿了一件露背无袖衣和一条短裤,由于车上非常拥挤,她只能在公交车的过道上站着。不久,李女士感觉背后有人紧紧贴上她,有热气吹到她的后脑上,她回头一看,发现是个男青年,她便向前挪了几步,过了一会儿,那个男青年又紧贴上来。她又气又怕,不敢吱声。那个男青年见她没反应,胆子也大起来了,竟然用手摸她的屁股。李女士忍不住了,大声呵斥:“你干什么,再碰我就不客气了!”声音很大,车厢里的人都听到了,那男青年一愣,随即抛出一句:“神经病!”便把头转向窗外。在下一个公交车站,李女士快速下车了。
支招: 夏天,女性最好不要穿过于薄、透、露的服装,这样会使自己易成为性骚扰的目标。
现实生活中,在市场、车站、公共汽车上、游泳池等特殊场合,往往易出现性骚扰者,对遭遇的骚扰行为要给予坚决的反击,使骚扰者知道,你不是好惹的。
在公共场所,倘若遇到坏人用挑逗性的语言、神态和动作来调戏,可视而不见,让其自讨没趣。对那些死皮赖脸的纠缠者要严厉警告,实在不行就叫保安人员来处理。对那些动手动脚的流氓,应当从自身安全考虑,警告他们,并且向周围群众揭露其丑恶行径,以引起周围群众对他们的斥责和愤慨,从而得到大家的帮助。如果他们继续为所欲为,要即刻报警,如果无法报警,要马上高声呼救,并记住对方的特征,如方言、容貌、个头等等,并设法留下证据,例如可把他咬伤、抓伤等,使用此方法必须注意力度及攻击的身体部位,慎防防卫过当。
遭遇性骚扰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般女性遇到性骚扰,都不愿意报案,甚至都不好意思向别人诉苦。这可能与一些女性的传统道德观念有关,她们会认为这是见不得光的事,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希望 “息事宁人”,但这样做会纵容一些不法分子。因此,面对性骚扰,女性应该勇敢地站出来说“不!”
性骚扰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人格尊严被侵害,身体权受损害。作为被性骚扰的对象,可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寻求法律帮助。
民事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假如公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性骚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受侵害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被骚扰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请公安机关对性骚扰者给予治安处罚。
刑事方面 :性骚扰严重的,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冯春琴
常见的性骚扰行为
身体接触 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
言语挑逗 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非言语行为
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
以性作为贿赂或要挟行为 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给予一些利益,或是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详细解释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法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治安处罚与其他法律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3 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处罚总体来说从属于行政处罚,是其重要组分之一,但在具体方面例如执行手段、处罚方式等会有所差异,大家不要将两者混淆,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今天关于“治安处罚法44条解释”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