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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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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有哪些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由原办法的1000元至1万元,提高到3000元至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由原办法的3000元至3万元,提高到最高30万元;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安全生产四不伤害是什么?

安全生产"四不伤害",指的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四不伤害"的具体内容为:

(1)不伤害自己:不伤害自己,就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由于自已的疏忽、失误而使自己受到伤害,它取决于自己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对工作任务的熟悉程度、岗位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精神状态、作业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2)不伤害他人:他人生命与你的一样宝贵,不应该被忽视,保护同事是你应尽的义务,我不伤害他人,就是我的行为或后果,不能给他人造成伤害,在多人作业同时,由于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周围观察不够以及自己操作失误等原因,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现场周围的人员造成伤害;

(3)不被他人伤害: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你的生命安全不应该由他人来随意伤害,我不被他人伤害,即每个人都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工作中要避免他人的错误操作或其它隐患对自己造成伤害;

(4)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任何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团队中的一分子,要担负起关心爱护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自己要注意安全,还要保护团队的其他人员不受伤害,这是每个成员对集体中其他成员的承诺。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同时废止

举报贩毒的奖励制度

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是有不同标准的,一般依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奖励,最高可以奖励30万。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是一部法规,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目的是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七)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八)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九)举报正在非法种植**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十)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二)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3、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4、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

法律主观:

偷税漏税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出现,要是发现别人有偷税漏税行为,你可以去举报,举报查实后就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它也有一套具体的奖励政策。那么,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第七条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第八条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第十一条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二条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三条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四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第十六条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第十七条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第十八条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第十九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举报偷税漏税等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点击网在线咨询系统,与本网律师一对一的进行沟通。

法律客观: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 万、30 万、10 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 元至5000 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

计算,最低奖励5000 元,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

奖励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 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怎么领取奖励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网上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颁布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西藏网络发展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依靠互联网产生和发展的网站、论坛、社区、博客、微博、微信、QQ、移动客户端、云盘、下载工具等网络传播媒介上传播的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举报内容

(一)违反国家、西藏自治区颁布的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内容的;

(二)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网络上传播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信息内容的;

(三)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网络上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网上滋事、鼓动实施线下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的;

(四)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网络上传播攻击中央治藏方略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

(五)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网络上传播危害西藏社会稳定、鼓吹西藏独立、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

(六)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网络上传播的违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信息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西藏自治区单行条例、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

三、奖励金额及认定

(一)凡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经查证属实,对举报有功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50元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西藏属地内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人员进行优先奖励。

(三)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制。即:根据举报时间,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如同一违法信息内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进行奖励。

四、举报方式

公众可通过网站、电话、邮箱、微博、微信等进行举报,“西藏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为/,举报电话为0891-6315315,举报邮箱为xzjubao@vip.sina.com,微博、微信举报平台为:“西藏举报”。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将依法受到保护。

五、奖励领取方式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和举报时留下的个人真实信息,到举报中心领取。现场领取有困难的及时跟举报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91-6315315/6591611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将在西藏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上公布,网址:/)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网民积极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增强网民举报网上不良信息的力度,根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法》、《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西藏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西藏实际,规范举报奖励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举报奖金发放规范严谨,公平透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西藏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并依据《西藏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现金奖励。

第二条 对符合《奖励办法》的举报有功人员(含机构),依据其举报有害信息的类型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核实,每条线索给予50至5000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举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每条线索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内容包括:攻击党的领导,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公然反对或攻击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我国基本国策的;反对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反对民主集中制的,以及反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等;

(二) 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颤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每条线索给予1500元至5000元奖励,内容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鼓吹实施分裂主义的;传播暴恐音视频的;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教唆实施暴力恐怖袭击的;传授暴恐犯罪技能的等;

(三) 举报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每条线索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内容包括:损害我国国际声誉、形象的,损害我国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外交利益的等;

(四) 举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每条线索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内容包括:攻击我国民族政策的,破坏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蓄意破坏民族团结,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民族仇视和冲突的等;

(五) 举报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每条线索给予500元至5000奖励,内容包括:攻击或破坏我国宗教政策的,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传播封建迷信的等;

(六) 举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每条线索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内容包括编造并传播各类虚假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等;

(七) 举报散布*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每条线索给予200元至2000元奖励,内容包括:传播*秽色情内客,提供*秽站点链接服务的;传播非法性用品广告的;传播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低俗信息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销售仿真枪支等违禁物品的;传播血腥暴力、凶杀、恐怖内容的;教唆他人犯罪的等;

(八) 举报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每条线索给予50元至2000元奖励,内容包括:侵犯个人隐私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等;

(九) 举报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每条线索给予50元至2000元奖励;

(十)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开展打击网上违法和有害信息专项行动期间,对于积极提供专项线索的举报有功人员,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于提供暴恐行动类信息、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重点奖励,经核实,每条线索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于单位、公司组织举报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为维护西藏清朗网络空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举报中心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形成请示上报区网信办领导批准,每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应使用真实姓名举报,领取奖金需提供身份证明及银行卡信息等资料,对于拒绝提供资料的、由于举报人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举报奖金将顺延至下一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人意愿,举报中心可代为将奖金捐赠指定社会公益机构。

第六条 如出现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也要进行奖励的本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奖励,原则上对同一案件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赌博举报有奖励吗

一、赌博举报有奖励吗

1、个人举报赌博有奖励的,根据地方实行奖励制度不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赌资在1万元以下的,按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查获赌资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3%奖励举报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是: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赌资在1万元以下的,按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查获赌资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3%奖励举报人;查获赌资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5%奖励举报人;查获赌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查获赌资额的6%奖励举报人;同一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6万元。

二、赌博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2、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举报到城管有奖励吗

有的,我国对实名举报大气污染、建筑垃圾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将分别给予50元、100元、300元、500元的现金奖励。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以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实名举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立案并结案后,可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证据、协助办案情况、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等因素,举报奖励分为50元、100元、300元、500元四档。

一.举报要求如下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提供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办案机关收到举报后,对留有有效****的举报人,应当核实并记录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的,不予奖励。该办法规定,举报案件应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掌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办案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我市乱倒偷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违法现象呈现多发趋势,破坏了城市的整体环境,影响了文明城市形象。为鼓励广大市民提供线索积极举报偷倒垃圾违法行为,有必要制定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赌博有奖励吗

一、举报赌博有奖励吗

1、举报赌博有奖励。举报赌博奖励有以下:

(1)根据地方实行奖励制度不一,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赌资在1万元以下的,按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2)查获赌资在1万元至1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3%奖励举报人等;

(3)查获赌资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查获赌资额的5%奖励举报人;

(4)查获赌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查获赌资额的6%奖励举报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赌博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赌博的构成要素有以下:

1、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2、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偷税漏税举报奖励规定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对于举报偷税漏税信息属实的举报人,有关部门会对其进行奖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法律依据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举纳税_税收违法_为奖励暂_办法》

第_条 为了_励检举税收违法_为,根据《中华_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_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_为,是指纳税_、扣缴义务_的税收违法_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_

为。

检举税收违法_为是单位和个_的_愿_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_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_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__依照本办法给予奖

励。但有下列情形之_的,不予奖励:

(_)匿名检举税收违法_为,或者检举__法证实其真实_份的;

(_)检举_不能提供税收违法_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_政法规禁_的其他_段获取税收违法

_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_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_为_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_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_为的单位和个_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_为的;

(七)国家机关_作_员利__作便利获取信息_以检举税收违法_为的;

(_)检举_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_作_员处获取税收违法_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有哪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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