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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法律主观: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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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主观: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给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十三条6868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四条686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从死亡时终止。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始于多少岁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应该对其行为负责,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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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公民拥有哪些民事权利

民法典规定公民拥有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财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等。

法律分析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公民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上的可能性,这种权利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人不得转让或者是放弃,由此可以看来,企业等法人主体是不具有民事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将自己的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2、开始时间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以来就享有;

(2)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3、持续时间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

(2)民事行为能力不仅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还要有健全的智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民事能力的划分标准及类别

法律分析: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简称为行为能力,通常按照年龄来进行划分。如果达到规定的年龄,却因为智力或者残疾问题导致的不具备行为能力的,需要由监护人向法院申请能力鉴定。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衍生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怎么划分的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般而言,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成熟,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法律行为,而且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上的“人”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自然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

自然人在公法领域中,以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面目出现。“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近似、但并非同义语的概念。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的外延宽,应该说,在民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概念不仅更确切,而且也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

自然人自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大部分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为“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关于自然人“出生”的认定,学说上存在着“阵痛说”、“露出说”、“断脐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各种观点。很多国家都要求制作出生证书和身份证书,以证明出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一般以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自然人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发生的生命的终结。虽然关于自然人死亡的时间界限,理论上形成了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大脑活动停止说,但一般以医学上确定的时间为准。

与出生登记一样,很多国家建立了死亡登记制度,以死亡证书或身份证书的记载作为判断死亡的证据。

数人在同一事件中遇难、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且相互有继承权的,各国民法一般对此都进行了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摒弃了上述两种立法体例的不足,在第二条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者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制度。宣告死亡在很多国家民法典中又称作推定死亡、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为死亡。

其他国家关于失踪人失踪后,其法律关系是否结束,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法国的失踪宣告制度;二是德国的死亡宣告制度。关于死亡宣告的要件,一般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包括:必须有失踪人失踪的事实;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关于期间,又可分为普通期间和特别期间。对于通常失踪者,一般须经过10年或5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对于遭遇特别灾难而死亡者,失踪期间则短些,有规定1年的,有规定2年的,有规定3年的。

形式要件则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作出的死亡宣告。

英国法中既无宣告失踪,也无宣告死亡的制度。英国司法实践解决这类问题时采用诉讼推定原则。失踪满7年而无音讯的,推定为死亡。如果法院判断失踪的人不应该无音信(如故意逃避对妻子、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适用推定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了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主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讲,就是公民亲自参与民事活动,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去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包括遇见能力和判断能力。这种能力是以智力状况为标准的。如果一个人能够理智地、独立地处理民事经济活动的事务,就是有意思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常人的理智是随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发育、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积累而发展的。但是有的人虽已成年,由于精神病理障碍而部分或完全丧失理智成为欠缺或丧失意思能力的人。,法人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法人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呢?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没有多大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成立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大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而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法人才能享有,如烟草、黄金等只有法人才能经营。,(一)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三)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区别啊?能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一下么?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我国法律规定10岁以下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到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的精神智力正常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到18岁期间能以自己的劳动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举个例子:陈某出生那天起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接受别人的赠与了,到了12岁上小学可以自己拿钱去文具店买笔记本、笔啊什么的,如果一天陈某私自拿了家里3000块到家电城买了一台电视机,这个行为就是有暇眦的行为,可能就没有效力。因为他的智力水平可能无法对这件事做出正确完全的评价所以他是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到了18岁我们大家基本都认为他有相应的精神智力水平所以现在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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