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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

法律分析: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扩展资料: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者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作某种行为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公民的义务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作某种行为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责任,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前几部宪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八二年宪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确立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则,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更进一步说,是有利于反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反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歧视,从而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但是,对有关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规定,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宪法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这一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而不是指在任何具体的情形下公民都必须享受权利和同时承担义务。因为在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些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公民与他人的法律关系中,公民享受了某种权利,就必须承担起不得损害他人的义务,因为任何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限。二是在公民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关系中,公民有时只享受权利而国家需要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根据义务承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

法律分析:1、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2、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本承担义务人的范围法律义务可分为

法律分析:法律义务分为:

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根据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2、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根据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教师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力分为什么

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法律义务可分为

法律分析: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法律义务可分为:

1、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2、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承担义务的范围法律义务可分为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扩展资料:

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3、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二、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2、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3、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

好了,今天关于“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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