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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途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法律分析:具体做法主要有:仲裁、调解、私人审判、早期中介评价和小型实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非诉纠纷解决途径包括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途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途径

法律分析:具体做法主要有:仲裁、调解、私人审判、早期中介评价和小型实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调解一般适用那些案情简单,不需要调查取证等过程的,对于这类案件,调解比判决更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解一般是法院在立案后、判决前的一个解决机制,出了案情一般不适用调解外,最大的优点也是能够化解矛盾、节约成本。至于判决,通常都是情况比较复杂,双方态度比较坚决的,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的准确度更高,说服力和效力也更高。只不过花费的人力物力比较多而已。

一、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二、非诉讼方式解决多元纠纷的途径有

1、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2、当事人和解

3、行政裁决

4、行政复议

5、仲裁

6、信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非诉讼手段有哪些?

不采取起诉手段的自我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或者纠纷的方式除了诉讼外还包括很多,比如自行和解、通过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信访等方式,其中通过第三方调解也分多种,比如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可包括通过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调解、通过律师调解、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等,也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等。

仲裁方式也可能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等形式。因各种方式或者手段的利弊不同,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采取相应的方式。

扩展资料:

开展民调要实现规范化。以往相比,不可否认,民调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迈出了很大步伐,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回避,比如调查的问题设置不合理;民调过程存在花架子形式、走过场式;被调查的当地组织通过某种违规、不法途径干扰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以及民调人员对待调查工作的敷衍等不良现象,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所以,实现民调的规范化迫在眉睫,笔者建议首先要规范民调的各种制度,严格具体民调各个环节的设置,然后要抽选那些作风端正、清正廉洁的人员担任民调员,其次加大对民调人员的保密措施,最后鼓励党员群众对民调过程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者实行奖励措施,从而严格实现民调科学化、规范化。

开展民调要保持常态化。代在飞速变化,信息高度发达,必须时刻掌握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才能保证组织工作沿着科学时代的步伐正确前进。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民调是党和政府与干部群众亲密接触的粘合剂。

通过民调,党和政府能够与人民群众进行一次面对面、心贴心、实对实的交流,群众可以畅所欲言,党和政府也可以把组织重要工作放在干部群众面前,接受干部群众的评价,对于存在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保持以前良好的经验,吸收好的意见、建议。所以,开展民调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民智之举,必须要将这个明智之举坚持落实下去,使其成为一种常态。

百度百科-非诉讼

解决纠纷的三种非诉讼方式

法律主观:

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般当事人如果因为民事纠纷要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则会予以立案。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诉”和“诉讼”两大手段都要求把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抓手。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方式。其中,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核心,调解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律师、民间人士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才有能力把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在一起,把乡规民约、公共道德、传统文化等整合在一起,促进社会的自治、共治、善治,实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另外,在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全国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普遍适用,可以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社会治理体系。

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司法不能成为化解纠纷、消弭冲突的唯一、第一渠道。“调解在前,无讼少诉”不仅能够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还更可能实现“以和为贵”“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思路,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性发展。守法和适用法律要靠全社会群策群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修复弥合了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能够减少大量的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匹配。自治是内生性、共治性的治理方式;法治是刚性、他律性的治理方式;德治是柔性、自律性的治理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正是把这三种治理方式有机地融合起来,提高了全社会在源头上防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调解在先,无讼少诉”不是通过“压讼息诉”掩盖矛盾,也不是“和稀泥”和“久调不决”,更不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而是有规则、有标准的,是程序公开的,是有法治保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通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结局,更好地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的要求。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质上是参与式纠纷多元化解体制的具体化。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多元化的需求,可以拓展法律救济的覆盖率,破解长期困扰老百姓的“打官司难,执行难”“打官司贵,请律师贵,周期长”等司法救济环节上的难题,以便捷和低廉的优势,拓宽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以不花钱或者少花钱、组合式、联动式、高效率、便利群众的特点,打破了各种调解机构各自为战、自成一体、相互隔断的格局,“行政复议+调解”“公安办理治安案件+调解”“仲裁+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公证+调解”“大数据+调解”“互联网+调解”等组合式化解矛盾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服务的需求。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树立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参与到纠纷化解中去,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体验和参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的实践,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总之,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式既可以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又可以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社会治理体系。

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 二、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非诉讼程序法是解决非讼案件的程序法,具体地说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途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好了,今天关于“非诉纠纷解决途径包括”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非诉纠纷解决途径包括”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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