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无效合同如何判定(【房产买卖纠纷】儿子偷卖房产)
导读:物业纷争中,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价格欺诈、交易不平等、所有权主体问题、未完成登记过户或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等。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关键案件类型,争议...
房产纠纷无效合同如何判定
导读:物业纷争中,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价格欺诈、交易不平等、所有权主体问题、未完成登记过户或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等。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关键案件类型,争议时应关注管辖法院规定。一、房产纠纷无效合同如何判定
关于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效力的纷争,其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行为、交易双方之间明显存在着不平等状况;
房产的所有权主体存在问题;
房产尚未完成登记过户手续或涉及到对他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等情况。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领域,房屋买卖合同无疑是房屋交易过程中最为常见且至关重要的案件类型之一。
因此,当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争议时,务必关注并明确相关管辖法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产纠纷强制执行房产程序,怎么规定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其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被告如未按已决有效的民事判决赔偿原告损失,则原告有权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以及强制执行的请求;
其次,法院将对该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在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方能给出强制执行的裁决;
最后,负责执行的官员将按照相应程序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执行结果得到落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三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双方当事人均需严格遵守,如有一方拒绝执行,另一方可就此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根据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当执行官们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时,他们需要向被执行人为其发出明确的执行通知书,并可在第一时间内依法采取强有力且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其实我们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其实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纠纷无效合同如何判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房产买卖纠纷】儿子偷卖房产
购房当时小沈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庭审过程中,其无法说清购房款的来源,小沈无法提供有老杜签名的购房收条,以证明其曾经向老杜付过房款。庭审过程中,小沈的代理人也认可房产买卖档案中过户材料中所有签名并非老杜所签。小沈所持房产证为2009年6月案件受理后遗失补办的,原始产证在小杜处,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案情简介
老杜和妻子马阿姨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内,该房原为老杜单位分配公房,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产权房,房产登记在老杜名下。
2009年7月初,老杜和马阿姨突然收到儿子的前女友小沈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声称其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要求老杜和马阿姨搬离此房屋。同年7月底小沈带人上门骚扰,再次要求老杜和马阿姨搬离系争房屋,并扬言要换锁并砸毁屋内物品。
在律师指点下,老杜到上海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上述房产于2005年以买卖方式过户至小沈名下。老杜夫妇认为事有蹊跷,遂找来儿子小杜盘问。小杜称2005年1月,因与女友小沈生活开销需要用钱,拿着老杜身份证和房产证拿去交易中心,找来与老杜长得相像的一老者冒名,将房产过户到女友名下,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6万元已被两人挥霍一空。
老杜夫妇心急如焚,找到律师代理此案。通过梳理案件,了解到老杜从未至浦东房产交易中心买卖过此房屋,交易中心存档的买卖合同、收条及房产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均不是老杜所签,其也未与银行签订过借款协议,从未收到过小沈支付过的任何购房款项。儿子小杜手中保留了登记为小沈的房产证原件,平时由小杜归还银行欠款。
基于掌握的本案证据,老杜及马阿姨起诉儿子小杜和小沈,要求确认2005年1月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小沈撤销系争房产中已存在的银行抵押贷款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诉请,原告及被告均未上诉。老杜和马阿姨终于保住了赖以栖身的唯一住房。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本案是买卖关系还是房屋租赁关系。
小沈代理人辩称,小杜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动员父亲出售房款筹集款项。首付是现金支付,小杜代收的,贷款部分也提供给小杜了。考虑到是朋友父亲,所以房产过户后,以房屋租赁费用抵充部分借款,房屋仍由老杜夫妻居住。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老杜夫妻是事实租赁关系。
对于银行还贷所用借记卡在小杜处,小沈代理人称,考虑到是朋友父母,所以房产过户后,以房屋租赁费用抵充部分借款,房屋仍由老杜夫妻居住。
小杜否认了收到过前女友房款及借款的事实。
购房当时小沈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庭审过程中,其无法说清购房款的来源,小沈无法提供有老杜签名的购房收条,以证明其曾经向老杜付过房款。庭审过程中,小沈的代理人也认可房产买卖档案中过户材料中所有签名并非老杜所签。小沈所持房产证为2009年6月案件受理后遗失补办的,原始产证在小杜处,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
二、银行借款由谁偿还的问题。
我们认为,小沈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银行的贷款。
小沈办理房产的贷款抵押手续,使产权人老杜的房产权力受到了部分限制,由于买卖合同无效,应由小沈涤除系争房产的抵押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产在小沈涤除系争房产的抵押登记后,配合老杜和马阿姨办理系争房产登记至二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