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获刑条件是怎样的(男子诱导他人自杀获刑,诱导他人自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导读:非法拘禁罪指无合法依据限制或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判定标准包括:恶意且持续限制他人自由;拘禁行为真实发生,造成实质性侵害;未经合法司法程序批准。法院将依据这...
非法拘禁罪获刑条件是怎样的
导读:非法拘禁罪指无合法依据限制或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判定标准包括:恶意且持续限制他人自由;拘禁行为真实发生,造成实质性侵害;未经合法司法程序批准。法院将依据这些条件及具体案情,对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进行判决。一、非法拘禁罪获刑条件是怎样的
非法拘禁罪,即是在无合法授权以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施行的强制性拘束、管制他人行动的行为。
至于入罪标准及评判准则,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确实通过其行为方式恶意地限制或者剥夺了他人的自由空间,该种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和持续性。
2.违法拘禁行为必须真实存在,也就是说,被拘禁的人的人身自由实际上已经遭受了实质性的侵害。
3.未有经过合法的诸如拘留、逮捕等司法程序的批准与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获得赔偿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当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上的损失时,他们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均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若被害人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将有权代表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拘禁罪获刑条件是怎样的”,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非法拘禁罪时间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在非法拘禁犯罪当中,这个时间是十分重要的。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关键就要看这个拘禁的时间是不是连续不断的超过了24小时。下面,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讲述非法拘禁罪时间条件的内容。
非法拘禁罪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以下简称“法条”
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上,高检院作出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比较“法条”及“司法解释”,可发现“法条”因无定罪时间标准,存在不足:
一、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难以掌握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该罪。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并非构罪要件,而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无论是刑法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事实上,对非法拘禁程度的轻重、罪与非罪,单纯依靠区别“剥夺”与“限制”是难以界定的。常规的做法是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至三款规定的“暴力、侮辱”手段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构罪情节;而危害大小通常是由后果来决定的;由此,在无加重情节的情形下,拘禁时间的长短便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成为影响构罪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拘禁多长时间构罪法未明文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易造成执法的宽严失衡。
二、是否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拘禁持续时间立案标准,认识混乱
“司法解释”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立案标准,6种情形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高检院“司法解释”中“超过24小时”的构罪标准呢?
笔者认为不可。因为一是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特定,利用职权;三是客观行为特定,行为往往发生在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四是主观方面特定,动机一般是出于为公务、为工作。而普通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上述特定性。
三、其实我们应当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之构罪时间标准
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危害程度的轻重。所以笔者认为,对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暴力、侮辱行为及重伤、死亡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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