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地下车库权属归谁所有)
导读: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区域的权益归属有三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权属开发商,业主无处置权;二是建设成本或面积计入社区整体成本或销售面积,属业主共有;三是原为政府所有...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导读: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区域的权益归属有三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权属开发商,业主无处置权;二是建设成本或面积计入社区整体成本或销售面积,属业主共有;三是原为政府所有,如用于人防工程,则权属转至人民防护办公室。一、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停车区域的权益归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可能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所有。通常来说,开发商在进行地下车库的建设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以及所占用的面积并不计入建筑成本或者销售面积的分摊范围之内。因此,地下车库的全部权益均由开发商独自持有,而业主们对其并不拥有任何处置权。
其次,如果在开发住房项目期间,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或者所占用的面积被列入社区整体的开发成本或者销售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地下停车区域就理应划为全体业主们共同所有。
第三种情况则是,地下停车区域的权益原本就属于政府所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社区内无法避免的人防工程需求,开发商往往会选择将地下车库作为人防设施来使用。在此前提下,地下停车区域的权属关系便自然转移至当地人民防护办公室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小区地下车库其实可以被小区物业以外的人承包吗
在现代房地产开发中,小区内的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权问题常常会引起纠纷与争议。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基本原则来看,此类资产的所有权究竟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或是国家,其最终决定权实际上取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多种交易形式进行协商后所达成的共识。
在这其中,地下车库作为小区整体建设过程中的配套设施之一,其性质相当于建筑物的附属物品,例如道路和管线,属于房屋的从物范畴,因此其销售、转让往往是伴随着主体房屋一并进行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谁
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三种可能性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开发商有权销售 3、属于地下防空工事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没有明确确定。
1、小区土地使用权如果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其实我们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3、如果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关于车库归属问题不仅仅是私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是涉及到了对业主利益的强制性保护。因为业主由于其信息和经济弱势,无法与开发商在车库的归属甚或价格方面平等地进行协商,所以其实我们应当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其利益进行倾斜和保护。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这都是业主购买前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