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是谁(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区停车位位于业主共有的道路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并需承担相应法律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自身权利为...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是谁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区停车位位于业主共有的道路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并需承担相应法律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自身权利为由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一、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是谁
依据我国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处于业主共有的道路之上的小区停车位,既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拥有,又广泛散播于每一位业主之间。
这便意味着业主们不仅享有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持有的一切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此过程中,任何业主都不能以放弃自身权利作为借口而逃避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小区停车位其实可以出租或买卖吗
在小区内,停车位其实可以通过租赁或买卖达成协议。
在建筑区域范围内,计划专用于汽车停靠的车位及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中包括出售、附加礼品赠送以及租借等多种形式。
若是占用了广大业主共同拥有的路面或其他空地用于汽车停靠的车位,其实我们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同样,在建筑区域范围内,计划专用于汽车停靠的车位和车库应首先以满足广大业主的实际需求为首要目标。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是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为方便业主停车,小区一般都会修建地下车位并进行出售。但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许多人对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有疑问。那么,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律图为您解答。
小区车位为谁所有
小区车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它不是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因为《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2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既然是这样,那么小区车位究竟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呢?不可一概而论。而是就车位存在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其实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其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本文介绍了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几种不同情况。地下车位作为一个有规划设计、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建筑属于开发商所有。具体案件可向律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