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天(房子拆迁,我的宅基地0.5亩应该补偿多少钱)
导读:廖某系北京密云县某村农户,1996承包了在村东边一块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土地上原来是种的杏树,大概有100多棵,年份比较长,直径都超过20厘米。2013...
45天
导读:廖某系北京密云县某村农户,1996承包了在村东边一块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土地上原来是种的杏树,大概有100多棵,年份比较长,直径都超过20厘米。2013年初廖某开始种植平菇,为此他专门盖起了大棚,一面是砖,一面是钢架,仅大棚就投入两万元。另外平菇的进价非常昂贵……案情简介
廖某系北京密云县某村农户,1996承包了在村东边一块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土地上原来是种的杏树,大概有100多棵,年份比较长,直径都超过20厘米。2013年初廖某开始种植平菇,为此他专门盖起了大棚,一面是砖,一面是钢架,仅大棚就投入两万元。另外平菇的进价非常昂贵,4.5元一株,根据多年种植平菇的经验,廖某买了5万株,共计22.5万元,可惜才种了几个月,麻烦就来了。 2013 年11月份,廖某被村里告知,由于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项目,临时要征用他在村东边承包的近400平的土地,征用期为2年。由于是临时征用,2年之后土地会还给廖某,所以补偿非常低。该村村委会在与廖某谈补偿时,完全不考虑廖某为种植平菇所投资的设施、大棚、平菇棒、原料等,4.5元一棵买的平菇棒,村里给的补偿价是5元一棵,至于杏树的补偿,1000一棵,也低于村里其他人1500一棵的标准,而廖某的杏树明显比其他人家的杏树长的更高更粗。最让廖某受不了的是村委会征收办的人员认为,平菇的种植由于没有营业执照,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而且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时种植了杏树和平菇,同时补偿不符合规定,所以在树和平菇之间选择一种补偿,至于其他的设施、原料、修建大棚的费用一律没有。 进行了几次谈判之后,补偿数额始终得不到提高,村委会估计也磨光了所有的耐心,在12月初,半夜派人到廖某村东边的土地上把所有的杏树全部砍倒,平菇也全部被铲平,第二天一大早,村里有人发现这种情况,把地上的树还有平菇全部抢走了,仅剩下一片狼藉。 万幸的是,廖某提前就咨询过律图的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我们提前就判断到这个案子很有可能会遇到强拆,并将风险和应对办法告知廖某,到此,廖某才真正下决心委托律师。受廖某委托后,律图的征地拆迁律师团立即进行了案件研讨,本案最大的焦点之一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同时种植两种以上的作物,到底该不该同时补偿?对方说不符合规定,那么这个“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还有营业执照注册地和被征收土地不符时,停产停业损失就绝对没有吗?至于其他的大棚补偿,原料补偿都是必须补的,这个没有任何疑问。
办案思路及心得
其实这个案子并不复杂,我们只要确定一个办案思路,逆向思维,我们不要顺着对方的路线走就行: 首先,找到我们应该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征地补偿的时候,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的补偿都是法定的补偿项目。所以,要补偿的项目包括,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大棚补偿,杏树补偿,平菇补偿,这些还不算上人工、原料等。 第二,对方违法的地方,这个京密引水渠项目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还有整个项目相关的批文、手续,这些内容,对方没有向我们公告公示,如果手续不齐全那就是违法征地,这顶帽子扣上去,谁也好受不了。 第三,我方的损失,廖某并不是不同意征地,但是在没有谈妥补偿的情况下就把树砍了,把平菇铲了,违反了先补偿后征地的法定原则。只要我们收集好损失的证据情况,这损失是对方赖不掉的。
裁判结果
2013年12月,律图的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针对本案做了几项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征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发现其中很多手续都有缺失。来年1月初,律师带着以掌握的资料,与该村征收办进行了几次谈判。虽然对方不占理,但是态度却十分强硬,依“规定”就是不给提高补偿。但违法就是违法,此案不仅程序违法,实体上更是缺失很多关键手续,本来该村征收办工作人员欺负廖某不懂征地程序已经征地涉及的相关法律,以势压人,但经过几轮交锋之后,掌握大量证据筹码的律图的征地律师步步为营、据理力争,迫使对方不断妥协,最终对方不仅同时补偿了杏树和平菇的损失,其中平菇按照7元每株进行补偿,大棚和生产资料补偿为4万,加上各种补偿项目,廖某不到半亩地的征地补偿款为48万元,而且征用两年以后土地使用权还会还给廖某,这在全国的征地补偿案例中都是极为罕见的巨大胜利:45天,半亩地近50万征地补偿款!廖某签完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该村负责征地工作的负责人对我们说,当地实际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是每亩17到20万,如果以廖某的情况来换算,相当于1亩地补了近100万,这是想都不敢想象的,但是律图的征地拆迁律师团做到了!
45天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其实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45天,0.5亩征地补偿款近50万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其实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案情简介2002年6月,解女士与汤先生登记结婚,2005年12月,两人共同购买了公房的售后产权,房产登记在汤先生名下。
2006年1月,汤先生朋友朱先生需要资金周转,找来汤先生至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产“转让”给朱先生,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万元。
同年3月,系争房产过户至朱先生名下。
其后朱先生作为借款人与银行、住房担保置业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三方协议,借款金额42000元,借款期限为15年。
2008年1月,朱先生将系争房产委托中介挂牌出售。
同年1月,朱先生与案外人汪女士就系争房产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房款为净到手价,过户等相关费用由汪女士承担。
同年1月底,汪女士给付朱先生定金一万元,房款及装潢款项人民币19万元。
同年2月初,系争房产剩余贷款余额一次性付清,所设抵押撤销,朱先生与汪女士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签署补充协议,鉴于朱先生与原房主汤先生存在租赁关系,待此房空出后,汪女士再支付尾款。
如朱先生收取购房款20万元后,存在违约行为,其愿意支付汪女士双倍违约金40万元。
由于朱先生迟迟不交房,汪女士上门要求朱先生尽快搬离。
朱先生经过房产信息查询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登记,系争房产被登记至朱先生名下。
解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丈夫及朱先生,汪女士及银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解女士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愿意,要求判令两被告之间就系争房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办案思路及心得
1、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
汤先生辩称,2006年初,因好友朱先生做生意缺钱,为帮助其筹措资金,将其房产“借”给朱先生办理银行贷款,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朱先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出借”房产一事未与妻子商量过,其妻不知情。
朱先生辩称,双方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以现金方式完成房产交易,由于是朋友关系,所以没有让对方出具收条。
其认为汤先生的妻子解女士对于房产买卖一事是知情的。
其购买房屋目的是投资,故同意朱先生继续居住以取得租金。
从现有证据反映,银行贷款42000元进入了汤先生的账户,汤先生辩称其后取出,交付了朱先生。
但是未见其朱先生他付款证据,所以朱先生未实际支付合理的购房对价,其取得系争房产非善意取得。
2、解女士对共有产权侵权能否主张维权。
虽然系争房产从形式上登记产权人为汤先生一人,但该房实际上系解女士与汤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解女士和汤先生共同的好友,朱先生明知系争房产为解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未征得解女士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系争房产出卖,系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应属无效。
朱先生声称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房款,缺乏证据证明,其没有证据证明解女士对于系争房产的出售是明知的。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其实我们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汤先生称其从银行取得42000元直接给付朱先生,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难以采信,故系争房产过户至汤先生名下后,汤先生需要返回42000元。
3、汪女士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汪女士声称,其依据房产登记与朱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其为善意第三人,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由于汪女士未实际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
对于汪女士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另案主张权利。
我们的建议不要基于友情,为他人代办抵押手续或者过户手续,而将房产过户他人,否则像汤先生一样,即使保留了朱先生的房产证和买卖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朱先生之流也会通过遗失申明补办房产证。
会存在房产被另行出售的风险。
如果房产一旦过户到汪女士名下,汪女士支付完全款,此案的处理无疑会更复杂,值得借鉴和深思。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汤先生与朱先生于2006年1月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朱先生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协助汤先生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两人各半承担。
汤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朱先生购房款人民币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