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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最新规定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导读:业主大会成立需满足:区域内建筑总面积50%已售并交接,或首套房出售后业主累积持有至少两年。符合条件时,开发建设单位需向街区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办事处需在3...

导读:业主大会成立需满足:区域内建筑总面积50%已售并交接,或首套房出售后业主累积持有至少两年。符合条件时,开发建设单位...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成立业主委员会最新规定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最新规定是什么

导读:业主大会成立需满足:区域内建筑总面积50%已售并交接,或首套房出售后业主累积持有至少两年。符合条件时,开发建设单位需向街区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办事处需在30天内与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筹备成立筹备组,包括街道办、区县房管、业主和开发商代表。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并主持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住宅区首次大会应邀请社区居民委员参与并受其监管。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最新规定是什么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接至业主手中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及以上;或第1套房屋出售后,业主自房产移交之日起至少已经累积两年时间。如果某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上述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其开发建设单位需向当地街区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详细阐述有关该物业区域的相关情况。收到报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必须在接下来的三十天之内,协同所在地区的区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以下简称为“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小区内业主以及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建而成。业主代表则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征求业主意见之后,根据综合评价推举产生。当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此信息。筹备组负责落实各项筹备任务,并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协助组织并主持业主大会的首次会议,通过有组织的投票选举方式推选出业主委员会。对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区域而言,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参加,并且要听从和尊重他们的引导和监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其实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小区内的入住率需达到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其次,若首批物业已交付满两年且入住率超过了百分之三十,也其实可以发起申请;

此外,如果早先已经交付超过三年的首批物业,同样具备申请资格。

具体的申请办理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由建设单位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的五位及以上业主共同向所在地的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书;其次,经过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以后,此地区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指导并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随后,筹备小组开始进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且会将这些草案公示七天时间,对广大业主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和我们的建议;接下来,筹备小组将会确认每位业主的合法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在此基础之上将最终结果公布以告之全体业主群体;

最后,筹备小组需要往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公章刻制审批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其实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成立业主委员会最新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成立业主委员会最新规定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会议,第四章委员,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第六张附则,每一章都具有具体的条款。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华南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其实我们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华南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华南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我们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我们的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华南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其实大家作为一个小区的业主成立了一个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很不错的想法的,但是律图的小编认为和我们的建议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编写的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是很重要的,其实里面主要是包括了对于以后有任何问题以此作为处理方案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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