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一般要录几次口供(刑事犯罪录几次口供)
导读:笔录制作次数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需求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为确保信息稳定和连贯,我们的建议至少记录三次以上。而证人或受害者的询问笔录,通常只需记录一...
检察院一般要录几次口供
导读:笔录制作次数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需求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为确保信息稳定和连贯,我们的建议至少记录三次以上。而证人或受害者的询问笔录,通常只需记录一次即可满足要求。一、检察院一般要录几次口供
关于制作笔录的实际次数,通常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而予以明确规定。具体而言:
1、鉴于司法实践中的惯例,若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讯问笔录记录工作,为了确保供词信息的持续稳定以及整体性连贯,一般我们的建议至少进行三次或以上的记录提问过程;
2、然而,对于证人或受害者的询问笔录记录工作,通常情况下仅需进行一次即可满足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其实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其实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实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其实我们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实我们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其实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二、检察院一般要传唤几次
在案件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通常情况下,会依法对涉及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措施。
对于不需要执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其实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将其叫至犯罪嫌疑人工地所属市或县域内的特定地点接受讯问;若无法到达指定地点,也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常住地址进行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实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其实我们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其实可以口头传唤,但其实我们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其实我们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一般要录几次口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检察院录口供注意什么
检察院录口供最需要注意的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能随意捏造或者虚构证据,情节轻的话会警告,情节比较严重的话会处以经济罚款甚至是有期徒刑等。所以不管是作为证人、原告还是被告,在录口供的时候都要实事求是。一、检察院录口供注意什么?
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必须实事求是。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当然,很多人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会不自觉的避重就轻、趋利避害,但不要诬告陷害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其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口供的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
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其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其实我们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检察院录口供需要注意的主要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能虚构事实和捏造虚假事实。虚假口供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提供虚假口供的人还会受到惩罚,这个惩罚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最严重的可能会处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