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结束吗(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导读: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它是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特殊时期,期间工资和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满并不意味着劳动...
劳动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结束吗
导读: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它是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特殊时期,期间工资和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满并不意味着劳动鉴定结束,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评估和处理。一、劳动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结束吗
此项规定所约定的停工留薪期限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加以明确,然而其最长时长应严格遵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
具体来说,“停工留薪期”乃是企业职工在遭遇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后需暂时停止工作以接受必要的职业医疗救治、并且在此过程中确保其原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的一段特殊时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实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劳动鉴定步骤是什么
1、劳动鉴定步骤:劳动者受伤首先要治疗,稳定伤情,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2、要看职工受伤原因等是否构成工伤的构成要件。
3、对工伤的程度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影响。
4、最后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
5、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实我们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结束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后停工留薪期满的,应积极的与自身的劳动单位进行协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拒不支付的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单位进行举报办理。一、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要求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其实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补助,因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还是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相应义务。
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殊为重要。
实践中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确定的争议并不少见。劳动者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及时进行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生活,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劳资双方往往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产生争议。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实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职工能要求哪些赔偿?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的劳动者的停薪留职时间按照这类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这类工资的12月。劳动者应积极的办理工伤鉴定,按照鉴定结果要求相关赔偿,对自身的伤害拟补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