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导读:土地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商业需求而言的,不同的地方土地征收的价格评估也略有差别,相信大家都很想了解自己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方面的规定,因此,为了满足...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
导读:土地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商业需求而言的,不同的地方土地征收的价格评估也略有差别,相信大家都很想了解自己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方面的规定,因此,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定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会同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实可以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择。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其实我们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八条 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过小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实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九条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我们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进行观场监督。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具体介绍,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是在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而选定的,但是前提必须是在被征收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要保证决定的公平、合理。否则就是有违国家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可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自己是有帮助的。
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其实我们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七条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 发包方其实我们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其实我们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效合同的认定,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按照农业用途,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承包方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
二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三撂荒土地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其实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调整至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实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其实我们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其实我们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其实可以采取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实我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 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其实我们应当提供协助,也其实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其实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二十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其实我们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其实我们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其实我们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承包底价。
第二十一条 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已承包的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并有权要求征地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征地主管部门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组织听证的,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其实我们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其实我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单位其实我们应当给原承包方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其实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原承包方适当调整土地。
第二十三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耕地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发包方其实我们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及其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及其复印件、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证明;
二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其实我们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有权到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实我们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其实我们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其实我们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其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其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其实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实我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给耕地造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三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文。此条例正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制定的,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因此在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中,会出现只有当地才有的特殊问题,所以最好参考当地承包实施办法。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其实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